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法》解读与典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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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航道法解读与典型案例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张宏出台背景 发展方式转变 科学发展观 生态文明 航道优势 运量大 能耗小 成本低 污染少立法进程 1987年,航道管理条例颁布 1995年,交通部开始航道立法调研 2006年9月,交通部向国务院报送航道法送审稿 2011年1月,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 的意见提出“加快出台航道法”意见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选择航道法进行立法项 目论证 2014年4月,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通过,提交全国人 大常委会 201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航道法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航道规划 第三章 航道建设 第四章 航道养护 第五章 航道

2、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主要制度 规定了航道的含义和范围 确立了管理体制,赋予各级航 道管理机构执法主体资格 明确了政府资金投入义务,规 定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 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 规定了航道规划制度,明确航 道规划的编制主体和具体要求 及与相关规划的关系主要制度 规范了航道养护义务,强化政府部门的 养护保通责任 确立了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制度,明确航 道保护范围的划定、公布主体和程序 设立了拦河建筑上建设通航建筑物的五 同时、航道影响评价审核、水位衔接保 证等航道保护的核心制度 规定了法律责任,对危害、损害、破坏 航道的行为设定了较为严格的处罚及强 制措施重要意义 有利于从法律

3、制度上保障航道建 养资金来源 有利于保护和利用航道战略资源 有利于促进水运事业发展和构建 综合运输体系 有利于推进与航道有关的国家发 展战略和对外开放的需要全国航道状况 全国内河航道通航里程12.63万公 里,等级航道6.54万公里,占总 里程51.8%,其中: 一级1341公里 二级3443公里 三级6069公里 四级9301公里 五级8298公里 六级18997公里 七级17913公里 等外6.09万公里水上运输船舶 水上运输船舶17.20万艘 净载重量25785.22万吨 平均净载重量1499.34吨/艘 载客量103.23万客位 集装箱箱位231.87万TEU 船舶功率7059.85万

4、千瓦 水上运输 水路客运量2.63亿人 水路货运量59.83亿吨 其中: 内河33.43亿吨 沿海18.92亿吨 远洋 7.47亿吨第一章 总则 【立法目的】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 加强航道的规划、 建设、养护、保护 ,保障航道畅通和 通航安全,促进水 路运输发展,制定 本法航道定义 第二条 本法所称航道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的江河、湖泊等 内陆水域中可以供船舶 通航的通道,以及内海 、领海中经建设、养护 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 。航道包括通航建筑物 、航道整治建筑物和航 标等航道设施通航建筑物 指在拦河闸坝或者水利 水电枢纽上建设的供船 舶通行的水工设施,作 用是使船舶从一个水位 提升或

5、下降至另一水位 ,以克服集中水头差, 实现船舶航行过坝的目 的。 两种形式: 船闸、升船机航道整治建筑物 指调整和控制水流, 减少泥沙淤积,稳定 航槽,改善航道通航 条件的工程 一般包括丁坝、顺坝 、导流坝、潜坝、防 波堤、挡沙堤、护岸 、护底和护滩等航标 指标识航道范围、位置、 走向、以及供船舶导航、 定位或者用于警示等其他 专用目的的助航设施,包 括视觉航标、无线电导航 设施和音响航标 四项功能: 定位、危险警告 确认、指示交通航标 视觉航标包括灯塔、灯桩、立标、灯浮标、浮 标、灯船、系碇设备和导标 音响航标包括气雾号、电雾号和雾情探测器 无线电航标包括雷达反射器、雷达指向标、雷 达应答器

6、、无线电指向标、罗兰A、罗兰C、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差分全球定位系统、船舶交通服务(VTS)和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总体要求 第三条 规划、建设、养护 、保护航道,应当根据经济 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 ,遵循综合利用和保护水资 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服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 和防洪总体安排,统筹兼顾 供水、灌溉、发电、渔业等 需求,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 益政府责任 第四条 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应当加强对航道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 、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持和改善航道 通航条件,保护航道安全,维护航道网络完 整和畅通 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 当

7、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航道建设、养护 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 养护资金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航道 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跨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 道等重要航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 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 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 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法规定的航道管理工作界河航道 我国通航国境河流主要包 括中俄、中朝、中越、中 缅等界河,里程5300公里

