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经济法第七章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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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担 保 法 律 制 度 本章主要内容:六节l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l第二节 保证l第三节 抵押l第四节 质押l第五节 留置l第六节 定金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三一、担保的概念二、担保法的适用范围和担保形式三、担保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一、担保的概念担保,又称债的保全: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向债权人设定保证人或担保财产,当主债务得不到履行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或者从担保财产的变价中得到补偿的一项法律制度。二、担保法的适用范围和担保形式 (二)(一)适用范围: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二)担保形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一般担保和

2、特别担保三、担保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 (四)(一)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二)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 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三)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四)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 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 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二节 保 证 三一、保证的概念二、保证人的资格三、保证的方式一、保证的概念l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二、保证人的资格 (二) 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资格的限制 资格的限制 31.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 济

3、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担保者外,国家机关不得 为保证人。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 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 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三、保证的方式 21.一般保证 (2)(1)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 任的前提是债务已经仲裁或审判,被保证人的财 产已经被强制执行完毕) (2)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 辩权: 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 生重大困难的;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2.连带责

4、任保证l含义: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l强调: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l赵某向钱某借款30万元,用价值15万元的汽车作抵 押,同时又请孙某和李某对未抵押部分债务共同承 担连带担保责任。偿债期到后,赵某无力偿还。钱 某获汽车拍卖价款10万元后,找孙某追偿其余债务 。孙某承担责任并行使权力的方式有( )。 A.先代偿20万元,然后请求赵某偿付20万元 B.先代偿20万元, 然后请求李某承担10万元,再请求 赵某偿还10万元 C.先代偿15万元,然后请求赵某偿付15万元

5、D.先代偿15万元,然后请求李某承担7.5万元,再请求 赵某偿还7.5万元。第三节 抵 押 二一、抵押的概念二、抵押物登记一、抵押的概念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 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 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 先受偿二、抵押物登记强制登记和自愿登记相结合 6应当办理登记的抵押物 1.2.3.4.5 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办理登记的抵押物 6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 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 抵押的,为县

6、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 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 6.当事人以上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 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 门。第四节 质 押 三一、质押的含义和种类二、动产质押三、权利质押一、质押的含义和种类 (二)(一)质押的含义主合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 交由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债 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从动产或 权利变卖所得中优先受偿。(二)质押的种类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二、动产

7、质押 (二)(一)含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 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 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 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 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二)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为实践 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三、权利质押 (二)(一)权利质押的含义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权利出质作为债权的担保。(二)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4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1)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向证

8、券登 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 生效。 (2)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 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 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 权中的财产权。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第五节 留 置 二一、留置的含义二、留置的要件一、留置的含义l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 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 限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 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 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二、留置的要件 (五)(一)只能成立于法定可以留置的合同关系中(二)留置的

9、标的物应是动产,不及于不动产和有价证券(三)债权人须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四)占有人有债权尚未实现(五)债权已到清偿期限,债务人未届期清偿案例分析l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收货后10天内付款。l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l又过了一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l法院查明: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 机床等重要资产的处置应经股东会

10、特别决议 ;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 至10月3日,保管费50万元。11月5日,甲公 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如 果10天内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 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 权。l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时,乙公司即予以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甲公司应付什么义务?5.假设法院查明,乙公司实际上并不存在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形,则甲公司应负什么责任?6.丙公司是否享有留置权?为什么?7.丙公司能否行

11、使留置权?为什么?1.合同有效。 2.成立。先履行合同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 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为不安抗辩权人在对方于 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适当担保的, 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4.甲公司应即恢复履行合同义务。 5.甲公司应负迟延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6.丙公司依法享有留置权。因为作为保管人,依保管 合同依法享有该权利。 7.丙公司不能行使留置权。因为留置权的行使以留置 权人占有留置物为前提。第六节 定 金 三一、定金的含义二、定金的适用三、定金罚则一、定金的含义是由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当事人交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保证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二、定金的适用 21.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不构成定金2.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三、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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