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商法的由来与发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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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法的由来与发展 商法是商事活动频繁的产物,在市场经济国家其历史悠久,大致经历了个发展阶段:商事习惯法(不成文法)商事特别法(单行法规)商法典古代西方是商法的发源地 最早出现商法规范内容的是古希腊的罗得海法( )。它因在地中海的 罗得岛而得名,因为岛上住了一批以航海为生 得腓尼基人,他们提出得罗得法规定,船长在 航行中为挽救船舶和货物免遇危险而造成得损失, 应由货主和船主按比例分担。当代的“共 同海损”制寄即起源与此。 另一项是海上借贷制,即海上贸易航行前借入一 笔贷款,以船货为担保。还本付息则以船舶安全航 行为条件,利率高达。这就是现代 的“海上保险”制度的前身。近代商法与中世纪地中海 沿

2、岸商业中心城市 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一些自治城 市,尤其是意大利的商业城市。由于货币经济的发展 及优越的地理位置,使得这些城市成为经济发达、商 业繁华的交易中心,并形成了一种特殊的阶层商 人。 商人在职业上要求应有较宽松的环境,要有自由 往来的余地,这些显然与当时的封建制度的束缚相矛 盾,为了摆脱封建势力特别是宗教的控制,各地商人 逐渐结合,组成自己的团体,这就是商人基尔特( )。商人基尔特又开始 制定适应商业交易需要的自治规约,这种自治规约在 长期的商业交易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即发展成为 商人法。 商人法庭判例是当时法律渊源之一,如英国又一 种“灰脚法庭”,进行诉讼的商人脚上带

3、着旅途的灰 尘。 世纪,伴随着同业行会的兴起,商事 登记制度逐渐形成和完善,在意大利的热那亚出现了 世界上最早的股份制银行。 从世纪开始,商法体系逐渐建立和完善,一般认为,形成了四中种立法体系:商行为法立法体系。主要指法国。商人法立法体系。主要指德国。折衷立法体系。主要指日本。英美商法体系。主要指英国和美国。法国商法典 否定了中世纪以来商法只适用于商人阶层的传统 ,把商人从国家的监护下解放出来,并且以 商行为基础。凡实施商行为者不论是否是商人,都适 于商法。西方学者们把采用法国商法立法 模式,即以商行为立法基础的国家,称为商行 为立法体系,也叫法国商行体系。德国商法典 德国商法有新旧商法之分。

4、德国旧商法典,仿效 法国的立法例,采取“客观主义”, 以商行为观念为立法基础;新商法典则采取“主观主 义”,以商人观念为立法的基础, 据此,西方法学家把采用了德国商法立法模式,即一 商人观念为立法基础的国家,称为德国商法法系。日本商法典 以商人行为和商人身份同时作为立法基础,西方学者把这种既采用法国商法典模式,又仿效德国商法典立法的国家,称为折衷立法法系。英美商法典 英、美以习惯法为传统,其商法体系指一般商事 习惯与判例形成的法律,所以叫英美商法法系。我国商法的沿革 在我国法制史上曾长期存在“诸法合体”的局面, 所谓“诸法合体”,就是没有独立的商法体系,各个 部门法宪全被纳入一个法典。如著名的

5、汉律、唐律, 即是其典型代表。民刑尚且不分,当然更无独立商法 可言。我国商法的沿革 年(光绪十九年),清政府起草并颁布 了大清汉律,它由商人通律和公司律两 部分组成,并且仿效日本、德国商法,比较详细地规 定了公司律计条和商人通律条,这 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单行的商事法。我国商法的沿革 新中国成立后,至今仍未制定调整商事关系的统 一的基本法商法。在年以前,单行的法 律、法规也很少。改革开放以来,此种局面正在改变 。已先后制定了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 海商法等等调整商书主体、商书登记、商行关系的法 规。我国商法的沿革 就我国经济立法思想分析,我国的经济立法采用 的是民商合一,经济法、商法合

6、一的思想。民法通 则以及各种经济单行法规常常被借用到经济活动中 来,是国家为实现计划经济管理而制定的,与现代大 市场经济的概念,与国际上的商书法规调整概念与范 畴存在很大差距。第四节 经济法律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关系。比 如:从大的方面来说,有民族关系、宗教关系、 隶属关系、上下级关系等。从小的方面来说, 有亲属关系、朋友关系、同学关系等。这些都 是经济关系吗?这些都是法律关系吗?这些都 是经济法律关系吗?经济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人与人之间的 权利与义务的社会关系。各种法律规范因其调整的内 容不同,其法律关系也不一样。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

7、中,经 济法律规范作用于其调整对象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由三要素组成:即主体、客体和内 容。 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存在的先决条件,无主也无 客。经济法律关系 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无客体,主体的活动就失去了目标和意义,所以是不可缺少的。经济法律关系 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是联络各主体的桥 梁。 主体、客体、内容。它们之间要相互关联,才有 可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所以它们之间是不可分割 ,紧密联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一个互相依存的统 一体。 作为经济法的主体,从规范性角度讲,必须具有 一下三方面的特征:通过商业登记程序,取得经济法上的主体资格,也即在特定

8、规范内经营的资格。 从事盈利性营业的主体,并以经济法主体的名文,在经济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以特定资产承担财产责任,对经营行为负法律责任,对债务承担清偿的责任等。有关商人的分类 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将商人分成以下 几种类型: 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与任意商人 大商人与小商人 商自然人、商法人与商合伙 在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个体经营户和公民其中,企业是主要的主体参加者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 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法学上又叫标的,它是主 体享有经济权利和履行经济义务的目标

