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及防范

上传人:j****9 文档编号:46007339 上传时间:2018-06-20 格式:DOC 页数:26 大小:8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及防范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及防范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及防范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及防范_第4页
第4页 / 共26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及防范_第5页
第5页 / 共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及防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及防范(2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1 导言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跨国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国际贸易量迅速增长,而进行各种经济往来,实现最终目的的方式无非是订立合同。国际贸易极其复杂,纠纷时有发生,若签订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时对所签合同内容把握不好,表达方式欠佳,甚至有违合同成立条件,就可能给合同履行留下后患, 给有关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由于其交易条件众多,涉及面较广,加之国际间法律体系、贸易习惯等因素的差异,以及当事人对有关国际惯例、法律规范和合同成立有效条件了解的局限性,从而导致合同的商订及表达具有复杂性、专业性、综合性等特点;尤其是合同条款的内容把握及表达方式选择,直接影响着买卖双方权利、

2、义务和利益。把握好合同的有关条款、选择明确恰当的表达方式,是订好合同的基本要求,可以避免出现纠纷,同时也为合同的顺利履行提供了基本的保证。企业订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避免贸易纠纷,对于大力发展对外贸易,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成为业内极为关注的课题。本文试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纠纷与预防有关事项作一简要分析,以期对参加国际贸易的企业有所启发,少走弯路,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在前人的研究中,多将国际贸易合同纠纷分为两个方面:合同主体欺诈风险与合同条款风险。合同主体欺诈分为:虚构合同主体欺诈包括假扮合同当事人,主体无签约资格,主体当事人一方属职业诈骗三种;变更合同主体欺

3、诈;有限责任欺诈【13】。合同条款风险中质量条款很可能出现双重甚至多重质量标准,从而导致检验结果与合同品质条款规定不一致,导致纠纷发生【2】。价格条款中指出多次分期装运的2货物不宜一次将价格固定。装运条款中强调对于鲜活商品,还需在合同中写明是否用冷藏车运输。总之,应视货物量的大小,运输的安全程度,时间的缓急等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12】。商检条款中举例合同中规定出口产品必须符合进口国政府机构的进口标准。进口国突然提高质量标准,货物不符合进口国标准。出口国对加工标准不熟悉,不能随时把握的情况下接受该条款,造成风险【19】。索赔条款包括卖方对买方的欺诈。通常交付劣质货物。买方索赔时因超过索赔条款中规

4、定的时间而无法索赔。买方对卖方欺诈是利用卖方疏忽,使卖方同意签订难以达到的品质条款而进行索赔【17】。有的阐述了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同的美国法律中规定的一些条款的细节,应在与美商签订合同中注意【6】。阐述合同存在的问题并分了两类。一是合同不符合政策法规。二是内容不规范,格式不符合国际贸易惯例【23】。合同条款的签订应注意事项要注意合同的完整性、严密性;要有整体观念和联系的观点;正确运用有关国际贸易惯例;选择恰当的表达方式;某些条款要留有适当弹性;正确把握价格条款【21】。 本文的研究思路是按照合同签订内容的步骤,先研究合同交易对象是否合格,再对合同首部、正文、尾部各条款加以分析。在每部分条款中容

5、易发生纠纷的地方举出发生过的纠纷案例及处理结果以吸取教训。然后根据前面的分析总结纠纷出现的原因。最后提出防范纠纷的建议和方法。以前的研究者多只针对合同中某几个条款尤其是质量、数量、检验条款进行分析。本文按照合同签订的步骤,逐项全面地分析合同中应注意的问题。剔除过时的观点。添加一些典型案例,使之更加形象生动。总结出纠纷发生的原因。使读者阅读后对合同的签订注意事项有了全面的了解。本文地研究方法是案例研究法与文献研究法相结合。根据案例总结出合同纠纷形成的原因以及避免纠纷的方法。在前面研究者的研究结论基础上进行研究并有所创新。3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分析国际货物买卖纠纷可能发生在进出口流程的每一个环

