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沿海内河渔业船舶互保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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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沿海内河渔业船舶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沿海内河渔业船舶 互保条款互保条款入会资格入会资格第一条第一条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在渔业船舶主管机关注册登记、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渔业辅助船除外) 、持有渔业船舶检验机关签发的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并配齐渔业船舶职务船员的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均可参加本互保,并成为本会会员。互保标的互保标的第二条第二条 互保标的是指参保渔船的船体、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载明的动力机械设备、甲板附属设备(灯光围网船的灯具除外) 、通讯、导航设备。未经约定参保的互保渔船的所载货物、燃料、渔网、渔具、零星工具、用具、备用机件、渔获物、给养品、渔需物资、

2、船员的私人财产及其它附属设施等不属于互保标的。互保责任互保责任第三条第三条 互保责任分为全损责任和一切责任,互保渔船在互保期间内遭受的损失,本会按互保凭证载明的互保责任和本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全损责任:全损责任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实际全损是指互保渔船遭受海损事故后,完全损毁或灭失,以及失去原有形态和性能而永远无法恢复原状的情况。推定全2损也称“推定完全损失”,互保渔船在航行作业中失踪六个月以上或互保渔船受损的估计修理费、应摊负的救助(或打捞)费用及其它必要支付的费用总和达到或超过互保渔船的互保价值,均可视为推定全损,互保渔船按照推定全损赔偿的,渔船残值应当与船东协商处理。在互保期间内

3、,由于下列风险造成互保渔船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本会负责赔偿。按照全损理赔后,不论赔偿金额是否达到互保金额,互保责任终止:八级以上(含八级)风灾、洪水、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火灾、爆炸;碰撞、触碰;搁浅、触礁;自沉(仅指渔业船舶在适航期内,因船体漏水或不明原因导致造成渔业船舶沉没) ;由于上述一至五款灾害或事故导致的倾覆、沉没;渔船在航行、作业中失踪六个月以上。(二)一切责任(仅限船龄 15 年及以下的钢质渔船)由于本条款第三条第一款中列举的七项风险所造成互保渔船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本会负责赔偿:第三者碰撞责任:互保渔船在航行或作业中直接碰撞其他船舶,按照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会员承担的对第三者船舶造3成的船体、机械设备、通讯导航设备等(对第三者船舶损失范围的核定方式按照本条款约定第二条中约定执行)损失及救助费用的经济赔偿责任,但本会对每次碰撞责任仅负责会员应承担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渔船的互保金额为限。互保渔船对第三者船舶造成损失,会员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协会不予赔偿。互保渔船发生互保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会员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有效的施救措施所发生的施救费用以及请求外力有效救助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有效的救助费用。责任免除责任免除第四条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互保渔船的损失、责任和费用,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互保

5、渔船的损失、责任和费用,本会不负赔偿责任:本会不负赔偿责任:(一)互保渔船不适航;(一)互保渔船不适航;(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或政府征用、扣押;(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或政府征用、扣押;(三)互保渔船从事走私、偷渡、抢劫、盗窃等犯罪行为(三)互保渔船从事走私、偷渡、抢劫、盗窃等犯罪行为和违规捕捞、违规航行等违法活动;和违规捕捞、违规航行等违法活动;(四)会员或其雇佣渔工的重大过失、故意行为、恶意行(四)会员或其雇佣渔工的重大过失、故意行为、恶意行为或欺诈行为;为或欺诈行为;(五)互保渔船因自然磨损、锈蚀或潜在缺陷而产生的维(五)互保渔船因自然磨损、锈蚀或潜在缺陷而产生的维修和保养

6、费用;机器本身发生故障和螺旋桨、舵、桅、锚(链)修和保养费用;机器本身发生故障和螺旋桨、舵、桅、锚(链) 、缆、橹、子船等无明显外因导致的单独损失;间接损失;缆、橹、子船等无明显外因导致的单独损失;间接损失;4(六)渔网、互保渔船上所装载的渔获物、燃料、零星工(六)渔网、互保渔船上所装载的渔获物、燃料、零星工具、用具、备用机件、给养品、渔需物资以及船上人员的私人具、用具、备用机件、给养品、渔需物资以及船上人员的私人财物的损失;财物的损失;(七)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对水生动植物、水上养殖及其(七)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对水生动植物、水上养殖及其设施、水底电缆、船坞、码头、浮标、港口设备、大桥桥梁、设施

7、、水底电缆、船坞、码头、浮标、港口设备、大桥桥梁、桥墩、水下设施及其它固定设施损害的损失;桥墩、水下设施及其它固定设施损害的损失;(八)清理航道、防止或清除污染费用;(八)清理航道、防止或清除污染费用;(九)强制打捞渔船费用;(九)强制打捞渔船费用;(十)船期损失和渔汛损失;(十)船期损失和渔汛损失;(十一)罚款;(十一)罚款;(十二)其他不属于互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十二)其他不属于互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互保期间互保期间第五条第五条 会员与本会签订互保凭证,并按约定交纳互保费后,互保合同成立。除另有约定外,互保期间为一年,以互保凭证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互保金额和互保费互保金额和互保费第六条第

