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养老金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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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煤炭炭科科学学研研究究总总院院上上海海分分院院补补充充养养老老保保险险实实施施方方案案(2005 年 5 月分院二届二次职代会通过)二二 O OO O 五五年年五五月月1目目 录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第三章 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第四章 补充养老保险费的核定、计算和支付办法第五章 补充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章 其他有关规定第七章 附则2煤煤炭炭科科学学研研究究总总院院上上海海分分院院补补充充养养老老保保险险实实施施方方案案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上海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建立和完善

2、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社会、企业、个人的原则,结合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以下简称分院)实际情况,分院拟自2005 年起实施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特制定本方案。第二条第二条 补充养老保险是法定基本养老保险的一种补充。分院在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实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分院实施补充养老保险纳入本市社会补充养老保险体系,遵循本市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和政策。第三条第三条 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应有利于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吸引和留住人才,有利于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第四条第四条 补充养老保险的方案应遵循与效益挂钩的原则,根据分院经济效益状况决定年度缴纳的数额。经济效益好可

3、多缴纳,反之则少缴纳或暂不缴纳。第五条第五条 补充养老保险实行单位投保和个人自愿投保相结合的原则。分院缴费额为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10%。单位当年记入3员工补充养老保险账户的记账额,一般不高于本单位员工平均记账额的三倍,对当年获突出贡献奖励的员工,补充养老保险的记账额可适当提高。个人自愿缴费额每月不少于 50 元,但不得超过单位为个人缴费的 50%。第六条第六条 分院为了充分调动员工的创新能力和工作积极性,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增设突出贡献奖励。突出贡献奖励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一般奖励金额控制在本人年岗位工资的 20%以内(特殊奖励不受此限) ,人数控制在分院在职在岗总人数的 5%以内,当年

4、奖励一次性计入本人补充养老保险账户。具体规定另行制定。第二章第二章 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第七条第七条 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账户的对象:已在分院建有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并履行分院劳动合同期满 12 个月的在职在岗员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在分院下属单位或劳务中介机构等单位建立账户的外聘人员不属享受范围。第八条第八条 分院属各公司、部门可根据部门经济效益情况,经分院批准决定当年是否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第三章第三章 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第九条第九条 分院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从分院工资总额和福利费中列支,额度控制在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10%以内。4第十条第十条 按沪

5、劳保补发(2000)28 号文的精神,分院上一年工资总额超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数封顶线以上部分提取的养老保以上部分提取的养老保险费,险费,专项用于分院在职在岗员工的补充养老保险。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补充养老保险单位缴纳的费用由员工所在公司、部门承担。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由单位按月代扣代缴。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补充养老保险费由分院统一向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缴纳,并由本市社保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和计息。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突出贡献奖励的资金来源从每年分院的补充养老保险总额中提取 10%。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补充养老保险费享受上海市补充养老保险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第四章第四章 补充养老保险费的核

6、定、计算和支付办法补充养老保险费的核定、计算和支付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分院应为符合本方案规定的每位在岗员工建立个人补充养老保险账户,作为记载和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的依据。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分院补充养老保险费的核定:补充养老保险费的总额根据分院、各公司、部门上年度工资总额及其经济效益情况每年核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分院按时将员工年补充养老保险费员工年补充养老保险费全额记入个人账户。员工年补充养老保险费计算额 5= A Y + Z Z + 突出贡献奖励 式中:式中: A 本人上年度年岗位工资 Y 经分院批准的各公司、单位当年为员工缴纳的比例Z Z当年员工申请自愿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当年员工申请自愿

7、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突出贡献奖励单位给个人的奖励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分院每一年度应向员工个人下发个人补充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对账单。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支付办法1. 凡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的员工,个人补充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经单位核准确认后,员工可向本市社保管理机构全额领取其补充养老保险金。2. 员工未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得提前支取补充养老保险金。3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本人申请,经办机构核准后,可提前领取其补充养老保险金。4员工在职期间因工、因病死亡的,其个人补充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计算到停薪之月止) ,经单位核准确认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其配

8、偶;无配偶但有子女的,一次性发给其子女。无配偶无子女的,其补充养老保险金结存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但必6须持有公证机关证明,无法定继承人的补充养老保险金结存额收归分院补充养老保险账户。第五章第五章 补充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补充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分院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委员会由分院领导、工会、人事、财务、职工代表各方面人员各方面人员1113 名组成,其职责是:1负责起草、修改补充养老保险的有关方案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2负责协调和处理分院补充养老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第六章第六章 其他有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第

9、二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分院规定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员工及自动离职、离岗的员工,单位为其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全额收归分院补充养老保险账户,其余补充养老保险结存额转移出分院,由本市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除第二十一条的员工外,与分院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分院将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到新就业单位或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员工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下一年度不享受分院补充养老保险,账户封存。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员工连续病假满六个月或当年累计病假满六个月,7下一年度不享受分院补充养老保险,账户封存。第二十五条第二

10、十五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员工不享受下一年度的补充养老保险,账户封存。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员工在分院内待退休、待岗期间补充养老保险账户暂时封存,不得提前支取补充养老保险金。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于20052005 年年 5 5 月月 3131日经分院二届二次职工代表会审议通过,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并报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执行中与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有关新政策不适应的条款,由分院补充养老保险管委会提出修改意见,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变更并报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由分院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委会负责解释。

11、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2005 年 5 月 31 日8煤煤 炭炭 科科 学学 研研 究究 总总 院院 上上 海海 分分 院院员工自愿交纳个人补充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员工自愿交纳个人补充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序号:序号: 姓姓 名名部门部门进院时间进院时间身身 份份 证证 号号本人自愿交纳个人补充养老保险费,月缴费额为本人自愿交纳个人补充养老保险费,月缴费额为 元,缴费额在元,缴费额在年度内不予变更,在本人未提出变更前,由分院逐年按月代扣代缴。年度内不予变更,在本人未提出变更前,由分院逐年按月代扣代缴。本人签名:本人签名: 年年 月月 日日 分院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核:分院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核:负责人签字:负

12、责人签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分院审批:分院审批:院长签字:院长签字: 年年 月月 日日说明:说明:1 1、本表作为个人自愿交纳分院补充养老保险费的依据。、本表作为个人自愿交纳分院补充养老保险费的依据。92 2、本表必须由本人填写,一式两份,本人和分院各一份。、本表必须由本人填写,一式两份,本人和分院各一份。3 3、在规定的时间內,本人不交申请表的,视作本人不愿交纳个人补充养、在规定的时间內,本人不交申请表的,视作本人不愿交纳个人补充养老保险费。老保险费。4 4、个人自愿缴费额每月不少于、个人自愿缴费额每月不少于 5050 元,但不得超过单位为个人缴费的元,但不得超过单位为个人缴费的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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