6、节, 笔者将合同纠纷分为合同主体不合格引起的纠纷和合同条款纠纷。合同主体纠纷分为虚构主体,主体资格及钓鱼合同三类。合同条款纠纷分为标的物、数量、质量、包装、价格、运输、保险、检验、不可抗力、索赔、仲裁、法律适用几类。下面展开分析。21 合同主体在签订国际贸易合同的过程中,合同主体欺诈的形式很常见。以公司为主体的欺诈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2.1.1 虚构主体一些不法国际“商人”在订立合同时虚造不存在的公司或以无贸易资格者冒充有贸易资格者进行欺诈。这些人所代表的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公司不是独立法人或者是根本没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的商行。他们编造假的公司名称,制作假的个人名片与我国外贸企业进行洽谈,骗取货

7、物或货款后逃之夭夭。他们因为熟知中国内地情况, 能招揽一些生意而从中牵线挂钩, 收取佣金, 却不能从事直接的货物买卖。2.1.2 主体无资格从事国际贸易活动的商业实体多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法律特点就是公司以全部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因而一些国际贸易欺诈者以很低的资本注册一个有限责任公司, 广泛联系客户,在超出自己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大量下定单, 以合法的形式签合同或开出保函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最后即使是法院判令其付款, 但按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也只承担极少的注册资本金额, 而令供货商损失惨重【15】。2.1.3 钓鱼合同4一些不法外商采取的策略是先以几笔小单赢得出

8、口商的信任, 一旦取得信任便立即提出签订大额合同, 之后渺无音信。有些大骗局甚至能够潜伏 12 年, 忍让数十笔小额生意, 等到出口商已经完全没有了警惕心理, 便实施大额的诈骗计划, 这种欺诈的隐蔽性很强、识破骗局的难度比较大, 因而危害性也很大。2.2 合同条款2.2.1 标的物名称、规格、品种、型号、花色这些表达标的性质的语言及法律要素不可缺少,同一名称、同一类型的产品还有具体的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等,只有把这些内容写清楚,才能把同一类型,同一名称的产品区别开来,使双方对合同标的物清楚、明确,以便履行。标的名称应写全称,写具体,不能写简称,俗称,以免产生误解,发生纠纷。若天津某公司

9、与国外客户签订的合同中写明货物名称是“天津红小豆” ,则在天津红小豆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交货时,卖方可要求中止或终止合同。但若合同中的货物名称是“红小豆” ,则该天津公司必须从外地组织货源,履行合同。2.2.2 数量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 )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但是在实际履行合同时,超过合同规定的实际交付不仅会违反合同规定,甚至会终止合同的履行以致与合同成立的初衷背道而驰。例如,某年,中国某茶叶进出口公司向美国一家连锁超市销售一种筒装 50 克的绿茶。合同签订后不久,这种筒装绿茶

10、的供应商就不再生产这种包装的茶叶了,改换 100 克包装。由于当时中国进出口公司业务繁忙,并未与美国代表就该问题进行协商,未经美国买方同意,就将总价值 10 万美金的茶叶全部使用了 100 克筒装。5美方验货时发现合同中原规定的 50 克包装全部被换成了 100 克包装,要求立即与中方代表理论,并要求退货,否则就诉诸法律。中方代表很诧异,虽然与合同规定有差别,但是我们并未短装或漏装,每筒的数量却是原来的两倍,多装了还不好吗?其实,美国代表之所以要求退货,是因为美国的消费者喜好包装精美,容量较小,实用方便的茶叶。大容量的茶叶既不好放置,不方便携带,又给人一种廉价货的感觉,不符合美国国民的心理需求

11、。由于已进入茶叶销售高峰期,而货物未跟上销售步伐,使美方的损失巨大。最后,中方不得不大幅降价,将此批货物低价卖给了墨西哥一家进出口公司,并对自己的违约行为向美方支付了大量的违约金【1】。2.2.3 质量商品的质量是国际货物买卖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商品的质量是买卖双方进行磋商时首先要取得一致意见的事项。商品品质的优劣不仅关系到商品使用的效能,影响着商品售价的高低、销售数量和市场份额的增减,买卖双方经济利益的实现程度,而且关系到商品信誉、企业信誉、国家形象和消费者的利益,必须认真对待因此,在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条款必须明确具体,防止把质量订的过高、过低、过繁。如合同规定羊绒衫“羊绒含量 100%” ,

