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法律法规整理-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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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根据公司法公司法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份转让”第一第一百三十四条百三十四条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上市公司可用税后利润收购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5%的股份用以奖励给员工,所收购的股份应在 1 年内转让。2、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年修订) “第三章 财务报表附注” “第五节 财务报表项目附注”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实行股权激励股权激励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应披露本期回购股份占已发行股份的总比例和累计库存股占已发行股份的总比例。3、根据公开

2、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0 号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告的内容与格式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五节 重要事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应披露股权激励股权激励计划在本报告期的具体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计划履行的相关程序及总体情况;激励基金提取情况;股权激励股权激励股份购买情况;对激励对象的考核情况;对激励对象范围的调整情况及履行的程序;股权激励股权激励股份授予数量及解除锁定情况;股票期权授予及行权情况;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期权数量等的调整情况及履行的程序;实施股权激励股权

3、激励计划对公司本报告期及以后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涉及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其它事项。如相关股权激励股权激励事项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则可只披露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披露网站链接。“第六节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二)证券发行与上市情况”规定对报告期内实行股权激励股权激励引起公司股份总数及结构的变动、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动,应予以说明。“第七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三)年度报酬情况”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按照可行权股数、已行权数量、行权价以及报告期末市价单独列示。“第八节 公司

4、治理结构”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公司应披露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的工作总结情况,有关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的履职情况汇总报告,应包括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披露薪酬的审核意见,对公司是否建立健全有效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和激励制度及制度的执行情况的说明,对公司股权激励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的授权是否合规、行权条件是否满足的核实意见。4、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131 号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第二章 半年度报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报告期内涉及股权激股权

5、激励励方案的公司,应当披露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方案的执行情况,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方案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总体情况、股权激励股权激励基金提取及分配情况、股权激励股权激励股份来源情况、对激励对象的考核情况、对激励对象范围的调整情况、股权激励股权激励股份授予数量、股票期权授予及行权情况、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行权比例等的调整情况等,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方案对公司报告期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5、 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第三章 业务与技术调查”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核心技术人员、技术与研发情况”规定,应取得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奖励制度、股权激励股权激励计划等资料,

6、调查发行人对关键技术人员是否实施了有效约束和激励,是否有效避免了关键技术人才的流失和技术秘密的外泄。“第五章 高管人员调查”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高管人员薪酬及兼职情况 ”规定通过查阅三会文件、与高管人员交谈、与发行人员工交谈等方法,调查发行人为高管人员制定的薪酬方案、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方案。6、 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试点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第六条规定,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可参与挂牌公司股份报价转让。7、 根

7、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2008 年修订)年修订)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节 股权激励股权激励”11.10.211.10.2 规定,上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计划,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中国证监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等对股权激励股权激励计划的备案异议、批复情况,股东大会对股权激励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情况,以及股权激励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并按本所规定提交相关文件。11.10.11.10.4 规定,上市公司采用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股权激励计划后,及时召开董

8、事会审议并披露股权激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满足授予条件的结论性意见、授予日、激励对象、激励数量、激励价格、以及对公司当年相关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情况。11.10.511.10.5 规定,上市公司拟授予激励对象激励股份的,应向本所提出申请。本所根据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对激励股份授予申请予以确认。公司据此向登记公司提交有关文件,办理激励股份的授予登记,并在授予登记手续完成后及时披露激励股份授予完成公告。11.10.611.10.6 规定,限制性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审议,并向本所申请解除限售。本所根据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申请予以确认。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限

9、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情况。11.10.711.10.7 规定,股票期权满足行权条件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审议并披露股票期权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的结论性意见,以及股票期权行权起止日期、行权股票的来源和预计数量、每一个激励对象持有的本期可行权和拟行权股票期权的数量、尚未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数量等情况。股票期权未满足行权条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满足行权条件的原因;未满足本期行权条件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明确对已授予股票期权的处理措施和相关后续安排。11.10.811.10.8 规定,本所根据上市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对公司股票期权的行权申请予以确认,公司据此向登记公司提交有关文件,办理股票期权行权登记手

10、续,并披露行权结果公告。11.10.911.10.9 规定,股票期权行权所得股份有限售期的,限售期届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审议,并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披露解除限售股份的情况。11.10.1011.10.10 规定,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后,出现激励对象不符合授予条件、离职、继承、死亡等事项,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对已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处理措施、相关后续安排。8、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2008 年修订)年修订) 11.9.211.9.2 规定,规定,董事会审议股权激股权激励励计划时,本次激励计划中成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11、11.9.311.9.3 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刊登股权激励股权激励计划公告的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详细披露激励对象姓名、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数量、占股权激励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总量的比例等情况。激励对象或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两个交易日内在本所指定网站更新相应资料。11.9.411.9.4 规定,上市公司在披露股权激励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同时抄报公司所在地证监局。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无异议后,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9、根据关于发布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12、理人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范问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范问答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行为的规范” (3 3)对于当年新增股份的处理规定,因实施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计划计划新增股票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转让 25%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第六,关于违反股份交易相关规定的纪律处分”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本所将根据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其予以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处分。股东兼任

1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予以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该等职务的处分。上市公司对本公司股东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未尽督促提醒之责的,本所将根据上市规则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本所将报请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融资、资产重组、股权激励等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冷淡对待。10、根据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4 号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项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项规定,报告期内公司股本股权激励股权激励行权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事项发生变动的,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根据股份变动的时间对股本进行加权平均。11、根据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4、 9 9 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规定,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股权激励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十四)股权激励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考核指标的确定依据,董事会对考核指标合理性的分析;(十六)其他重要事项:上市公司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由上市公司将股份授予激励对象。上市公司以定向发行新股方式授予激励对象股份的,应

15、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若分次实施股权激励的,授予价格定价原则遵循首次授予价格原则,若以后各期的授予价格定价原则与首次不一致的,则应重新履行申报程序。上市公司原则上不得预留股份。确有需要预留股份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百分之十百分之十;预留股份明确授予之前应重新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做出充分披露。四、上市公司在其股权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对股权激励计划做出调整的,应重新提交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向

16、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报送用于托管股份的证券专用账户,并向结算公司申请将该账户中的股份冻结和限制转托管。六、上市公司以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股份作为激励股份的,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必须在一年内将回购股份授予激励对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前应向结算公司申请设立专用账户,并向结算公司申请将该账户中的股份冻结和限制转托管,同时将该账户向本所报备;专用账户只能买进股票,不得卖出股票;专用账户内股票不享有表决权且不参与利润分配。九、按股权激励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完成当期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应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当期回购股份完成公告。十、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如出现相关规定中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时,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计划;如激励对象出现相关规定中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不得转授他人,通过发行方式获得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激励股份应由公司依法回购并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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