学生伤害事故讲课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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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伤害事故基本法律知学生伤害事故基本法律知 识业务培训识业务培训与学校安全有关的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共国民法通则(198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 教育部与卫生部联合发布)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 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 法(2006)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各类学校 (含幼儿园)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期间, 或在学校负有管理

2、责任的校舍、场地以及 其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的主体是在校学生。 学生伤害事故既从时间上要看是不是学校 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从空间上要看事故 是不是发生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 内。 在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中,界定学校 管理的范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从空间上看,凡学校地域内均属学校管理范 围,包括校内的全部范围和校门前的可控范围 ,其中校门前的可控范围是指学校门卫、保安 和值班教师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对校门外及其 附近的学生活动的管理范围。此外学生校外活 动如果是在学校安排的老师带领下,或虽无老 师在场,但学生参加学校安排或组织的活动, 仍属学校管理范围。 2、从

3、时间上看,凡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 动的期间都属学校管理范围,具体包括从早 晨校门开放时起至下午放学学生全部离校时 止,包括自习课、课间休息时间、中午时间 等,如果是住校生,则包括全部在校期间。 学校组织的课外教育活动如果是在学校安排 的老师带领下,或虽无老师在场,但学生参 加学校安排或组织的活动,仍属学校管理范 围。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1、归责的含义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 事实发生后,应以什么依据使其负责。2、归责原则的概念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 任的一般准则。即在损害事实发生的情况下,确定 侵权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 事责任的原则。

4、3、归责原则是判断伤害事故的责任,及确定此后 的处理与赔偿等一系列的问题的基础,也就是说只 有根据归责原则明确了责任的归属,才能适用损害 赔偿的原则具体确定事故的赔偿数额。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以下四个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 任的基本条件和认定责任的原则,是承担民事责任普通运 用的原则。2、无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但客观 上造成了损害,那么与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原则,是属于民事责任的例外,只适用于特殊侵权的民事 责任。3、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即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 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举证制度 上适用举证倒

5、置原则。 4、公平责任原则,指双主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均无过错, 法律又无特别规定时,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损 失的原则。 法律上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损害事实的存在 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内在的、本 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因分 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主要原因、次要原因。 过错行为:分为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而仍然希望 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 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 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了其行为的后果但轻 信能够避免该后果的主观状态。 在认定事故责任,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6、 所形成的损害,以及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一)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 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 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不承担责任。 注: 10周岁以下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 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 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应当承担责任。 注: 10周岁到18周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下午,幼儿园到了离园时间,家长纷纷到班上接孩 子,父母还没有到的孩子就在活动室里玩玩具。东东 和明明两名幼儿因争抢

7、一支玩具手枪扭打起来,正在 与其他家长沟通的老师文珊闻声立即走上前去阻止他 们,并没收了玩具手枪,教育他们不能打架。待两名 幼儿各自去玩其他玩具后,文珊继续接待来园的家长 。此时东东心有不忿,突然跑到明明身后,用力将其 推倒,造成明明额头被摔破,缝了四针。事故发生后,明明的家长要求幼儿园和东东的家 长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幼儿园认为自已不存在过错 ,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而东东的家长则认为,孩子是 在幼儿园将人推倒致伤,是教师文珊监管不力造成, 应该由幼儿园负全责。结合这起事故来看,幼儿东东的行为与明 明受损害的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东东 是伤害事故的责任者。教师文珊在发现东东和 明明之间发生纠

8、纷打闹时,及时劝阻幼儿间的 不当行为并进行了教育,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 ,东东事后报复伤人是她无法预见和制止的突 发行为,故教师和园方在此事件中已履行了相 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并无过错,故无需负 法律责任。这起幼儿间的伤害应由致害人承担 责任,但造成伤害发生的幼儿东东是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所以应由东东的监护人承担民事损 害赔偿责任。李某与苏某均系某中学的学生。2009年4月 28日上午,李某与苏某等几个同学在学校上电 脑课期间,经向电脑课老师请假并得到准许, 到学校舞蹈室排练舞蹈,舞蹈室里当时没有老 师在场。排练了一会舞蹈后,李某和苏某等同 学就在舞蹈室一起玩“过山羊”游戏,在轮到苏某 蹲下弯

9、腰让李某跳过去时,李某碰到了苏某的 头,两人均摔倒在地,李某因摔倒而致左上肢 受伤。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组织送原告到医院 医治。后经鉴定,李某所受之伤属十级伤残。 李某因受伤造成的损失合计65979.72元。本案系上课期间发生在学校设施内的学生 伤害事故。被告学校的当课老师在没有其他老 师在场指导和管理的情况下仍准许李某与被告 苏某等同学到舞蹈室排练,虽然玩“过山羊”游戏 系李某与被告苏某等同学的自行行为,但未成 年学生在校园内的课室或其他活动场所仍属于 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负有组织、管理、保 护未成年学生的职责范围,被告学校对此存在 相应过错,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李某与被告 苏某、被告学校的

