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与信用证的收汇方式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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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收与信用证的收汇方式比较,它在买卖双方之间,由于没有了银行作为信用担保 人,所以它的信用风险要比信用证大很多“在我们的出口贸易中,因为使用托收的 收汇方式而造成国外商人长时间拖欠卖方货款的现象,远比在信用证方式下发生 的要多得多“ 一些外国商人通过托收方式赖帐的手段主要有这样几种: 一!在 D/P 即期票据提示时,买方或者以他手头资金短缺,要求改用其它延期付款 的方式;或者以市场疲软,要求降价等为借口,拒付单据“ 二!卖方将货物发运以后,买方明确向卖方提出:因为卖方以前发运的货物存在着 所谓严重的质量问题,使他蒙受了巨大的损失“这一次,他必须先看货物在市场上 的销售情况而后确定以前的补偿和此

2、批货款的支付等等问题“如果卖方不同意这 样做,他将拒收本批货物“ 三!在 D/P 远期或者 D/A 方式下,买方提走货物以后,在单据的付款期限到期后却 迟迟不到银行支付货款“有人说,D/P 远期要比 D/P 即期的风险大得多“其实不尽 然,因为这二者的实质都属于商业信用,而不是银行信用,卖方能否收得回货款,或 者什么时候!收回多少货款,关键不在托收行或代收行身上,而在于买方遵不遵守 信誉)在代收行向其提示货物单据时,他是否及时付款赎单“托收行和代收行只 在中间起/受托人 0 的作用“至于 D/P 即期与 D/P 远期二者风险的大小,无庸讳言, 远期当然要比即期大一些,但到底大多少,这要视具体的

3、情况而定“D/P 即期是/见 票即付 0,而 D/P 远期则是见票若干天后付款,关键就是这个/若干天 0 所规定的 时间的长短了“如果卖方把远期汇票的付款期限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让买 方只有付讫货款才能拿走提单“那么,远期就比即期的风险大不了多少“其中的/额 外风险 0 主要就是汇率风险和市场风险“ 汇率风险 0 是指在托收单据从提示 到付款的这段时间里,如果计价货币!或者卖方本国货币,或者买方本国货币,这三 种货币任何一种的币值发生较大幅度的升值或者贬值,都会对卖方的安全收汇造 成一定的影响“因为相关货币的升值或者贬值如果对买方有利,卖方就要因此而 蒙受损失;反之,如果对买方不利,买方就

4、极有可能找借口赖帐,从而给卖方的收汇 造成风险“所谓/市场风险 0,就是指托收单据从提示到付款的这段时间里,如果这 种商品的市场行情由畅转滞,这也势必影响买方支付货款的积极性,从而给卖方 造成一定的收汇风险。国际结算中托收的风险分析:1.【选择托收结算的前提条件】:托收(collection)是国际结算中常见的一种方式。其中跟单托收是最普遍的托收方式。应当注意,托收的性质为商业信用, 银行不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义务。出口人收款的保障取决于进口人的信用, 因此,出口方在选择托收方式结算时,前提条件是买卖双方相互信任,只有在 进口方信誉比较好的情况下,方能选择此方式。2.【选择托收结算的注意事项】

5、:采用托收方式成交,提单不应以进口人为收货人,最后采用空白抬头和空白背书,即“Made out to order& /Blank Endorsed“提单,以避免进口方直接提货,便于银行处理提单的转让。另外, 在出口业务中,使用托收方式进行的交易,原则上应由出口人办理保险,即争 取以 CIF 或 CIP 条件成交,即便不能由出口方办理,也可要求加保“卖方利益险“,在买方不支付受损货物的价款时,保险公司对卖方利益承担责任,赔偿保 险单载明责任范围内的货物损失。3.【选择托收结算的 D/P 方式】:托收方式有两种,一为 D/P,付款交单,是卖方的交单须以买方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将汇票连同货运单交给

6、银行托收 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时才能交出货运单;二为 D/A,承兑交单, 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承兑为条件。进口人承兑后,即可向银行取得货 运单据,待汇票到期后才付款。 我们只要分析就可知道,承兑交单比付款交单的风险大。在承兑交单条件下, 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承兑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以此来提取货物。如果进口 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物与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 因此,在选用托收方式结算时,最好选择 D/P 付款条件,因为其风险相对 D/A 而言较小。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大额出口业务可采用信用证和托收方式结合使 用,大额出口业务切忌采用 D/A 托收结算方式。 托收(collec

7、tion)是国际结算中常见的一种方式。其中跟单托收是最普遍的托收方式。应当注意,托收的 性质为商业信用,银行不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义务。出口人收款的保障取决于进口人的信用,因此,出 口方在选择托收方式结算时,前提条件是买卖双方相互信任,只有在进口方信誉比较好的情况下,方能选 择此方式。采用托收方式成交,提单不应以进口人为收货人,最后采用空白抬头和空白背书,即 “Made out to order& /Blank Endorsed“提单,以避免进口方直接提货,便于银行处理提单的转让。另外,在 出口业务中,使用托收方式进行的交易,原则上应由出口人办理保险,即争取以 CIF 或 CIP 条件成交,即

8、 便不能由出口方办理,也可要求加保“卖方利益险“,在买方不支付受损货物的价款时,保险公司对卖方利 益承担责任,赔偿保险单载明责任范围内的货物损失。托收方式有两种,一为 D/P,付款交单,是卖方的交单须以买方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将汇票连同 货运单交给银行托收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时才能交出货运单;二为 D/A,承兑交单,是指 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承兑为条件。进口人承兑后,即可向银行取得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后才付款。 我们只要分析就可知道,承兑交单比付款交单的风险大。在承兑交单条件下,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承兑后, 即可取得货运单据,以此来提取货物。如果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

9、物与货款全部落空的损 失。本案中委托人应该意识到将 D/P 改为 D/A 的风险在于进口方将把付款赎单改为承兑交单,即进口人在 不付款只承兑的情况下就可以取得货运提单,获得货物,并且提单是以进口方为收货人,使得进口方很容 易提货。根据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有关规定,只要委托人向托收行作出了清楚明确的指示, 银行对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此外还存在银行与外商相互串通,造成出 口人货款与财务的双重损失。 四、法律提示:在选用托收方式结算时,最好选择 D/P 付款条件,因为其风险相对 D/A 而言较小。在实际操作中,对 于大额出口业务可采用信用证和托收方式结合使用,大额出口业务切忌采用 D/A 托收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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