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中公民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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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物权法课程论文课程论文姓名:王赛姓名:王赛学号:学号:3090102111班级:人文班级:人文 0909公共利益中公民权益的保护公共利益中公民权益的保护从从四川省突发时间应对办法四川省突发时间应对办法第四十七条说起第四十七条说起姓名:王赛姓名:王赛 学号学号 3090102111 班级:人文班级:人文 0909摘要:摘要:近日四川省出台了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第四十七条这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财产征用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署名备查,征收组应当有公证人员参加。征用时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和个人出具应急处置征用手续并登记造册。被征用的单位或

2、者个人拒不接受应急征用的,征用执行人员在情况紧急并且没有其他替代方式时可以强制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返还给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不能继续使用、无法归还的,应当予以合理补偿。这条条款引起了社会上广泛的争议。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征收单位和公民的财产,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就有关公共利益的相关问题还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关键词:公共利益关键词:公共利益 判断判断 标准标准 公权公权 限度限度 防止防止 滥用滥用一、何谓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与私人利益相对的概念。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一般表现为此消彼长的关系,公共利益的实现通常以减损私人利益作为成

3、本,或者说以限制或者剥夺某种公民权利作为代价。因此,宪法通常规定只有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的方式来界定公共利益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行政机关作为法律实施主体,只能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来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权利,通过实施法律的方式来实现法定的公共利益目标。例如:我国宪法经过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修改后,在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第十三条第三款又一次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就在强调要充分保障公共利益的同时,正式确立了公共利益应当依法界定的基本原则,并进一步确认了兼顾

4、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宪法精神。二、公共利益的判断对公共利益的判断,首先应当在遵循以下四条基本原则:1法律保留原则:人民基本权利的侵犯必须依据法律方得为之。法律保留主要在于强调,行政行为干预人民权利须经由法律或法律授权。在民主法治国家,为防止行政的任意干涉,讲求依法行政的原则,具体包含两个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强调法律为所有国家意志中最强的一种,任何其他国家意志尤其是行政行为都不得与其相抵抗,其实质在于消极的禁止行政违法行为。法律保留原则是积极的依法行政原则,政府不能无法律的规定或无法律的授权,任意侵害人民的权利,此种法治的要求显然要比法律优位之强调民主来得重要。2正当法

5、律程序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分为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和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在这里我们所讲的正当法律程序主要基于前一种意义。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涵义是,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对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而公共利益的整个确定过程更要以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为基础。3比例原则。作为公民财产权最严厉限制的公益征收制度应当引入比例原则,公益征收的启动与否必须合乎比例原则,否则不可进行征收。在公益征收中,适用比例原则的实质就是对符合公益标准与否进行裁量,然后根据比例之妥当性和必要性原则的要求,

6、在既定的立法目的之下,制定所应采取的措施,考虑采用征收方式的副作用和所欲达到的公益目的之间是否成比例,以此来决定是否应采取征收方式。4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伴随着对公民基本权利和私人利益的重视而发展的,其得以存在和发展的一个前提条件,就在于对国家公权力在公共利益的遮蔽下对私人权益侵犯的反思。在公益征收制度中引入信赖保护原则,正是以此来抗衡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宗旨的依法行政原则,从而给予公民个人利益更多的关怀和保护,当出现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对公民财产予以征收时,必须考虑公民将会因为原本存在的对行政行为的正当信赖而为此遭受的损失。三、公共利益中,公权力行使也应有限度除了在突发事件中,政府需要占用公

7、民的一些土地、财产之外,近年来,政府为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也需要占用一些公民的合法财产,最典型的就是要进行拆迁。很多时候政府都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帜,对不同意自己的房子或土地等私有财产被征收征用的居民或农民进行强拆。这是公权力介入私权的典型体现。虽然在物权法中对公民所有权在公共利益方面做了一些限制,如在物权法第4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第44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

8、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但并不是意味着在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公权力就可以肆意所为,而且最重要的前提是公共利益,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上文已经明确讲到。根据一般法理和拆迁条例、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权介入必须符合的条件,除了“社会公共利益”这一主观动机外,还应当“依照法律程序”行使,同时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如拆迁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

