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刑罚执行及办理减刑假释应注意的问题授课提纲ppt模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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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罚执行及办理减刑假释 应注意的问题1)罪犯收监 2)罪犯减刑、假释 3)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 4)释放 5)罪犯申诉、控告、检举和漏罪的处理刑 罚 执 行 的 内 容 收监标志着监狱对罪犯刑罚执行的开始一、罪犯收监(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罪 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 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 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 行刑罚。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 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

2、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罪犯收监的法律依据(二)监狱法第二条规定,依照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 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罪犯收监的法律依据(三)监狱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 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 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 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 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 ,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罪犯收监的法律依据(四)监狱法第十八条规定,罪犯收监 ,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 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

3、得罪犯同意 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女犯由女性人民 警察检查。罪犯收监的法律依据(五)监狱法第十九条规定,罪 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罪犯收监的法律依据(六)监狱法第二十条规定,罪 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 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罪犯收监的法律依据(一)监狱法第十六条规定,罪犯被 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 :1、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2、人民法院 的判决书;3、执行通知书;4、结案登记表同 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 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记载有误的,作出生 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 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

4、监 。并向看守所发出罪犯不予收监通知书。二、不予收监和暂不予收监的对象、法律依据(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和 监狱法第十七条规定,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 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司法部 1999司狱字第70号文件精神,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并向看 守所发出罪犯暂不予收监通知书: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二、不予收监和暂不予收监的对象、法律依据(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监狱法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 监狱收押的对象:由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被判 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公 安

5、机关送押时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年 龄已满十八周岁的罪犯。三、收监的对象、程序(二)收押罪犯还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1、监狱应按照省监狱管理局、省公安厅 规定的看守所、籍贯、年龄、性别、刑期收 押罪犯。 2、收押非规定看守所的罪犯和监狱之间 调动的罪犯,应根据省监狱管理局狱政管理 处的调犯通知执行。三、收监的对象、程序(三)收监程序 根据监狱法规定,罪犯收监应当经过验收法律文书、对 罪犯进行身体和物品检查,收监后通知罪犯家属等程序。罪犯 收监工作由监狱狱政管理科具体负责,监狱医院、入监队及相 关单位按职责要求共同做好罪犯收监各项工作。 1、认真检验校对法律文书; 2、认真做好罪犯身体和

6、物品检查。 3、履行交接程序。 4、罪犯收监后,入监队应在5天内向罪犯家属发出罪犯 入监通知书。 5、罪犯收监后,应建立个人档案,按正、副本要求立卷, 正档由罪犯档案室管理,副档由入监队管理。 6、应及时将收监罪犯个人档案信息录入监狱监管信息系统 。三、收监的对象、程序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 罪犯,由于出现了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形,不 适宜在监狱或拘役场所服刑,而依法批准在 监狱或拘役场所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制度。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规定 ,监外执行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罪犯。监外执行法定情形必须是患有严重疾病 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或正在怀孕、

7、正在哺乳 自己婴儿的妇女。另外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 致危害社会的罪犯,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有两种情形:一是罪犯交 付执行刑罚关,由人民法院决定的监 外执行;二是罪犯在服刑期间,由监 狱管理机关批准的监外执行。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二)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 情形,是对于服刑期间患有严重疾病 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取保人担保 将其置于监狱外面进行疾病治疗的一 种刑罚执行制度。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三)罪犯保外就医的条件 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公安厅、司法厅四家联合文件闽司

8、2008188号“关于印发福建省罪犯保 外就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和闽司2010360号“关于办理老病残犯 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有关问题 的意见”办理。根据法律规定,罪犯释放分四种: 1、刑满释放。这是最常见的释放形式, 是指罪犯的刑期已满,而被依法解除监禁 状态、恢复人身自由的活动。 2、假释。即附加条件地提前释放。三、罪犯释放的种类三、罪犯释放的种类3、法院裁定或重新判决的释放。即 原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发生错 误,经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 件进行重新审理后所作的裁定或重新判 决而带来的释放。4、特赦。即国家权力机关对特定种 类或特定地区的罪犯,免除其剩余刑期

