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讲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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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行政法学讲义(二)行政法学讲义(二)3. 1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本章知识点本章知识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 依法行政原则 尊 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越权无效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比例原则 正当法律 程序原则 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公正原则 行政公平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规则间的逻辑关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规则间的逻辑关系基本原则 抽象 原则规则 具体 法的规范法的原则:法的原则: 我们只有承认法律既包括法律规则,也包括法的原则,才能解释我们对于法律的特别 的尊敬。 法哲学家:罗纳德德沃金原则:即观察问题和处理问题的准绳。Principle:指其他规则的来源和依据

2、。3.1.1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 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它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的具体价 值理念。行政法基本原则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历史中形成的,由行政法学者高 度概括出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普遍性规范。3.1.2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与功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与功能 来源上的本源性 内容上的抽象性 范围上的普遍性 效力上的统领性与稳定性 适用上的补充性23.1.3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确立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法律性 基本性 特殊性3.2 行政法

3、的基本原则内容研究 大体可分两类: 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 :包括依法行政;尊重和保障人权;越权无效;信赖保护;比例原则 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 包括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公平原则3.2.1 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1. 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法治原则 依法行政的基本含意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拘束。 德国行政法学者(奥托迈耶(Otto Mayer) )认为依法行政原则包括三项内容: ()法律创制 ()法律优越 ()法律保留法律创制:指法律对行政权的运作、产生绝对有效的拘束力,行政权不可逾越法律 而行为。 法律优越:指法律位

4、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规、行政 规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法律保留: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透过法 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 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2.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法治政府,自然应该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之不受侵 犯,更不能以自己的行为侵犯公民的人权,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什么是人权?什么是人权?人权是这样一种观念:存在某些无论被承认与否都在一切实践和场合属于全体人类的 权利。人们凭其作为人就享有这些权利,而不论其在国籍

5、、宗教、性别、社会身份、职业、 财富、财产或其他任何种族、文化或社会特性方面的差异。 英A.J.M. 米尔恩 人权的意义:3人权,human rights:指人们主张应当有或有时明文规定的权利。这些权利在法律 上得到确认并受到保护,以此确保个体在人格和精神、道德以及其他方面的独立得 到最全面、最自由的发展。 宪法并不是人权的源泉,而是人权的结果。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要求: 尊重公民的人格尊严 保障公民的自由权 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 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3. 比例原则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的基本涵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 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

6、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 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比例原则的内涵比例原则的内涵:比例原则包括三项子原则比例原则包括三项子原则1、适当性原则、适当性原则2、必要性原则、必要性原则 3、均衡原则、均衡原则比例原则是判断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行为是否合法的主要标准。比例原则中的适当性原则,又称妥当性原则,指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目 的或至少有助于目的的达成。 比例原则中的必要性原则,又称为最少侵害原则,指当有其他同样有效且对基本权利 侵害较少的措施可供选择时,应该尽可能采用损害最小的方法为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 4 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

7、和武器, 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比例原则中的均衡原则,又称法益相称原则或狭义比例原则,是指一个行政行为的行 使,虽是达成行政目的所必要的,但是不可给予人民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4. 越权无效原则越权无效原则 越权无效原则的基本涵义是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 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越权(超越职权)包括下述四种情形: 无权限 级别越权 事务越权 地域越权 5. 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 得 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4比例原则由侵益行政侵益

8、行政领域向授益行政授益行政领域发展。 信赖保护原则则从一开始就主要适用于授益行政中。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 第一,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 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 第二,撤销的例外:因相对人过错(行贿或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等)造成;如不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通过利益衡量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 出的行政行为。 第四,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 什么是公共利益?什么是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 具有客观性、普遍性、整体性、层次性 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公共利益具有

9、非营利性 如何认定公共利益? 认定公共利益的主体 :权力机关 认定公共利益的程序 :正当程序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原则: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原则: 比例原则 尊重人权原则3.2.2 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1.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涵义是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 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 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 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 说明理由 听取陈述和申辩2. 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开原则 它的基本

10、含义是: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 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 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的活动情况应允许新闻媒体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5行政公开原则的要求: 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 行政执法行为公开 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 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要内容及问题研究:五章主要内容及问题研究:五章 38 条条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开的范围第二章:公开的范围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四章

11、:监督和保障第四章:监督和保障第五章:附则第五章:附则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 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

12、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 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

13、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 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 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 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 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4、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6(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 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

15、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 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 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 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 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 术信息。 最高法院人民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2007、2、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

16、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 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五)签订保密协议; (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西方普遍解释的个人隐私的范围西方普遍解释的个人隐私的范围 个人对政府工作人员选举投票的信息 经济收入的个人信息 个人身体状况及医疗方面的信息 婚姻及私人、家庭生活方面的信息 个人与宗教信仰、政党及教育机构的关系方面的相关信息 信件、肖像、住址、电话等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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