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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东莞市建设工程评标劳务费发放指引一、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即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可获得合理的评标劳务费。二、评标劳务费由招标人以现金方式支付,评标劳务费包括专家评审劳务费、留宿补助费和专家出席交通费。三、专家评审劳务费计费以“天”为单位。评标时间每天(超过 4 小时)的评审劳务费按 1000 元支付;评标当天时间少于或等于 4 小时的按半天计,评审劳务费按 600 元支付;评标结束时间超过 20:00 的,招标人应安排专家留宿,按跨天评标处理。四、跨天评标需安排专家住宿的,按 200 元/晚的标准支付留宿补助费。五、东莞市内的评标专家出席评标工作的交通费用,按照 200 元/次
2、由招标人支付,东莞市外的评标专家出席评标工作的交通费用,按照 500 元/次由招标人支付。六、工程项目的专家评标劳务费数额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工作情况决定,但最低标准不得少于以上规定的支付标准。七、招标人应负责评标专家、监督人员、工作人员在评标期间的食宿安排并承担相关费用,同时做好安全、保密工作。2八、特殊情况下,评标时间占用节假日、双休日的,招标人应当按法律规定给予评标专家相应补偿。九、工程项目在招标过程中因招标人原因停止运作,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已到评标专家说明原因,除按规定支付交通费外,还应一次性发放 600 元误工补助费。十、异地专家库借用专家的,招标人应负责全程接送和安全保障。十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在评标工作结束时,在评标室内发放评标劳务费。在发放评标劳务费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应说明发放的数额,评标专家在评标劳务费发放登记表上签名确认,交易中心人员现场见证。十二、在评标前或评标过程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不得发放任何费用,否则作违规处理。十三、本指引适用于在交易中心进行评标的项目。特殊项目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也可参照本指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