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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教育中的行政法律问题 第一节 教育行政行为 一、教育行政行为的涵义 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 和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所作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它具有以下特征: 1、教育行政行为从属于教育法律、法规。 2、教育行政行为的裁量性。 3、教育行政行为的单方性。 4、教育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性。 5、教育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 二、教育行政行为的分类 1、内部教育行政行为与外部教育行政行为。 2、抽象教育行政行为与具体教育行政行为。 3、依职权的教育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教育行政 行为。 4、羁束教育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教育行政行为 。 第二节 教育行政法律责任一、教育行政处分 (一
2、)对在校学生的处分。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各级 各类学生的学籍管理办法中分别予以规定,基本有六种处 分形式: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二)对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的处分。公务员法中,将 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开除六种形式。二、教育行政处罚 (一)教育行政处罚的概念 教育行政处罚是指,教育行政机关或其它行 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有关教育法 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 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教育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公正、公开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 教育行政处罚共有以下几种: 1、行为罚 (1)责令停止招生。 (2)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3)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 (4)撤销教师资格。 (5)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 (6)吊销办学许可证。 2、财产罚 (1)罚款。 (2)没收财物 。 3、申诫罚 (1) 警告。 (2)通报批评。三、教育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 、教育行政机关对学校的侵权行为 、教育行政机关对教师的侵权行为 3、教育行政机关对学生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