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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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承 揽揽 合合 同同 内内 容容承揽合同中风险的承担承揽合同中风险的承担承揽合同中风险的承担,是指在承揽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标的物意外损失这一风险,应由谁来承担这一损失。 合同法第 256 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该条规定,承揽合同中标的物的损失主要有两个部分,即原材料和承揽人的劳动成果。的 的的一、对于原材料损失的承担: 的的(一)包工不包料。定作人尚未将材料交付承揽人时,由定作人承担;材料已交付承揽人时,在承揽人占有期间,因一切原材料、样品都在承揽人的占有和管理之下,承揽人负有保管的义务。

2、所以,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毁损、灭失,则遵循民法上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的一般规则,由原材料所有人即定作人承担。承揽人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果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部分要求免责。 的的(二)包工包料。在原材料交付之前的损失,由承揽人承担;在原材料交付之后的损失,由定作人承担。 的 的的二、对于劳动成果损失的承担: 的的(一)定作物按时交付。承揽人完成工作并交付定作人之前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工作成果在交付之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定作人承担。 的的(二)定作物未按时交付或受领: 的的 1如果承揽人交付迟延,

3、在迟延中发生的损失,由承揽人承担。 的的 2.的如果定作人受领迟延,在迟延中发生的损失,尽管定作物扔在承揽人手中,也由定作人承担。 的的如果双方对交付或受领的时间有变更约定的,从其约定。承揽合同的承揽合同的法法律定义律定义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收取定作人支付的报酬的合同,它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等,主要内容包括:1、标的物;2、数量;3、质量;4、报酬、5、承揽的方式、6、材料的提供;7、履行的方式;8、验收标准和方法;9、违约责任;10、解决争议等。 的的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动完成主要工作,未经

4、定作人同意,将承揽的主要工作转交他人完成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将非主要工作转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应就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的的承揽合同对承揽人有如下的要求: 的的一、合同中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制作人的检验,要变更或更换制作材料的,应征得定作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的的二、合同中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并要及时检验定作人提供的制作材料,发现不符合约定的材料要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 的的三、在制作过程中发现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及时通知定作人,因不通知或怠于通知造成定作人损失的,应

5、承担赔偿责任。 的的四、承揽人对定作物应承担质量责任,按时交付责任和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的义务。承揽合同的种类及主要条款承揽合同的种类及主要条款承揽合同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的的一、加工合同。是承揽人依制作人的要求,用制作人的材料为制作人生产特定产品的合同。 的的二、定作合同。是承揽人依制作人的要求,用承揽人提供的材料为制作人制作特定产品的合同。 的的三、修缮合同。是承揽人为定作人修缮房屋的合同。 的的四、修理合同。是承揽人为定作人修复损坏或发生故障的设备、工具等的合同。 的的五、印刷合同。是承揽人为定作人完成书、报刊的合同。 的的六、广告合同。是广告经营者按广告发布人的要求完成广告的设计、发

6、布的合同。 的的七、改造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制作人的要求把制作人提供的产品、设备、工具等改造或者改制成另一种新产品、新设备、新工具的合同。 的的八、复制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制作人提供的样品制作和原样品同样的产品合同。 的的九、测绘合同。是承揽人按照测绘人委托的要求,以自己特有的设备和技术为测绘委托人完成约定的测绘工作的合同。 的的十、设计合同。是承揽人按照设计委托人的要求完成委托的设计工作的合同。 的的十一、检验鉴定合同。是承揽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完成对指定物品的检验鉴定工作的合同。 的的承揽合同属服务合同,签订这类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的的一、双方的姓名或名称、住址、法人代表的姓名; 的的二

7、、委托的标的物(应写标的物的全称) ; 的的三、标的物的数量、质量、包装、加工方法; 的的四、标的物制作的原材料的质量、规格、数量及检验方法、计量单位; 的的五、制作的价款、酬金及计算的依据、方法; 的的六、合同履行的地点、期限、方式; 的的七、工作成果质量、性能、技术要求、指标及检验方法; 的的八、报酬的支付及支付的方式; 的的九、争议解决的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 的的十、其他条款(双方当事人确定的有关事项)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义务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义务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揽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的的一、承揽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完成定作成果,按合同法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8、 的的 1、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定作成果; 的的 2、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时交付工作成果; 的的 3、完成的工作成果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 的的 4、在制作过程中接受定作人的监督和接受定作人合理建议; 的的 5、在制作过程中发现图纸或技术有不合理的地方及时向定作人提出; 的的 6、妥善保管工作成果、配件、图纸; 的的 7、保守定作成果的技术秘密。 的的二、按合同约定的要求提供原材料或者接受、检验、保管、使用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按合同法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的的 1、合同约定原材料由承揽人提供,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提供原材料; 的的 2、合同约定原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对

9、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检的验、验收、保管和合理使用; 的的 3、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保证专物专用,未经定作人同意不得更换、挪作他用,发现原材料不合标准,有通知定作人更换的义务,并承担不通知或怠于通知造成的损失。 的的三、按合同约定要求交付工作成果,依合同法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的的 1、交付工作成果时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前和延迟要征得定作人同意。 的的 2、交付工作成果时应同时交付附件、图纸、技术数据、使用说明等资料。 的的 3、交付的工作成果应按合同约定的包装材料、要求进行包装(有包装要求的) 。 的的 4、保守工作成果的技术秘密,承担规定的保修义务。

10、 的的 5、辅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为定作人承担质量责任。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义务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义务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的的一、定作人应协助承揽人完成工和任务。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承揽人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如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以顺延履行期限,超过顺延期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充分说明定作人履行协助义务不是自愿行为,而是法定义务。 的的二、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其他相关条款规定,定作人应向承揽人提供材料、技术资料,协助承揽人作好前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准备工作。 的的三、按期支付报酬的义务。定作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作报

11、酬,如果定作人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作报酬,承揽人可以滞留工作成果,并要求支付延迟交付的保管费和承担由此产生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定作人与承揽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报酬支付的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应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或者在接受工作成果时支付。 的的四、定作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工作成果、技术资料。承揽合同工作成果风险的承担承揽合同工作成果风险的承担承揽合同工作成果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的承担,应区别情况,有以下三种承担情况: 的的一、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在没有交付给定作人之前毁损、灭失的,灭失、毁损的风险应由承揽人承担。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的的二、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因定作人的原因延迟,交付延迟交付期间发生的工作成果的毁损灭失,应由定作人承担工作成果的毁损、灭失责任。但是这种因定作人的原因而延迟交付工作成果致工作成果发生毁损、灭失的结果是在承揽人通知定作人,并在延迟交付期间尽了妥善保管义务的、非人为的毁损、灭失,并有权向定作人收取合理的保管费。 的的三、承揽工作本身不需要交付,完成后即由定作人使用(如房屋修缮) ,自工作成果完成之日起的毁损、灭失成果由定作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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