9、迁的执行。”物权法第42条第3款也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以上种种,一起为公权的介入设定了一个法律限度。超出这一法律限度的公权行为,就是违反行政确认合同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公权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介入到私权当中除了要具备合法性以外,还要具备合理性,要有一定的原则界限。公权介入私权必须是以保护发展公民的基本权益为出发点。如果介入过程中,侵犯了法律保护的个人私权,这就是非正常的介入,表现为公权的滥用。公权介入私权的范围应是弥补市场的缺陷与不足,凡是市场能优化配置资源的领

10、域,政府就不要介入,只有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才需要政府插手,因而宏观经济领域,需要政府积极调控。而微观经济领域,只要求政府进行消极规制。而且即使政府干预市场,那也只是一定程度上的帮助资源的有效配置,而非代替市场。四、如何杜绝以“征用”之名,滥用公权1、严格区分征收征用中的公益目的与商业目的。当前,征收征用目的的公私不分是使被征用人的权益受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对行政机关的征收征用决定权合目的性加以限定已势在必行。从理论上分析,公益征用和商业征用有着本质上不同。特别是对于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应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因公共利益需要对房屋的拆迁,可通过行政征收的方式来实现;二是因商业利

11、益需要对房屋的拆迁,则应借助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合意,通过公平交易达成,否则,就构成对平等民事法律关系的破坏。通过立法来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为人们在实践中判定公共利益提供法律依据。作为征收征用目的的公共利益,应被限制在国家安全和国防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如水利、交通)、社会公益事业(如教育、文化、卫生、环保)以及其他由政府兴办的以公共利益为限的国家重大经济建设项目,当然也包括前面提到的面对突发事件上。在实体上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不能完整列举的情况下,除设置兜底条款外,还可以通过程序和事后监督来弥补。关键是要增强政府行为的透明度和健全公众参与机制。2、完善征收征用的程序征收征用直接涉及被拆迁人重大的

12、财产权益,应该充分听取被征用人和被征收人的意见,确保被征用人和被征收人对征收征用程序的参与权,保障社会舆论的监督。规范财产征收征用活动必须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程序来发挥作用,通过正当的程序控制政府权力滥用,保障公民权益不受侵犯。按照正当程序的要求,政府要将信息向被征用人和被征收人公开,要让被征用人和被征收人参与到整个征用征收的过程中来,是否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与不征,谁来征,怎么征,如何赔偿等等一系列问题,都应有他们的声音,都应该听取他们的意见、陈述和辩解,并受其监督,而不是由政府来说了算。3、解决征收征用中公平补偿问题征收征用就是公民“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一次碰撞,一次现实的冲突,在这时

13、,政府征收征用决定的顺利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补偿标准。对私人利益的补偿必须是“公正”的,也就是说补偿数额必须是被征收或征用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而且是结合市场价从高从优补偿。相对于补偿标准的内容界定而言,如何确定补偿标准的相关程序设置则更为重要。对于补偿标准的确定程序,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自由协商。由主张拆迁的政府机关和相关权益受损方进行平等协商,如果协商成功,在履行法定的手续后,就可以启动征收征用流程。第二步,独立的价格评估。若双方无法确定都认同的补偿标准,可引入价格评估程序,由独立的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具有法定资质,并由做出征收征用决定的政府和被征收征用

14、人共同指定。第三步,法院居中裁决。如果双方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可由任何一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客观公正地进行裁决。第四步,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审查请求。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是“公共利益”的最终维护者,当“公共利益”的实现出现困难或者公民认为其合法的私有财产遇到不法侵害时,人民代表大会理应发挥其应有效力。4、强化对拆迁人的权益救济在房屋拆迁中,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因此也会发生许多种类型的纠纷,对此应设立相应的渠道和途径,及时解决纠纷,切实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结语:结语:四川省出台的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并不是完全的不可行的,但是在实行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把握好这个度的问题。而且在这其中,很多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讨论和商榷,在实践中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参考文献:【1】汤欣 公共利益与私人诉论 北京大学出版社【2】吴高盛 公共利益界定和法律规制研究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3】陈建 关于“公共利益”的四个问题当代行政 党政论坛【4】冯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博士 连艳 北京市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博士 政府强制拆迁应遵循公权与私权的对立统一 政策2009-2【5】胡玲丽 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 权威与权限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1009-0592(2009)1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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