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经济法讲义-2011-3给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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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共经济法公共经济法 导导 论论 经济法概述经济法概述 一、一、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资本主义由自由走向垄断资本主义国家开始放弃“自由放任”的政策,以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美国于 1890 年制定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经济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 二二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市场组织关系;如企业设立、变更、终止等2、市场管理关系;如竞争关系、产品质量关系等3

2、、宏观调控关系;如税收管理关系、金融管理关系、价格管理关系等4、社会分配关系;如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 三经济法的渊源三经济法的渊源1、宪法2、经济法律3、经济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性经济法规6、司法解释7、我国加入或签订的有关国际公约四、经济法律关系四、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表现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之间在经济活动中依法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有经济权利,承

3、担经济义务者,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2法人(机关、事业、企业、社团法人)自然人(公民、外国人)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农村承包户、法人内部机构)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它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 经济权利 经济义务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物: 即具有经济价值并为人们所支配和控制的物质财富。禁止流通物行为: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所进行的活动,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智力成果: 即人们在科学技术和文化等方面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主要包括

4、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和著作权等。 第一章第一章 公司法公司法1993,12,29 立法 1999,12,25 第一次修改 2004,8,28 第二次修改 2005,10,27 第三次修改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一、公司的概念一、公司的概念1、企业的组织形式分类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不是这里的独资企业)企业 合伙企业(无限连带责任 ) 公公 司司2、公司的概念与特征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全部资本由股东共同出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主要特征主要特征: 营利性:区别于事业法人和行政性公司独立性: 股东的出资一经投入公司就成为公司的财产 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同时股东不对

5、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责任。 案例一:股东同时为公司债权人的情况 张某-个体户,他与另一个体户李某共同成立了一家服装公司,并由该公司买下了他的全部产 业 10 万。不过,他并没有得到现款,而是取得该公司的股份(拥有该公司 90%的股份 9 万)和3债权(即公司出具的欠条 1 万) 。现在,由于公司经营不善而解散。张某声称是公司债权人,要 求公司还其欠款 10 万。而其他债权人认为公司成立后的业务未变,且张某几乎拥有公司的全部 股份,公司实际上就是张某的企业,所以张某无权要求还钱。 问:张某是否有权要求公司还钱? 案例二:股东自身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可否执行其在公司的出资 王某因业务关系拖欠胡某 2

6、0 万元长期未还,胡某起诉到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后发现王 某无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但他在一新成立的公司中拥有 50 万元的股份,从而胡某要求取消该公 司的设立,并从王某在该公司的出资中划出 20 万元还债。 问:胡的要求合法吗?二、公司的种类二、公司的种类1. 依据股东对公司债务所承担责任的方式,划分为: 无限公司: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股东负连带无限责任 有限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又可分为上市公司与 不上市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两合公司:由有限责任股东和无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如有限合伙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由有限股份股东和无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 2.

7、依据公司对外信用基础,划分为: 人合公司,如无限公司 资合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如有限公司 3. 依据公司内部管辖系统,划分为: 总(本)公司,有法人资格 分公司,无法人资格,由总公司对其债务负责 4.依据公司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划分为: 母公司(控股公司:相对控股与绝对控股) 子公司(有法人资格) 5.依据公司的国籍,划分为: 6.本国公司 外国公司 多国(跨国)公司:由设在本国的母公司和设在其他国家的一些子公司组成 注:我国公司法中所称的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 一、有限责

8、任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特征: 责任有限性:股东责任有限,公司责任也有限 封闭性:股东人数为 50 人以下,不得发行股票 设立程序简单:设立方式只有发起设立;股东会和董事会二者可只设一个,监事会也是可设可 不设(只设监事)4资合性与人合性的统一:前者表现在公司注册资本为全部股本之和,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负责; 后者表现在股东是基于相互间的信任而集合在一起的,转让股份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不得随 意退股。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由 50 个以下股东组成 (

9、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 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3 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一元钱“公司”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章程:公司章程是有关公司组织、活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基本规则,应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并载明下

10、列内容: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名称或姓名;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 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全体股东应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名称的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 例:杭州东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杭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不规范)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确定股东数额并达成协议 制订公司章程 (非必要的行政审批对于制药、卷烟、印刷等特殊行业需要主管部门审批) 缴纳出资、验资由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证明 申请设立登记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其出资 1.股东一般是指向

11、公司投入资金并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但有的投入资金者未必能成 为股东,而有的股东并没有投入资金,如因受赠、继承等原因取得股权者。 股东的构成: 发起人;继受取得股权的人;公司增资时的新股东 股东资格的限制: 依法禁止兴办经济实体的党政机关及有关人员;章程中禁止的人 2.股东的出资 出资的构成: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 (1)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5(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30%; (3)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应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出资义务: 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章程中认缴的出资,否则,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

12、足额缴 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成立后,发现股东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应由该股东补足差 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关于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问题) 甲、乙、丙分别出资 7 万、8 万和 35 万,组建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 金,丙的出资为设备。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出资现金 10 万元入股。半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 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设备价值 15 万元。又查明,丙现有可执 行的个人财产 10 万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如何处理? 出资的转让(股权转让): ()股东内部: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

13、或者部分股权。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 30 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 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例题(关于股东向外转让股权问题) 甲、乙、丙三人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公司,现丙与丁达成协议,将其在该公司拥有的股份全部转 让给丁。对此,甲和乙均不同意,有关此事的解决方案中,哪个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A、由甲和乙购买丙欲转让给丁的股份。 B、由甲或乙购买丙欲转让给丁的股份。 C、若甲和乙

14、都不愿购买,丙应当取消与丁的股份转让协议。 D、若甲和乙都不愿购买,丙有权予以转让。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1性质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2职权 (见教材)共 11 项职权3议事规则(1)股东会的召开:例会、临会定期会议(例会)公司章程规定召开时间周期临时会议(临会) 召开条件: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 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6可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eg,公司 50 万资本,有 5 万可提议 “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有多少出资就有多少表决权。 (2)议事规则一般决议由公司章程规定特别决议:股东会对A、修

15、改公司章程B、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C、公司合并、分立、解散D、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董事会 1董事会的设立和组成 若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为 313 人。 若公司股东少、规模小,可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法人代表) 。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章程规定。 2董事会的性质、职权 性质执行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职权:见教材 3董事会的议决事项 董事会的召开 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董事应在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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