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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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全体委员提出的决定草案本议定书缔约方,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 缔约方, 根据公约第二条所申明的最终目标,忆及公约的规定,在公约第三条的指导 下,按照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在第 1/ CP.1 号决定中通过的“柏林授权” ,兹协 议如下: 第一条 为本议定书之目的,应适用公约第一条中所载定义。此外: 1.“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2.“公约”指 1992 年 5 月 9 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

2、环境规划署 1998 年联合设立 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4.“蒙特利尔议定书”指 1987 年 9 月 16 日在蒙特利尔通过的、后来经调整和修订的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 5.“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票赞成或反对的缔约方。 6.“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 7.“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其中所列缔约方可由公约缔 约方会议随后作出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 2 款(g)项作出通知的缔约方。 第二条 1 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为履行第三条中关于排放量限制和削减指标的承诺以促进可 持续发展,均应: 1.1 根据本国情况执

3、行和/或进一步精心制订政策和措施,诸如: 1.1.1 增强国家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 1.1.2 保护和增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同时考虑到其依有关 的国际环境协议作出的承诺;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做法、造林和重新造林; 1.1.3 在考虑到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促进可持续农业形式; 1.1.4 促进、研究、发展和增加使用可再生能源、二氧化碳螯合技术和对环境无害的先进新 技术;, 1.1.5 逐渐减少或逐步消除市场缺点、对违反公约目标和采用市场手段的所有温室气体 排放部门的财政鼓励、免税措施和补帖; 1.1.6 鼓励在有关部门作出适当改革,旨在促进用以限制成削减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

4、管 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的政策和做法; 1.1.7 采取措施在运输部门限制和/或削减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 1.1.8 在废物管理部门以及在能源的生产、运输和销售方面藉回收和使用以减少甲烷的排放;1.2 根据公约第四条第 2 款(e)项第(一)目,同其他这类缔约方合作增强它们依 本条通过的政策和措施的个别和合并成效。为此目的,这些缔约方应采取步骤分享它们关 于这些政策和措施的经验并交流信息,包括设法改进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可比性、透明度和 成效,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或在此后一旦实 际可行时审议便利这种合作的方法,同时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 2 附件一所

5、列缔约方应分别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一起谋求限制或削减飞 机和船舶用燃油产生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 3 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依本条努力执行政策和措施,尽量减少各种不利影响,包括对气 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对其他缔约方 - 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 和公约第四条第 8 款和第 9 款中所指明的那些缔约方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同 时考虑到公约第三条。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可以酌情采取 进一步行动促进本款规定的实施。 4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如决定就上述第 1 款()项中所指 任何政策和措施进行协调是有益助的,同时考虑到

6、国家情况和潜在作用不一,则应考虑设 法推动对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协调。 第三条 1 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个别地或共同地确保附件所列温室气体的其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按照附件 B 中所记其排放量限制和削减承诺和根据本条的规定所计算的 其分配数量,以期这类气体的其全部排放量在 2008 年至 2012 年承诺期间削减到 1990 年水平之下 5%。 2 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到 2005 年时在履行依本议定书规定的其承诺中作出可予证实的 进展。 3 在自 1990 年以来直接由人引起的土地利用改变和森林活动限于造林、重新造林 和砍伐森林 - 产生的源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汇的清除方面的净变化,作为每个承诺

7、期间贮 存方面可核查的变化来衡量,应用来达到附件所列每缔约方在本条中的承诺。与这些 活动相关的源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汇的清除应以透明且可核查的方式作出通报,并依第七条 和第八条作出审查。 4 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之前,附件一所列每一 缔约方应提供数据供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审议,以便确定其 1990 年的碳贮存并能对以后各 年的碳贮存方面的变化作出估计。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 缔约方会议应 在第一届会议或在其后尽早实际可行时,就与农用土壤和土地利用改变和森林等类温室气 体排放和清除方面变化有关的哪些因人引起的其他活动是否应加到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的分 配数量中或从中减去的模式

8、、规定和指南作出决定,同时考虑到各种不确定性、报告透明 度、可核查性、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方法、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根据第五条提 供的咨询意见以及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决定。这一决定应在第二个和以后的承诺期适用。 一缔约方可为其第一个承诺期间就这些额外的因人而引起的活动作出这一决定,但这些活 动须自 1990 年以来已经进行。 5 其基准年或期间系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第 9/CP.2 号决定确定的、正 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在履行其本条中的承诺时应以该基准年或期间为准 . 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但尚未依公约第十二条提交其第一次国家信息通报的附件一所列 任何其他缔约方也可通知作为

