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商委发2005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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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渝商委发2005129 号关于印发关于印发重庆市成品油重庆市成品油 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中石油重庆销售分公司、中石化川渝重庆(涪陵、三峡)分公司、重庆龙禹石油有限公司: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4 号)、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 2004 年第 23 号)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 17 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成品油市场管理

2、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予以登记(登记编号为渝规审发200515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暂行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通 2 过下发文件、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广为宣传,让办法的内容、精神深入人心。二、各地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要与当地国土、建设、规划、消防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和联系,并与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三、按暂行办法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油库或加油站的,应按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暂行办法要求申请安全审查,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四、按管理办法提出申请的单位应当在

3、所提交的申请资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提交申请资料为原件的除外),并对所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自行承担由于提交虚假的申请资料而引发的经济、法律责任。附件:重庆市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二五年六月三日主题词主题词:成品油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商务部、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建 委、市交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海事局、市港监局、市公安消防总队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 2005 年 6 月 3 日 (共印 100 份) 附件: 3 重庆市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

4、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4 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 年第 23 号)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 17 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委) )依法对本市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编制、实

5、施成品油仓储和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的初审和上报;负责成品油仓储经营、零售经营资质的审查和许可;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加油站的审查批准。各区县(自治县、市) )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成品油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受市商委委托,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 4 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初步审查;主城行政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受市商委委托,负责本辖区内高速公路以外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加油站的初步审查。前款主城行政区域包括渝中区、江北区、渝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北碚区和高新区、经开区。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成

6、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第二章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变更许可及加油站建设的申请成品油经营、变更许可及加油站建设的申请第五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二)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 4000 立方米的成品油 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要求。(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四)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六)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 5 (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

7、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储油设施符合油库布局规划要求。(二)油库容量不低于 4000 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要求。(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四)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六)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第七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重庆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二)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的企业签订供油协议。(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汽车

8、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要求。(四)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6 (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或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事项的企业,须向市商委提出申请。市商委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审批,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或变更的许可。第九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或变更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事项的企业,办理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

9、营许可证须向市商委提出申请,由市商委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或变更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事项。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油库的,直接向市商委提出申请。经市商委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油库的,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准建设的,依法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或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事项的企业,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市商委,由市商委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或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事项。申请在主城行政区域内和高速公路重庆段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

10、迁建加油站,直接向市商委提出申请;申请在主城行政区域和高速公路以外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加油站,向当地 7 县级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当地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市商委。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须提交商务部要求的申请材料。第十二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须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填写完备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申请表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及油库库容在 4000 立方米以上的证明材料。(三)土地使用权证明。(四)储油罐的产品合格证明或检测合格证明

11、。(五)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油库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六)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油库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七)环保部门出具的油库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八)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验收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九)油库有效期内的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十)油库有效期内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十一)油库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二)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证书或资格证书。 8 (十三)油库全貌、储油罐区彩照各 1 张。第十三条 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油库,须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油库的请示(包括请示理由、建设地址、建设规模、项目

12、业主、资金来源等情况)。(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四)进行初步设计前的安全评价报告。(五)拟新建或异地迁建油库地块的 1:500 现状地形图和现场彩照 1 张。(六)拟改建、扩建油库的原貌彩照 1 张。第十四条 申请新建加油站,须按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市商委或当地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人提交新建加油站的意向请示(包括请示理由、建设地址、建设规模、项目业主、资金来源等情况)。(二)新建加油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三)新建加油站拟建地段加油站现状图(须符合成品油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

13、关于加油站设置的有关规定)。经市商委审查符合条件的,下达加油站建设意向通知书,申请人持意向通知书到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办理规划、国土手续。 9 申请人在意向性通知书的有效期内办妥规划、国土手续的,按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市商委或当地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市商委下达的加油站建设意向通知书。(二)土地使用权证明。(三)新建加油站 1:500 现状地块地形图和现场彩照 1 张。(四)进行初步设计前的安全评价报告。经市商委审查符合条件的,下达同意新建加油站的通知书,申请人持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建设加油站的相关手续。第十五条 加油站异地迁建原则上视同新建处理,应按第十四条规定办理。但除按第

14、十四条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异地迁建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以及加油站现状照片。第十六条 申请改建和扩建加油站,须按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程序向市商委或当地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改建和扩建加油站的请示(包括请示理由、建设地址、建设规模、项目业主、资金来源等情况)。(二)拟改建或扩建加油站所处地段加油站现状图(须符合成品油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关于加油站设置的有关规定)。(三)拟改建或扩建加油站原貌彩照。(四)项目可行研究报告和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五)进行初步设计前的安全评价报告。 10 (六)拟改建或扩建

15、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第十七条 不符合成品油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关于加油站设置有关规定的加油站,原则上应迁建到符合规划的地点,不得就地改建和扩建。第十八条 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水上加油站,须按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水上加油站的请示(包括请示理由、建设地址、建设规模、项目业主、资金来源等情况)。(二)新建、异地迁建水上加油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三)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水上加油站原貌彩照。(四)交通或海事、港监部门出具的同意使用港口、码头或水域岸线的批准文件。(五)进行初步设计前的安全评价报告。(六)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水上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经市商委审查符合条件的,下达同意新建、改建、扩建或异地迁建水上加油站的通知书,申请人持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建设水上加油站的相关手续。第十九条 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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