8、 ,其中: 中俄3577公里 中朝869公里 国际河流航道主要位于澜 沧江湄公河,中国、老 挝、缅甸、泰国商船通 航协定第二章 航道规划 【规划类别】 第六条 航道规划分为全国航道规划、流域航道规划 、区域航道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规划 航道规划应当包括航道的功能定位、规划目标、 发展规划技术等级、规划实施步骤以及保障措施等内 容航道规划应当符合依法制定的流域、区域综合规 划,符合水资源规划、防洪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并 与涉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专业规划以及依法制定 的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和军事设施保护区划相协调案例:高速公路桥梁碍航 2009年,武汉市第8条 出口快速路

9、,武汉至洪 湖高速公路正式通车 汉洪高速江滩特大桥跨 越长江支流通顺河,为 降低成本,原本可季节 性通千吨级的航道,仅 能通行300吨级航道等级 第七条 航道应当划分 技术等级。航道技术 等级包括现状技术等 级和发展规划技术等 级。航道发展规划技 术等级根据相关自然 条件以及防洪、供水 、水资源保护、生态 环境保护要求和航运 发展需求等因素评定航道等级等 级 吨 位水深(米)单线直线宽度(米 )弯曲半径(米 ) 30003.5-4.070-125670-120020002.63.040-10055081010002.02.430-554807205001.61.930-453305003001

10、.31.622-352702801001.01.215180500.70.912130等外级规划编制 第八条 全国航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 展改革部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 准公布。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编制并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 门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会同国务院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公布 编制航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涉及海域、重要渔业水域的,应当 有同级海洋主管部

11、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编制全国航道 规划和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应当征求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规划应当符合全国航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 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进 行分析、预测和评估, 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 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 和制度 2种: 规划环评 建设环评环评报告-建设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 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 技术论证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 的建议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案例:大冶湖航道整治 大

12、冶湖航道疏浚整治工程 ,途经11个乡镇,全长 32.2公里。该工程是湖北 省“十五”期间水运重点建 设项目之一,是江汉平原 航道网工程项目的组成部 分,按300吨级航道标准 建设,2001年10月开工, 先后完成航道疏浚106.4 万立方米、航标36座,2005年底竣工验收规划效力 第九条 依法制定 并公布的航道规 划应当依照执行 ;航道规划确需 修改的,依照规 划编制程序办理第三章 航道建设 【依法建设】 第十条 新建航道以及为改 善航道通航条件而进行的航 道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 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 划,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

13、准和技术规范,依法 办理相关手续基建程序 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1、依规划,预可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2、工可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编制初设文件 4、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5、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6、施工前准备,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 7、开工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8、完工后编制竣工资料,办理竣工前的各项工作 9、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建设资质 第十一条 航道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航道建设工程 的技术要求,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 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 设,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程 质量和安全负

14、责 从事航道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 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 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航 道工程建设活动,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的质量和安全负责案例:未经许可施工 近年来,在航道 建设项目中,出 现了大量的未办 理施工许可,就 开工建设情况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有关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对航道建设工程质量 和安全的监督检查, 保障航道建设工程的 质量和安全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航道建设工程竣 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 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航道建设单位应当自航 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 日起六十日内,

15、将竣工测量 图报送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 。沿海航道的竣工测量图还 应当报送海军航海保证部门建设要求 第十四条 进行航道工程 建设应当维护河势稳定, 符合防洪要求,不得危及 依法建设的其他工程或者 设施的安全。因航道工程 建设损坏依法建设的其他 工程或者设施的,航道建 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或者 依法赔偿第四章 航道养护 【养护义务】 第十五条 国务院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 航道养护技术规范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 门应当按照航道养护技 术规范进行航道养护, 保证航道处于良好通航 技术状态四大维护 航道维护观测 航标维护 航道整治建筑物维护 航道维护疏浚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 制定年度维护计划 进行航道维护观测 航标维护 采取调标、改槽、疏浚和清障 等维护措施,保证航道维护尺 度标准 航道整治建筑物的检查和维修 技术指标考核 航道保护确定与公布 第十六条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 根据航道现状技术等级或者航道自然 条件确定并公布航道维护尺度和内河 航道图航道维护尺度是指航道在不同水 位期应当保持的水深、宽度、弯曲半 径等技术要求航道巡查 第十七条 负责航道管理的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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