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审判”真就罪大恶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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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介审判”真就最大恶极吗?1“媒介审判媒介审判”真就罪大恶极吗真就罪大恶极吗? ?-现阶段下中国特色的现阶段下中国特色的“媒介审判媒介审判”0808 级新闻班级新闻班姓名:刘朝阳姓名:刘朝阳学号:学号:20080100802008010080摘要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强调社会的公正、平等、自由,媒介所强 调的监督权越来越被重视。但是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项法律 法规制度还不完善,使大众传播媒介活动与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受 到普遍关注,而这一过程所凸显的“媒介审判”引起更多人的兴趣和广泛的探 讨。由于我国至今尚未出台一部明确的新闻法, “媒介审判”现象就是在我国新

2、 闻法缺失的条件下,由舆论监督催生出的产物。关键字:关键字: 媒介审判 法律缺失 舆论监督前言自 90 年代发生的张金柱案到 2003 年的沈阳刘涌案再到 2005 年的王斌余案 以及 2006 年的邱兴华案,媒介审判的案件开始逐年增加,而且持续升温,对媒 介审判的质疑之声顿时响起,并成为新闻传播业界研究的热门话题。 “媒介审判” 有违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干预了司法独立,破坏了法制,其发端于美国,指 新闻媒介超越法律规定,抢在法庭判决之前做出有罪、无罪、胜诉、败诉等结 论,形成某种舆论压力,以此影响司法的独立与公正的行为。由于我国还处在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项法律法规制度还不完善,使大众传播媒

3、介活动与社会 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受到普遍关注,而这一过程所凸显的“媒介审判” 引起更多人的兴趣和广泛的探讨。随着媒介越来越活跃、多样化的发展,它所 展现给我们的是更多、更快,涉及范围更广、更深的信息。媒体作为社会监督 力量的重要一员,在社会监督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审判案件的监督,有 利于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赢得民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尤其是 在我国现阶段,特别是在当前“司法腐败”现象较为严重、审判活动缺乏有效 社会监督的情况下, “媒介审判”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推进社会公平、正 义有着较为积极的作用,在促进立法、执法方面也起到必要的监督作用。一、一、 何谓何谓“媒介审判

4、媒介审判”(一)(一) “媒介审判媒介审判”的来源的来源“媒介审判”源于美国,由“报纸审判” (trial by newspaper)演变而来。“媒介审判”真就最大恶极吗?2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 “报刊裁判” 。它起于西方国家的法律审判实行的由普通公民组成的大陪审团制 度。如果大众传媒在开庭审判前就对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做过多的报道和渲染, 就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人们就把这种凌驾于 法律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的新闻报道,称为“媒体审判” 。(二)(二)“媒介审判媒介审判”的定义的定义以下是我国两位学者关于“媒介审判”的一些

5、看法。(1 1)魏永征)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新闻传播法教程“媒体审判”指“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一些国家 通过法律或者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来禁止和防范这类行为。 ” “媒介审判”最主要 的特征是 “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 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媒介审判的报道在事实方面往往是片面的、夸 张的以至失实的。它的语言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图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者 同情一类情绪。它有时会采取炒作的方式,即由诸多媒体联手对案件作单 向度(one dimension)的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了相反的意见。它的主要后果 是形成一种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

6、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 了应有的公正性。 ”(2 2)王军)王军新闻工作者与法律新闻工作者与法律“媒体审判”相对于“司法审判” 、 “公平审判”等,是指“新闻媒体在报 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任何审判前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其客观公正立场, 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的行为,其结果或多或少 影响了审判公正” 。它是媒体越俎代庖,跨越自身权限的表现;它违反了法治社 会行为主体各司其职的精神;它利用媒体的新闻监督权利并将其最大为实行司 法审判,以致影响司法独立最终危害司法公正。 通过上述我国学者从媒介对案件审判报道时间的先后,内容的真伪,语言 的客观与否,影响的好坏等方面

7、诠释了“媒介审判” ,而其至今都没有一个明确 统一的定义,但是“媒体审判”一直被定位成一种影响审判独立、制约司法公 正的不当做法,是其监督角色的错位,甚至说是一种违法行为。二、二、 “媒介审判媒介审判”的始作俑者的始作俑者“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 ”这句流传甚广的民谣反映出我国司 法腐败的严重程度。司法公正本是防治腐败的重要手段,但目前我国的现状却 是执法者犯法、反贪者先贪、以法牟利、公然索贿、越权办案、非法羁押、草 菅人命的现象时有发生,并呈上升趋势。司法腐败的危害,正如江泽民 1997 年 在中纪委第八次全会上所讲:“历史事实说明,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 最大的腐败,是滋长和

8、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执法人员本身有问题,何以 治人?” 当前,一些打官司、办事情,习惯于拉关系、走后门,搞权钱交易、 权情交易、权权交易,在通过法律解决矛盾时,他们不是依靠法律来保护自己 的合法权益,而是千方百计通过各种渠道向执法人员送礼行贿,企图打通关节,“媒介审判”真就最大恶极吗?3使执法人员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处理,许多案子刚接手,双方说情人就接踵而至, 出现了“案子刚进门,双方都托人”的怪现象。以致造成关系案、人情案、金钱 案屡禁不止,成为产生司法腐败的土壤和温床。 从根本上讲,法律监督才是最根本最有力的监督手段,新闻舆论的监督是 辅助性的。但法治不力,使公共权力得不到监督,公民权利得

