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纪晓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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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5号)1主讲教师:纪晓峰 中国煤炭行业现代远程教育名师 国家开放式大学煤炭学院专家组成员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培训中心特聘教授 中国石油大学远程教育学院客座教授 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653”工程讲师团成员 国家高级采矿工程师、国家高级安全工程师 Tel:13153878942 E-mail:安全生产事故过程分析导 言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 ,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重要地位-理念 、指导思想安全生产方针 “预防为主”-主体

2、任务-工作重点“综合治理”-根本途径-建立工作机制 新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 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 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 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 安全生产 方针安全第一 是指导思想预防为主 是工作重点综合治理 是工作机制魏文王与扁鹊大量的事故隐患未给我们整改机会,事故就发生了故事:扁鹊的医术魏文王问名医扁鹊说:“你们家兄弟三人,都精于医术,到底哪一位最好呢?”扁鹊答:“长兄最好,中兄次之,我最差。”文王再问:“那么为什么你最

3、出名呢?” 扁鹊答:“长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发作之前。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能铲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出去;中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初起时。一般人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的名气只及本乡里。而我是治病于病情严重之时。一般人都看到我在经脉上穿针管放血、在皮 肤上敷药等大手术,所以以为我的医术高明,名气因此响遍全国。”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5号)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 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第

4、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 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

5、,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 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 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 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 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 力110%,或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企业是防止煤矿超能力生产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对煤矿超能力生产负主要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6、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履行超能力生产监督执法 职责。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446号)规定:对违规超能力生产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 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并对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要通过新 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开。(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 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采用“剃头下山” 开采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安监总煤行201461)中规 定:煤矿必须保证回采工作面的正常接续,均衡稳定生

7、产,“三 个煤量”及抽采达标煤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大中型矿井开拓煤 量可采期应达到35年以上,准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1年以上,回 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46个月以上。剃头下山:是指在下山开采过程中,主要进、回风巷仍在继 续向下延伸时,就组织工作面进行开采或掘进的一种开采模式。 这种开采模式往往出现在采区接替紧张的矿井,采区的主要进、 回风巷尚未贯通,通风、供电、排水等系统均没有形成和完善, 就已经开始布置采煤工作面进行生产,属于一种边开拓、边采掘 的开采模式。(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根据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第六章 抽采 达标责任规定:第三十六条 瓦斯

8、抽采不达标的煤矿,不得组织采掘作业;擅自组织生产作业的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完成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责令矿井所有井巷 揭煤、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停产:(一)未进行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仍组织生产的;(二)在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评判报告的。第三十八条 矿井瓦斯抽采未达标,擅自组织生产造成事故的,煤矿安全监管监 察部门应当责令其停产整顿,并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先抽后

9、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 ”(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安监总煤 行2007218号中规定: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 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和所在省 (区、市)的相关规定、要求,健全、完善煤矿劳动定员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 严格定岗定员,切实控制入井人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劳动定员 核定等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614号)要求,对煤矿建设项目劳动定 员核定工作严格把关,提高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对超

10、劳动定员或无劳动定 员管理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依据国务院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 规定(国务院令446号)等有关法规规定严肃查处。关于印发山西省控制煤矿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的通知(晋煤安发【 2005】226号)中规定: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含)以下的当班最多井下作业人 数为29人;30万吨/年(含)以下的当班最多井下作业人数为70人;90万吨/年以 上的矿井当班最多井下作业人数根据各煤炭企业设计定员进行规范并明确。第五条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瓦斯超限就是瓦斯超限就是 事故!事故!(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国办

11、发2011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若干意见(十九)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管理。煤矿发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 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因责任和措施不落实造成瓦斯超限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因瓦 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凡1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 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 管部门应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晋政办发2011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若干规定九、要强化煤矿瓦斯超限管理凡煤矿发生2%以下的瓦斯超限,由煤矿分管负责人组织追查;发生2%及以上的瓦

12、斯超限,由煤矿 主要负责人组织追查;发生3%及以上的瓦斯超限或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由各市煤炭 管理部门、煤炭集团公司组织追查。凡1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 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 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要求实施关闭。第六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 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 抽采系统或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三)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

13、险性预测的;(四)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 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总局令第十九号)规定:第五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 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第二十四条 煤(岩)

14、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第二十七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 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1)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 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大于或等于40m3/min;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年产量0.4Mt的矿井,大于

15、15m3/min;第七条 “高瓦斯矿井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 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 抽采系统的;(二)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 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三)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 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第八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三)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四)没有按设计形成

16、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 通风的;(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 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 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 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 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九)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 电源且自动切换的;(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 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 的。第九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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