9、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它有意为履行依 本条规定的承诺使用除 1990 年以外的某一历史基准年或期间。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 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就这种通知的接受作出决定。 6 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 6 款,在履行其除本条中那些承诺以外的承诺方面,作为本 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允许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 某种程度的灵活性。 7 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的分配数量,在从 2008 年至 2012 年第一个排放量限制和削 减承诺期,应等于在附件 B 中对附件所列温室气体在 1990 年或按照上述第 5 款确定 的基准年或期间内其总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所记的其百分比

10、乘以 5。土地利用改 变和林业对其构成 1990 年温室气体排放净来源的附件一所列这些缔约方,应为了计算它 们的分配数量,在它们的 1990 年排放基准年或基准期包括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减 去 1990 年土地利用改变产生的清除。 8 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为了上述第 7 款所指计算的目的,可使用 1995 年作为氢氟碳化 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的基准年。 9. 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对以后期间的承诺应在对本议定书附件 B 的修正中加以确定,这类 附件应根据第二十条第 7 款的规定予以通过 .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 缔约方会议应至少在上述第 7 款中所指第一个承诺期结束之前七年开始审议这类承诺。

11、 10 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和第十六条之二规定从另一缔约方获得的任何排放削减单位或一 个分配数量的任何部分,应计入该缔约方的分配数量。 11 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和第十六条之二转让给另一缔约方的任何排放削减单位或一个分 配数量的任何部分,应从该缔约方的分配数量中减去。 12 一缔约方根据第十二条规定从另一缔约方获得的任何经证明的排放削减单位应记入该 缔约方的分配数量。 13 如附件一所列在一承诺期间内的排放少于其依本条确定的分配数量,这一差额,经该 缔约方的要求,应记入该缔约方以后的承诺期的分配数量。 14 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以将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公约第四条第 8 款 和第 9 款所指

12、那些缔约方不利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的方式履行上述第 1 款中所指的承诺。依照 缔约方会议关于履行这些条款的相关决定,作为本 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本议定书生效后在其第一届会议审议可采取 何种必要行动尽量减少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和或依这些条款采取的对应措施对缔约方的 影响。须予审议的问题应是资金筹措、保险和技术转让。 第四条 1 凡同意共同履行第三条规定的其承诺的附件所列缔约方,只要附件中所列温室气 体的其合并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附件 B 中所记根据其排放量限制和削减承 诺和根据第三条规定计算的分配数量,就应被认为履行了这些承诺。分配给协议各缔约方 的各自排

13、放水平应载明于该协议。 2 任何这类协议的各缔约方应在它们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之日将协议条件 通知秘书处。秘书处应接着将协议条件或修正或撤销协议的任何决定通知公约缔约方 和签署方。 3 协议应在第三条第 7 款所指承诺期的持续期间继续实施。 4 如果缔约方在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框架内连同该组织一起共同行事,该组织的组 成在本议定书通过后的任何改变不应影响到依本议定书确定的现有承诺。该组织在组成上 的这改变只应用于继该改变后通过的依第三条规定的这些承诺。 5 如这类协议的缔约方未能达到它们的合并排放削减水平,这一协议的每一缔约方应对 协议中载明的它的排放水平负责。 6 如果缔约方在一

14、个本身为议定书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框架内连同该组织一 起共同行事,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每成员国单独地和连同按照第二十三条行事的区 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一起,如未能达到总计合并排放削减水平,则应依本条作出的通知对其 排放水平负责。 第五条 1 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在不迟于第一个承诺期开始前一年,确立一个估算蒙特 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国家制度。 应体现下述第 2 款所指方法的此类国家制度指南应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 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决定。 2 估算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 除的方法应是政府间气

15、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接受的方法,并且是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届 会议所议定的。如不使用这种方法,则应根据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 会议第一届会议议定的方法作出适当调整。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 议应基于特别是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和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提供的咨询意见, 定期审查和酌情修订这些方法和作出调整,同时充分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作出的任 何有关决定。对方法或调整的任何修订应只用于为了在继该修订后通过的任何承诺期查明 遵守第三条规定的承诺。 3 用以计算附件所列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 各种汇的清除的全球升温潜能值应是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接受的升温潜值,并且是 由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议定的。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 议应基于特别是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和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提供的咨询意见, 定期审查和酌情修订每种此类温室气体的全球升温潜能值,同时充分考虑到公约缔约 方会议作出的任何有关决定。对全球升温潜能值的任何修订应只适用于继该修订后通过的 任何承诺期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 第六条 1. 为了履行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附件一所列任一缔约方可以向任何其他这类缔约方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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