9、。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一般可分为: 行为 这里行为包括:经济行为、劳务行为、管理行为、给 付行为、工作行为。货币和有价证券 物、等价物 智力成果及其权利 经济信息有关商行为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商行为可以作多种分类:绝对商行为 相对商行为基本商行为 附属商行为双方商行为 单方商行为不正当竞争商行为 不正当竞争的特征: 是市场经济下的产物,在计划经济国家,政府起 着类似市场的作用,企业非经营主体,故基本上不存 在竞争现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侵害其他商事主体和消费者利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垄断经营 封锁市场扰乱市场 弄虚作假 行贿行为 诋毁他人信誉 诱购行为 贩卖国家禁物 倾销行为 和限

10、购物品的行为 无效商行为 通常所说商行为,包括商事法律行为,即有效商 行为,但无效商行为事指其行为产生时就没有法律效 力的商事行为,也即行为人之间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 无效商行为的条件:主体不合格内容违法具有社会危害性代理行为无效对无效商行为的处理 国家职能部门可采取行政、民事、甚至刑事等方 式,对其作出处理决定,如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 业、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具体操作上有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追缴财产 支付违约金 罚款 强制收购 没收财产 追究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案例:机械厂改革某市机械厂系全民所有制企业,上级主管委派王 海生任厂长。后由于其管理无方,厂里连年亏损。于 是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11、决议,罢免了王海生,并决定在 厂内招聘厂长。经过招聘,原厂科长韩元被选为新厂长,市工 业局对此未表态,将王海生调往其他单位安排新工作 。韩元上任不久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解除了两名 副厂长职务,任命总会计师为常务副厂长,原劳资 科科长为副厂长,原厂办公室主任为厂长助理,与 一名原留任的副厂长组成新的领导班子;并重新修改职工奖金和工资分配方案。在韩元等 人的领导下,企业扭亏为盈,成为当地利税大户。鉴 于韩元工作实绩显著,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决议,给予 韩元晋升两级工资和奖金一万元的奖励。请问:此机械厂有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参考答案本案中机械厂有下列不合法行为:机械厂职工代表大会罢免,选举厂长 及奖

12、励厂长等活动不符合企业法的 有关规定。因为: ()王海生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委任的厂长, 再需要解除职务时,依法由政府主管部门 免职,并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不能由企 业职工代表大会直接罢免;()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厂长,必须报政 府主管部门批准,但该机械厂选举厂长未报其 主管部门某市工业局批准;()厂长工作成绩显著,应由政府主管部门 给予奖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无权决定给予奖励,只 能就奖励提出建议。韩元上任后,直接任免副长厂级行政干部的 做法与法律规定不符。因为根据企业法的 规定,厂长对副厂级行政干部只有提请政府主 管部门任免或聘任、解聘的职权,而无权直接 任免或解聘。韩元上任后,直接修改职工奖金

13、和工资方 案而未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的做法与法律规定 不符。根据企业法的规定,厂长只有提出工资调 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的职权,他必须提请职工代表 大会审查同意。 案例:公司名称登记管理制度年初,某市一家有限公司开业,公司登 记名称未“市红都时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甲公司)。同年月,又有一家公司登记注册名 称为“市红都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 公司)。这两家公司虽然相隔很近,但行政区划分 上不属于同一区,因此均向各所在地工商机关 办理了公司名称注册登记。为此,甲公司与乙 公司打起了名称权官司。甲公司主张,该公司 自年初经工商局批准开业以来,就一 直以“红都时装公司”名称营业至今;

14、而乙公 司在此之后却用与此相似的名称“红都制衣公司”, 且乙也兼营时装。甲公司据此认为乙公司侵犯了其名 称专用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停止使 用“红都制衣公司”一名,并承担道歉及消除 影响的民事责任。乙公司主张,本公司名称与 甲公司名称不同,登记机关不同,并且行业不同。根 据有关法规规定,公司名称登记有行业 之分,我法属服装加工,而且甲属零售业,行 业不同,可以使用同一名称,因此不存在侵权 问题。 参考答案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条的规定: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 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这 条规定是确定企业名称的一项限制性规定,也是判断 一个

15、企业名称是否被侵权的标准。从这一规定的内容 来看,它采取了行政区域和行业两个要件,即一个企 业只有与另一企业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并属于同 一行业时,才存在侵犯公司名称权的问题。如果一个 企业与另一辖区内的同行业的企业,即使名称相同, 也不构成侵权;或者同一辖区内不同行业的两个企业 的名称相同或近似也不会被禁止。根据上述标准,本案中,鉴于甲公司和乙公司在 行政区划上不属于同一个区,公司登记主管机关也不 是同一个,并且行业不同,即使字号相同,乙公司也 没有侵犯甲公司的公司名称权。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 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经济权利,包括四方面内容;经济义务包括三层涵义; 经济权利:经济法主体可以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经济法主体可以依法不作出一定行为;经济法主体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经济法主体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不作出一定行为。 经济义务:义务主体要依据法律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以保证国家利益和权利主体的权利的实现。义务主体只限制在经济法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 ,对超出规定的要求有权拒绝履行。义务主体应自觉履行自己的经济义务,不履行 或不正当履行的要承受法律制裁。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 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指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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