10、过错程度,法院确定李某、 被告苏某和被告学校分别对本案损害事故承担 50%、30%和20%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二)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 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 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 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 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 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

11、,由监 护人赔偿。2006年5月8日上午9时30分左右,河南省 巩义市河洛镇石关村19岁村民白宁阳手提两个 装满汽油的塑料桶,闯入巩义市河洛镇石关村 一所幼儿园教室内。当时,该教室共有21名幼 儿在上课。白宁阳将教室门反锁后,把汽油泼 洒在数名幼儿身上和教室地面,然后用打火机 将洒在地面上的汽油点着。顿时,整个教室内 突发大火,两名幼儿当场被烧死,另有14名幼 儿和1名教师被烧伤。侵权责任法的意义 明确学校责任为过错责任,而非无过错责任 原则;推定责任也是过错责任的一种,核心 是举证责任倒置。 学生受到来自学校之外的侵害,由第三人承 担责任,学校未尽义务,负担补充赔偿责任 。1、校园环境事故

12、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 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 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的特点是公共性、开放性,对其安全性 ,学校要承担全部的责任。 学具等设施设备,前提是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即需要学校做出 决定或行为后才能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因此,学校对其安全性的责 任是限定在向学生提供之后。 公共设施的范畴包括学校校园范围内学校所有或者负责管理的建筑 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道路、下水道、电力、消防、运动器械以 及树木等等。学童教学楼栏杆摔下致残 学校被判赔43万元案情2000年10月16日,湖北随州一9岁小学生 小涛在

13、学校二楼阳台栏杆边玩耍时,不慎翻下 栏杆,头部受重伤,导致一级伤残。因赔偿一 事协商不下,小涛的家长遂将学校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学校教学楼栏杆未按 国家中小学教学楼强制性规定修建,与小涛受 伤有一定因果关系,应由被告方作出适当赔偿 。经湖北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获赔43万元。一些地区的学校校舍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 ,令人担忧!如此学校,怎经风雨!教堂?学校?!教堂?学校?!2、安全管理事故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学校作为一个特定组织的管理者,应当在主观上预见到,由于自 身行为特点所可能遇到的风

14、险,并从制度上、管理措施上保证将 这些风险置于可控制的范围之内。如果学校没能对风险给予必要 的注意,或者未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相应的控制风险的制度 ,则学校在管理上就存在过失。 学校要建立的制度包括: 门卫制度; 校舍安全检查制度 学生日常与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饮食卫生安全制度、学生宿舍管理制度、校车管理制度等 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案例:湖南湘乡私立育才中学踩死8生 2009年12月7日21时10分,湖南湘乡私立育才中学 晚自习下课,学生在下楼过程中,因一人跌倒, 导致拥挤踩踏,造成8人死亡,26人受伤。 调查组认为事故原因是:一是学校只安排一名现 场看守

15、人员难以管理全部下楼学生;二是学校没 有开展过类似应急演练,也没有在楼梯间安装应 急灯与警示标志。最后确认学校存在管理过错。 育才学校校长叶继志、政教处纪律干事彭和良因 涉嫌重大安全事故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学校对死 伤学生进行了赔偿。 2006年5月8日上午9时30分左右,河南省 巩义市河洛镇石关村19岁村民白宁阳手提两个 装满汽油的塑料桶,闯入巩义市河洛镇石关村 一所幼儿园教室内。当时,该教室共有21名幼 儿在上课。白宁阳将教室门反锁后,把汽油泼 洒在数名幼儿身上和教室地面,然后用打火机 将洒在地面上的汽油点着。顿时,整个教室内 突发大火,两名幼儿当场被烧死,另有14名幼 儿和1名教师被烧伤。

16、这种过失,首先表现为学校制度上存在的疏漏。 其次,这种过失还表现为学校在管理上的不 作为。 第三则表现为认识到安全隐患,却没有及时 采取措施加以消除。 3、饮食事故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 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本项是指学校在统一向学生提供药品、食品及 饮用水时,未履行基本注意义务的情形。 一种是学校向其他供应者采购,并直接向学生 提供的上述商品时,没有尽到相应的谨慎和注 意。 另一种则是指学校对食品、饮用水进行加工处 理后,再向学生提供,或者需要通过注射、指 导服用等方式向学生提供药品的情况。案例一、2001年12月7日下午四点三十分许,桥头镇 某学校发生83人中毒事件。经英德市卫生监督所对呕 吐物进行化验,证明是有机磷农药中毒。经对该校饭 堂检查,卫生状况差,没有必备的洗、冲、消三级用 池及洗菜、洗肉的专用池,不具备学校饭堂及集体饭 堂的条件。 案例二、2001年9月5日,东北某地11所学校的2300多 名学生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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