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经济法考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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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述 1.我国对公约的两项保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于 198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但我国对公约作了 两项保留: (1)对“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保留; (2)对书面以外形式的规定的保留:公约第 11 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 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但我国历来认为,订立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应以书面为之,这是着眼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标的金额巨大,履行期限 往往较长,如以书面以外形式订立,一旦发生争议,将会遇到举证等方面的困难;故宜采 用书面形式,以便易于确定合同内容以及正常履行合同,也便于在合同发生争议时有处 理的依据。2.国际经济法的基本

2、原则。 (1)国际经济主权原则 即每个国家对本国的自然资源以及一切经济活动拥有完整和永久的主权,为了保护这些资 源,各国对于本国的自然资源及其开发事宜有权加以有效的控制管理,包括有权实行国有 化或把所有权转移给本国国民。同时,在它们的自然资源受到盘剥榨取,严重损耗或毁损 破坏时,有权要求物归原主,并向侵害者索取充分的赔偿。 (2)公平互利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是主权平等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的重大发展。互利和平等的融合,是主权平 等原则的重要发展。国际公法上的主权平等主要是指国际社会中国家不分大小强弱,都具 有平等的国际人格,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非互惠的普惠待遇”制度的实施是最有力的表 现,主要意

3、为发达国家应尽可能在国际经济合作中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的、不要求互 惠的和不加以歧视的待遇。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南北合作作为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它的形成是由南北关系在世界政治经济关系中的地位 所决定的。南北双方在经济上的利害冲突是极其尖锐的,同时双方在经济上互相依存、互 相依赖的关系也是最为密切的。相应地,无论矛盾冲突还是协调合作,对于全球经济的影 响,也是最为深刻、最为巨大的。 (4)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亦称“持续发展” ,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 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思想是:人类应协调人口、资源、环境和发展之间 的相互关系,在不损

4、害他人和后代利益的前提下追求发展。 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是保证世界上所有的国家、地区、个人拥有平等的发展机会,保证我们 的子孙后代同样拥有发展的条件和机会。3.关于风险转移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中的规定。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风险主要指货物在高温、水浸、火灾、盗窃、查封等非正常情况 下发生的短少、变质或灭失等损失。划分风险的目的就是确立这些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确定了以下原则: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和某些国家,如英国,以所有权转移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 间的原则不同,公约采用了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方法,确定了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 时间的原则。公约第 69

5、条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 (2)过失划分原则。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这一原则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如卖方发生违约行为,风险不发生转移。 (3)国际惯例优先。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国际惯例对风险转移有自己的规定。公约第 9 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了某种贸易术语,则国际贸易术语规定的风险分 担原则优于公约的规定。即风险划分以贸易术语的规定为准。 (4)特定化(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根据公约的规定,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 前风险不

6、发生转移。划拨又称特定化,是指某一笔货物确定在某一个合同项下,是合同中 的标的物是确定的,该标的物就是履行这个合同的,不能挪作他用。4.国际货币体系的引进过程。 1944 年 7 月,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简称基金协定 )签订,随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简称“基金组织” )成立,宣告战后国际货币法律制度产生。 (1)布雷顿森林体制。布雷顿森林体制建立了一个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法律制度,其 主要内容有:采取黄金一美元本位制;确立了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设立资金支持 制度;力图取消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 (2)牙买加体系。1978 年 4 月, 牙买加协定生效,从以下三方面对原基金协定作 了修改:第

7、一,允许各成员国自由选择汇率制度;第二,实现了“黄金非货币化” ;第三, 建立了特别提款权制度。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自 1944 年开始经过 5 次修订。第一次修订于 1969 年 9 月,基金组 织创设了一种实现性质的新储备货币,协议共 12 条,内容主要包括特别提款权的概念、使 用、性质与定值、分配四方面。1976 年 4 月进行的第二次修订,变化较大,内容主要有 确认浮动汇率制的合法化;削弱了黄金的国际货币作用;提高了特别提款权的国际储 备地位;扩大对发展中国际的资金融通,放宽对会员国贷款的比例和数额。 国际货币形态更替反映了经济霸权力量转移和世界经济格局的变化。汇率制度变化两次从 固定走

8、向浮动甚至无序,既反映出世界各国对于稳定货币秩序的渴求,也反映出各国特别 是大国之间利益矛盾的不可调和性。这样的矛盾还将在未来的国际货币体系演变中持续下 去。5.TRIPS 的主要内容 (1)提出和重申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重申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国 民待遇原则;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公众健康原则;对权利合理限制原则;权 利的地域性独立原则;专利、商标申请的优先权原则;版权自动保护原则。TRIPs 将 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中关于有形商品贸易的原则和规定延伸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新提出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有: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争端解 决原则;对行政终局决定

9、的司法审查和复审原则;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原则。 (2)确立了 TRIPs 与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基本关系。TRIPs 把已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分为 3 类:基本完全肯定、要求全体成员必须遵守并执行的国际公约,共有 4 个:保 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 、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 者与广播组织公约 、 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TRIPs 对这 4 个国际公约的个别条款作了 修改和保留。基本完全肯定、要求全体成员按对等原则执行的国际公约,有 10 余个,主 要是巴黎公约的子公约。不要求全体成员遵守并执行的国际公约:凡是 TRIP8 没有提到 的、也不属于上述

10、两类的国际公约,均不要求全体成员遵守并执行,主要有世界版权公 约 、 录音制品公约等。 (3)规定了成员保护各类知识产权的最低要求。TRIPs 从 7 个方面分别规定了成员保护各类知识产权的最低要求,包括:版权及其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 利权、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未经披露的信息(商业秘密)等,并涉及对限制竞争行为的 控制问题。 (4)规定和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TRIPs 具体定了有关知识产权执法的行政和民事程序 及救济措施(包括禁令、损害赔偿、对被告的适当赔偿、其他救济措施等) 、临时措施(包 括对“即发侵权”的制止等) 、边境措施、刑事措施及惩罚等,加强知识产权的执

11、法保护, 这在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中尚属首次。 (5)有条件的将不同类型的成员加以区别。对待 TRIPs 原则上将成员分为发达国家成员、发 展中国家成员、正在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国家成员、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等几类, 在一些条款的执行上给予不同的限期。TRIPs 还规定未经其他成员同意,不可以对本协议 中的任何条款予以保留。6.2000 年贸易术语内容。 (1) E 组 发货EXW EX works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 (如工场、工厂或仓库)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该术语是卖方承当责任最小的

12、术语。买方必须承当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 和风险。(2) F 组 主要运费未付 FCA Free Carrier 交至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 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需要说明的是,交货地点的 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 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 该术语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承运人”指任何人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 述运输的联合方式履行运输或由他人履行运输。 若买方指定承运人以外的人领取货物,则当卖方将货物

13、交给此人时,即视为已履行了 交货义务。FAS Free Along Side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 交到船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承担自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AS 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FOB Free On Board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 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 术语 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 FCA 术语。(3) C 组 主要运费已付 CFR Cost

14、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 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 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CFR 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 CPT 术语。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成本、 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 的

15、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是,在 CIF 条件下, 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因此,由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买方应注意到,CIF 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 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买方需要更高的保险险别,则需要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 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CIF 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若当事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 CIP 术语。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 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亦即买方承担交货之

16、后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承运人”是指任何人,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 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方式履行运输或由他人履行运输。如果还使用接运的承运人将货物运 至约定目的地,则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CPT 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CIP Carriage and l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 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亦即买方承担卖 方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但是,按照 CIP 术语,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 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因此,由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买方应注意到,CIP 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买方需要更高的保 险险别,则需要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承运人”指任何人在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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