9、,而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不常见的释放 活动。三、罪犯释放的种类办理各类释放的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释放 的程序主要是: 1、释放前一个月,监狱对罪犯进行出监 鉴定,并填写罪犯出监鉴定表; 2、填写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 服刑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 有关机关。 3、刑期届满当日予以释放,办理释放手 续并发放释放证明书。三、罪犯释放的种类做好罪犯出监工作: (1)假释、保外就医,附加剥夺政治 权利刑满释放罪犯,在其出监前发给并向 其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 (2)预刑释人员基本信息表、 罪犯出监鉴定表和副档在每月5日前交 下一个月正常刑满释放,有减完余刑或假 释的在中队研究通过呈

10、报时连同档案材料 一并上交。三、罪犯释放的种类一)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含义 1、罪犯申诉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对人民 法院判决的事实认定或定罪量刑不服,依 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处理 请求的一种活动。 2、罪犯控告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向有关 机关揭发、控诉有关人员违法犯罪行为, 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 3、罪犯检举是罪犯在服刑期间揭发、举 报监狱内外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和事实 ,并要求予以处理的行为。四、罪犯申诉、控告、检举和漏罪的处理二)监狱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一)监狱应正确对待罪犯的申诉,对罪犯的申 诉材料应及时照转,不得扣压。 (二)控告、检举是罪犯的权利,是罪犯保

11、护自 身权益的一种途径。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 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 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 监狱。 (三)监狱在执行刑罚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 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 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应当自收到监狱 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四、罪犯申诉、控告、检举和漏罪的处理三)罪犯余漏罪的处理 监狱发现罪犯有漏罪根据漏罪发现单位的 不同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其他狱外侦查 机关掌握狱内罪犯漏罪的,监狱应积极配合 。 2、监狱通过侦查手段掌握罪犯身负漏罪 的。四、罪犯

12、申诉、控告、检举和漏罪的处理一)罪犯减刑的含义 减刑是依法对于判处管制、拘役、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 ,由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因 而将原判刑罚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制度。 减刑可以是刑种的变更,也可以是刑期 的变更。五、罪犯减刑二)减刑的法律法规依据: 1、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 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 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2、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 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 结果,可以

13、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3、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76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4、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四 家联合文件闽高法2008117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 则(试行)和闽司2010360号关于办理老病残犯减刑假释和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以及省委政法委【2009】13号 关于部分罪犯减刑假释工作协调会议纪要规定。五、罪犯减刑三)减刑限制性条件: 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 将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 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

14、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 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 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 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五、罪犯减刑四)我省对不同刑期罪犯减刑的规定 1、减刑案件的管辖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罪 犯的减刑,应当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建议,报 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提请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定。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原判死缓刑、 无期徒刑已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案件 ,由监狱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建议。五、罪犯减刑2、减刑间隔、幅度限制

15、 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间隔限制: 原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其第一次减刑间隔应为二 年以上,再减刑时其间隔不得少于二年。确有悔改表现的,一 般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 现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 刑。 原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其间隔一般为一 年半以上。确有悔改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一年有期 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原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原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经几次减 刑后余刑不满三年的罪犯,其间隔应为一年以上。确有悔改表 现的,一般一次可减六个月以下有期徒

16、刑;确有悔改并有立功 表现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也不得超过一年有 期徒刑。五、罪犯减刑无期徒刑的减刑间隔、幅度限制: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 现或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 。 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 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或者有重大立 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 期徒刑。 服刑期间重新犯罪的,按新罪判决之日起 计算,二年内不予减刑。五、罪犯减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减刑间隔、幅度限制: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条:将刑法第五十条 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 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 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 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 ,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 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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