12、该规定不科学也不切实际,如此在合同中标注,埋下日后纠纷的隐患【1】。 对一种商品同时采用几种表示品质要审慎凡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时,一般不宜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表示方法,特别是同时采用凭规格和凭样品成交时,会给履约造成困难。因为卖方的商品既要符合约定的样品也要与规格一致。有时在进出口合同履行中,外方要求我们在明确写明了规格之后,又要求提供样品,如果我们答应寄出样品后,根据公约 ,这将导致合同的变更。即凭规格交货变为了凭样品交货,在今后的履行中将处于被动的局面【14】。2.2.4 包装适当的包装,对保护、保存,美化、宣传商品以及方便商品的贮存、运输、销6售和使用都起着重要作用,同时出口商品包

13、装也是提高商品国际竞争力,扩大销售,增加售价的重要手段。订立包装条款时:1.要考虑商品的具体特点和不同运输方式的要求。商品的特性、形状不同,要求的运输方式也不同,故在约定包装材料、方式、规格和标志时,需从实际出发,使约定的包装科学、合理并达到安全、适用和适销的要求。2.包装的规定要明确具体,不宜用“适合海运包装” 、 “习惯包装”和“卖方惯用包装”类术语,缺乏统一解释,易引起纠纷。3.要规定明确的唛头,以便及时准确刷制。2.2.5 价格价格是买卖双方关心的焦点, 也是双方成交的主要条件, 其制定及把握直接关系到合同性质和双方利益。双重合同有时会出现在价格条款中。所谓“双重合同”, 是指中方一些

14、企业出于获取违规利益的目的,与外方签订两套合同。一份合同的交易金额低于实际交易金额,用来报关,另外一份合同显示的是真正交易的金额。大多数情况下, 出口商都是抱着与人方便的想法,同意签定双重合同,但这样做却包含着很多的风险, 万一在贸易中进口商的情况发生了变化,恶意拖欠或拒绝付款,出口商所签定的实际交易金额的合同是不被法律承认的,出口商这时往往很被动, 不但没有获利,反而陷入外商的圈套,甚至只能承担损失,自吞苦果。曾经有几份出口合同,把冰鲜海水鱼的价格由原来的 14HK$/kg 改为8HK$/kg,总值减少近一半,想逃避正常的检验检疫费,殊不知,商品价格历来是贸易的焦点,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后,一旦

15、价格冲击到进口国同类产品的价格,这将会被视为倾销而遭到起诉,我方资信也因此被大打折扣,国外贸易方还会因我方违约拒付货款。2.2.6 运输运输条款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之一,不仅关系到运费,还关系到货物7是否能安全发运。例如,浙江临安的某出口企业与俄罗斯某客户的合同中有如下条款:交付条件是 FOB 上海预付款支付之日起 60 天内,货物必须到达俄罗斯境内, 交货日期为货物进入境内的日期为准。试想,俄罗斯是一个大国, 货物到达不同的目的地花费的时间大不相同【11】。我国某外贸公司出口大豆 12000 吨。合同规定:“ 12000 吨大豆等量分为三批装运,每批装运间隔一个月” 。在装运过程中,卖

16、方于“3 月 10 日装运第一批货物;第二批货物本应于 4 月 10 日装运,但由于船舶未能按时到港,推迟到 4 月 15 日才完成装运。第三批货物则依规定于 5 月 10 日装运离港。结果,买方在付款之前,以我方第二批货物装运推迟为由提出索赔。本案给我们的教训是:分批装运的时间间隔不能定的太死,以便为买方提供足够的缓冲时间。如本案例合同中的分运条款应定为:“ 12000 吨大豆等分为三批装运,每批装运时间间隔约一个月” 。2.2.7 保险在保险条款中指出在按 CIF 或 CIP 条件出售货物时,若国外买方要求投保战争险,并负担加保战争险的费用时,为了避免卖方加保战争险的保险费可能上涨的风险, 可在出口合同中约定“货物出运时,如保险公司增加战争险的费率, 其增加部分的保险费, 应由买方负担。 ”注意掌握保险金额加成率的幅度。若买方要求保险加成率较高, 甚至超过 30%,则卖方应事先征求保险公司的意见,只有保险公司表示同意后,才能在订立出口合同时接受买方提出的保险条件。否则就很有可能遭受到不必要的纠纷或欺诈【4】。2.2.8 检验检验条款关系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