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档案法律法规—媛

上传人:油条 文档编号:46192354 上传时间:2018-06-23 格式:PPT 页数:19 大小:10.47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城建档案法律法规—媛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城建档案法律法规—媛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城建档案法律法规—媛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城建档案法律法规—媛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城建档案法律法规—媛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城建档案法律法规—媛》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城建档案法律法规—媛(1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城建档案法律法规主要内容:一、建立健全城建档案法律法规的重要意义 二、城建档案法律法规摘要 三、建设工程档案业务管理流程1989年3月国家档案局 和国务院法制局联发下 发“关于进一步学习、宣 传、实施档案法的 通知”中第一次提出“依 法治档”城 建 档 案 法 律 法 规 体 系国家法律行政法律地方法律部门规章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

2、法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天津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办法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办法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移交管理办法天津市城建档案违法行为查处规定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根 据需要建立专业档案馆,收集和保管本专业需要 长期和永久保存的科技档案。大中城市应当建立 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收集和保管本城市应当长 期和永久保存的基本建设档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 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 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 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五十九

3、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 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文件副本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 内,由原报批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移交城市 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 ,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竣工实测成果;(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验 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

4、格证的,有关部门不予办 理质量备案、准许使用手续和相关权属登记。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九 十日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建设 工程档案合格的,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 档案验收认可证。 第八十一条 未按照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 工程档案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 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移交城乡规划副本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城市建设

5、档案管理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 案管理工 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 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 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 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 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 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 理工作。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 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 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

6、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 建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 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 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 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 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 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五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接收城建档案的范围包括: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

7、、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工程; 8人防、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 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城市规划、土地、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 景名胜、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市政、公用、房产、人防等)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 术档案。(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等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 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 城建档案的具体接收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六条

8、 建设单位报送的城建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档案材料完整、准确、系统,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 的案卷质量标准;(二)建设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 ,签收手续完备; (三)编制各种管线工程竣工图应当以竣工测量成果为依 据; (四)建设工程项目在报送纸质档案的同时,还应按规定 报送相关的电子档案和声像档案。 第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档案预登记制度。建设单位在申办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办理档案预登记手续,填写建 设工程档案登记表,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日内,应提请 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中心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9、对 已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 后,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中心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 门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建设单位 持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向市或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向 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档案。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市 建设档案管理中心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发给天 津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未取得天津市建设工 程档案验收认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 定执行。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10、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范围 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 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 法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 款。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程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办阶段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办阶段建设工程竣工备案阶段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办阶段建设单位在市行政许可中心、区规划分局和 园区处接待窗口办理工程档案登记手续: 1.填写天津市建设工程档案登记表 2.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3.领取培训通知市、区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告知培训通知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办阶段建设单位: 1.规划验收前30日到市城建档案管理处申请工程档 案预验收 2.填写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 3.档案验收合格,领取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 市、区规划管理部门:查验市城建档案管理处开具的建设工程档案 预验收证明,按规定办理规划验收手续建设工程竣工备案阶段建设单位: 1、到天津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馆)申请工程档案验 收 2、填写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申请表 3、报送各专项竣工验收文件 4、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领取天津市建设工程 档案验收合格确认函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凭天津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确认函核 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管理科电话:23591643谢谢大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