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标准】北京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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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地补偿标准】北京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标准其计算方法是: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6-10 倍;征 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 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的 3-6 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 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6-10 倍。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 补偿标准计算。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

2、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 补偿多少。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其标 准为: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 7000-10000 元;50 万以上不足百万人口的 城市每征用一亩地,缴纳 5000-7000 元;不足 10 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 3000-5000 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标准,确定自己的标准。但不得超出以上 标准限额。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交付给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 使用,用于再生产投资,形成新的生产能力,不能分给农民个人消费。地上附着物及

3、青苗 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中产权确实属个人家庭 所有的,其补偿费付给本人(家庭);被征用土地上由集体种植的青苗,其补偿费纳入当年集 体收益分配;青苗属于农民或其他人承包土地种植的,其补偿费交给承包者。为了监督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正确、节约、有效地使用征地补偿费,防止征地费用被截留、侵占,被征地 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地上物补偿费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包括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 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用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规定

4、。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并 且不低于原有水平为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建筑材料、劳动力和运输等费 用,按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等级和结构进行测算,制定符合当地物价水平的地上附着物 补偿标准。林木补偿费按树木的大小进行补偿,如已成材的,可以由原所有者砍伐,但不 再支付林木补偿费而发给砍伐费。果树、经济林等则根据投入情况予以补偿。(1)土地补偿费=被征地亩数*年产值*补偿倍数(2)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年产值*补偿倍数需要安置的人数=被征地数/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数例如:某市建设博物馆需要征收土地 120 亩,该耕地平均年产值为 5000 元/亩,补

5、偿方案 批准补偿倍数为:土地补偿费 10 倍;安置补助费为 10 倍,该村人均耕地为 0.8 亩,问该村应获 得多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120 亩*5000 元/亩*10 倍=6,000,000.00 元 (每亩为 50000 元)安置补助费=(120 亩/0.8 亩)*5000 元/亩*10 倍=7,500,000.00 元 (每口人为 50000.00 元)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总计为:13,500,000.00 元。防洪费防洪费是按照计征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应纳税营业额或销售额进 行计算征收,如果没有应税收入,应该进行零申报。防洪费的费率为:一般内资企业

6、:1.3穗从事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0.9市区域内的外贸企业:0.45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凭工商营业执照核定有“专业批发”的经营围):0.5计算公式为:应缴防洪费额=应纳税营业额或销售额防洪费率耕地占用税标准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计算 应纳税额,实行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例:某企业占用耕地 5000 平方米建设厂房,当地规定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 平方米 8 元,该企业应纳耕地占用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为:应纳税额 = 5000 平方米8 元/平方米 = 40000 元如果纳税人获准征用占用耕地超过 2 年仍不使用,征收机关将按照规定的耕地占用税 适用税额标准加征 2 倍以下的税款。耕地开垦费标准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为: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 10-14 元/平方米 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 10 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 12 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 14 元/平方米 收取。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 20-24 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 望天田的按 20 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 22 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 菜地的按 24 元/平方米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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