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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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要求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要求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 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 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四十八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 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 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 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食品添

2、加剂标签、说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即: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储存条件;适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如 果食品添加剂有适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应在标签给予警示性标示。食品添 加剂的标签应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其中,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应在标签、说明书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其在 国家标准中的名称;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净含量的标示应由 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应标示依法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产品标准代号应标示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

3、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 号;由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经物理混匀而成的复合食品添加剂,应 同时标示出各单一品种的名称,并按含量从大到小排列。 有关专家表示,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以虚假、夸大的文 字、图形介绍产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不得以直接或间 接的语言、图形、符号使消费者将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相 混淆。生产者应对标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保证标注内容准确无误。生产者如 果在标签、说明书、包装上对产品的品质、服务作出保证或承诺,也必须对这 些保证或承诺负责。如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性能、质量和作用,与其标签、 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则不

4、得上市销售,消费者有权进行监督。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包装上的字体、背景、底色应保证消 费者容易辨认,所用文字除注册商标外应为规范的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 音和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除注册商 标外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生产者如果故意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 签、说明书、包装上标注虚假信息,则构成欺诈,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药品管理法规定,非药品不得在其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 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 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可分为两种情形,若食品、食品添加剂本身并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则构成欺诈;若本身确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而没有取得药品生产许可,则违反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 品添加剂,有关主管部门最高可处以货值金额 5 倍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生 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有关主管部 门最高可处以 2 万元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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