9、不到保障,社会 正义得不到匡扶。在人民最需要媒体的时候,如果我们的记者以“问题应该找 相关的部门”来搪塞,那只会给已处于弱势的人们造成更大的伤害。小则会对 媒体失去信任,大则会对我们的国家和社会感到失望和痛恨。这种不满情绪的 长期积累,极易诱发对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在这种情況下,被大多数专家所 厌恶的“媒介审判”出现了。因此,在我国现阶段,特别是在当前“司法腐败” 现象较为严重、审判活动缺乏有效社会监督的情况下,必要的“媒介审判”还 是能起到一定作用的。 三、三、 “媒介审判媒介审判”未必有碍司法独立未必有碍司法独立说到“媒介审判” ,大家首先浮现出来的就是凌驾于法律之上、干预司法的 新闻报道

10、,最终影响司法独立,但我认为这样的观点有待商榷。首先, “独立” 只是一个相对概念,除非完全将司法机关从社会生活中分离出去,否则,司法 机关或多或少的都会受到法外因素的影响;其次,认为存在“媒介审判”就会 导致司法不公正,这是既无视司法系统本身的运作模式,也低估了法官的判断 能力,同时还是对媒介影响的过高估计;再次,就我国刑事审判的模式来说, “媒介审判”对我国司法审判所起到的影响作用是很弱的。不负责任的报道是 媒体的过错,但却并不会因此而影响到法官的判断。例如大家一直指责有关 张君的报道,新闻中多次出现诸如“恶魔” “丑恶行径” “罪行累累”等词语, 甚至有这样一句定性的话:“正如一位刑法家

11、教授所说,张君可死几十次。 ”对 于一个足够理性、合格的法官来说,媒体的报道是否符合情理和逻辑,还是一 面之词;舆论是理性的言说还是情绪的宣泄,他是能够完全做出准确判断的。 就公众方面来考虑,冲突体现出来最深层的原因应该是文化因素。我国历 史上形成的法律文化就是追求将法律的刚性和道德的柔性有机结合,从根本上 说是要追求一种天人合一的境界。由于法律文化的影响,我国的公众对于司 法公正的判断来源于法律与道德的相互融合,也就是学者所说的法律道德化, 道德法律化;如果司法判决的结果既满足了司法实体和程序上的公正,同时又 能满足公众心目中道德和伦理的正义,才是被广大公众接受的。 因此,媒体的报道仅仅是提

12、供了一个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公众可以了解司 法审判是否符合自己的公正标准,是否捍卫着公众的利益。这里的媒体仅是一 个信息的提供者,它根本没有能力影响公众对案件的深层判断,更无法撼动植 根于民众心灵深处的法律文化。因此,指责媒体报道误导公众舆论,影响甚至 导致司法不公正的说法也是难以成立的。 四、适当的四、适当的“媒介审判媒介审判”有利于法制改善有利于法制改善随着“媒介审判”案件的增多,我国的“媒介审判”逐渐形成自己的特色, 这与西方的“媒介审判”存在很大的不同之处。在我国,由于我国的国家性质 决定了我们媒体活动受宣传目标和公共性制约的程度最高,因此,我国传媒必“媒介审判”真就最大恶极吗?4须以追

13、求社会效益为第一己任。而“媒介审判”关注的都是一些事件具有典型 的公共性。比如孙志刚事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个典型的“媒介审判”的 例子。2003 年 3 月 17 日晚上,任职于广州某公司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前往网 吧的路上,因缺少暂住证而被强行收容,在一家收容站受到工作人员以及其他 收容人员的野蛮殴打致使死亡,于是以南方都市报为代表的媒体责问肇事 者,并振聋发聩地将批判的锋芒直指收容制度。由于在全国媒体的集体舆论压 力下, “孙志刚案”不仅得到及时审判,而且最终促使国务院废止实施了二十余 年的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引发了中国新政策的出台,致使中 国的救济制度代替了收容制度,促进

14、了中国法治的进步。结束语对于一个现代国家来说,新闻有没有自由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称得上一个 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和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马克思曾说过:“发表意见是一切 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 ”梁启超曾赞扬报馆舆论监督的巨大作 用“舆论无形,而发挥之,代表之,莫若报馆,虽谓报馆为人道之总监督可以” 。 我国宪法也规定,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在关 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中指出:“为进一步落实公开 审判的原则,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工作,妥善处理媒体与法院的关 系,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 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是现代社会弥足

15、珍贵、不可偏废的价值,也是现代社 会不可或缺的控制手段,双方应是一种相互“敌视”而良性互动的关系,但是 由于我国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传媒与司法自身的发育都远未成熟,都只作为 一种处在“成长期”的社会力量而存在,双方的互动还处于无序之中。所以在 双方都不完善的时期, “媒介审判”在这种过渡时期还是会发挥它一定的积极作 用的。参考文献:参考文献: :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2006 年 12 月,第二版,173 页 :王军新闻工作者与法律 ,2007 年 3 月 :廖金英、谢太平青年记者“媒介审判”未必有碍司法独立,2005 年 10 期 :强世功法律人的城邦 ,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2003 年 12 月第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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