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俺么(七)》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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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 2009 年 2 月 28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09 年 2 月 28 日一、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 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 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 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

2、其他 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 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金。 ”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 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 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 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

3、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三、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 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 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 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

4、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 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 四、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 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 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 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 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 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 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

5、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六、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修改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 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 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 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下

6、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 八、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 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 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

7、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 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 前款的规定处罚。 ” 十、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一、将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 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

8、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十二、将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 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原第三款作为第四款,修改为:“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9、” 十三、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 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 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 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

10、家 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 十四、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 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 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3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 十五、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说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说明 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陆续提出了一些修改刑法的议案、建议,司法机关和一些 部门也提出一些修改刑法的意见。按照全国人

11、大常委会今年立法工作计划,法制工作委员 会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司法机关和一些部门的意见,经调查研究,多次征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有关部门、部分专家的意见,起草了刑法修正案(七) (草案) 。现就草案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贪污贿赂犯罪一、关于贪污贿赂犯罪1.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 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犯罪作了 规定。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提出,有些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以 及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 国家工

12、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 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同时,一些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虽已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利用其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 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这类行为败坏党风、政 风和社会风气,对情节较重的,也应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经同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研究,建议在刑法第三百八十 八条中增加两款,对上述应作为犯罪的行为及刑事责任作出规定。 (草案第十一条)2.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 巨

13、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本罪的刑罚偏轻,建议加重。经同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研究认为,鉴于这类犯罪社会 影响恶劣,为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对其加重刑罚是必要的,建议将本罪的最高刑由五 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这样修改,加重了对这类犯罪的惩处,在量刑上又与贪 污贿赂犯罪有所差别。司法实践中,对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尽力查证 犯罪事实,依照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严惩。 (草案第十二条)二、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二、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1.刑法以具体列举

14、的方式对走私武器、弹药等以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文物、贵重金属、 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等货物、物品的犯罪作了专门规定,对走私所列举的违禁货物、物品 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的,则按照偷逃关税的数额定罪量刑。海关总署提出,除了刑法所 具体列举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外,国家还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规定了其他一些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如禁止进口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及其制品、禁止 出口古植物化石等。对走私这类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应直接定为犯罪, 不应也无法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样,按其偷逃关税的数额定罪量刑。为适应惩治这类 危害较大的走私行为的需要,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对刑法第

15、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 定作适当修改,增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犯罪及刑事责任的规定。 (草 案第一条)2.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对利用证券、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责 任作了规定。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中国证监会提出,一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 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其因职务便利知悉的法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4营信息,如本单位受托管理资金的交易信息等,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牟取非法利 益或者转嫁风险。这种被称为“老鼠仓”的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公众投资 者利益,应当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中增加一款

16、,规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 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 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关于从事内幕交易犯罪的规定处罚。 (草案第二条)3.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从偷税的具体数额和所占应纳税款比例两方面对偷税罪的定罪量 刑标准作了规定。有关部门提出,在经济生活中,偷逃税的情况十分复杂,同样的偷税数 额在不同时期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建议在刑法中对偷税罪的具体数额标准不作规定, 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司法解释并适时调整。同时提出,考虑到打击偷税犯罪的主 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属于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 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处理可以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经同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建议将刑法第二 百零一条规定的偷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 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 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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