8、六条 互保渔船的互保金额不得超过互保渔船的实际价值,依据本年度福建省渔业船舶互保参考估价表 ,按照每艘渔船的材质、船龄和功率估算渔船价值,在渔船价值的 60-80%范围内确定互保金额。第七条第七条 会员应交纳的互保费等于互保金额乘以费率。报案和索赔报案和索赔5第八条第八条 互保渔船发生互保事故时,会员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在到达第一港口后的 24 小时之内通知本会。会员对互保事故负有举证的义务,并对举证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若会员不按规定及时报案影响本会及时勘验、准确理赔或抢救不及时、主动放弃扩大损失的,本会有权拒绝赔偿或相应扣减赔款。第九条第九条 会员在索赔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

9、互保凭证会员联;(二)事故经过说明和索赔申请书;(三)渔港监督机关或海事机关出具的渔业水上事故调查报告书或渔业海损事故证明;(四)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检验书、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簿、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辅助船除外) 、职务船员证书;(五)渔业海损事故调解书;(六)渔业海损事故损失清单、渔船修理费用清单和残余价值清单,渔船修理、外购设备、原材料发票或收据;(七)出险渔业船舶损失部位清晰彩色四寸照片;(八)本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九)渔船全损的需要提供渔业船舶注销证书。第十条第十条 自互保事故发生之日起,会员二年内不向本会提出索赔或不提供本条款规定的相应索赔材料,视作自动放弃权益处

10、理。6赔偿处理赔偿处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在渔船互保期间内,互保渔船发生互保事故的损失、责任和费用,本会按以下规定计算赔偿:(一)全损责任互保渔船发生全损按照互保金额赔偿。但互保金额高于渔船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渔船价值计算赔偿。(二)一切责任全损的,按上款全损责任规定计算赔偿。部分损失的,按互保金额与渔船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一切责任项下的渔船损失、第三者碰撞责任、施救救助费用的赔偿总和以互保金额为限。在互保有效期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互保事故,赔款累计达到互保金额时,互保责任即行终止。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互保渔船发生互保事故损失后,会员须与本会商定后,方可进行修理、承担责任或支付费用,否则本会

11、有权重新核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互保渔船出海作业超过 6 个月未得到行踪消息时即构成失踪,本会按全损赔付。若赔付后,会员又重新取得该船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等权利,应退回赔款。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会对每次赔款均按本条款以下约定扣除免赔额:(一)全损责任项下的赔偿,钢(铁)质渔船的按互保金额的 5%扣除免赔额,木质渔船按互保金额的 10%扣除免赔额。7(二)一切责任项下的赔偿,根据核定的渔船主机功率由小到大设定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 3000-10000 元,以互保凭证特别约定为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互保赔偿以互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理算依据,依次按互保比例、事故责任比例、免赔率、免赔额扣除后

12、计算。互保渔船按全损处理或修复后拆换的残余部分,作价后归会员所有,并在赔款中扣除。(一)会员船承担的责任比例以渔港监督或海事机关出具的渔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为准。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的事故,以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为依据。碰撞事故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 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 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 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 5%。(二)部分损失的免赔率为 5%。(三)会员船之间碰撞及多次碰撞,一次修理的免赔率为20%。(四)互保渔船与第三者船舶发生碰撞,无法提供肇事船情况的,免赔 50%。(五)互保渔船出险后,未及时通知协会导致影响互保勘验、定损、理赔的,免赔 50%以上,

13、直至拒赔。(六)会员未经协会同意,放弃向第三者索赔或因本人过失致使协会无法或影响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免赔 40%以上,直至拒赔。8(七)互保渔船未按规定进行有效瞭望或因船员操作不当引起船损事故的,免赔 20%。(八)互保渔船因船员生活用火使用不当引起火灾的,免赔 10%。(九)互保渔船因违章作业、违规航行、泊港期间无人值班(台风期间因行政行为除外) 、渔船证书不全等发生的渔业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免赔率为 10-50%,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拒赔。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互保渔船发生互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会员应向第三者索赔。如果第三者不予支付,会员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诉讼时效;本会根据会员

14、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互保合同予以赔偿,同时会员必须依法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会,并协助本会向第三者追偿。由于会员的过失造成本会代位求偿权益受到损害,本会可相应扣减赔款。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会员向本会请求赔偿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本会在 60 天内进行核定。对不属于互保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会员发出不予赔付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属于互保责任的,本会在与会员达成赔偿或给付互保赔偿金协议后 10 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义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互保期限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累计赔偿金额以互保金额为限。会员义务会员义务9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会员必须以签字或盖章的形式确认

15、互保凭证。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会员应按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交纳互保费,未按约定交纳互保费的,互保责任自动中止。互保责任中止期间发生的互保事故,本会不负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订立互保合同时,本会就渔船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会员应当如实告知。会员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会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互保费率的,本会有权解除互保合同。会员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会对于互保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互保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互保费。会员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互保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会对于互保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互保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

16、互保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当依法安全生产,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本会对会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检查时提出消除安全隐患的建议,会员应当认真付诸实施。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在互保期间内,因变更会员、渔船及互保凭证所载其他情况,会员应及时通知本会并办理批改手续。10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发生互保事故后,会员应当:(一)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降低受损程度。(二)获知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本会,并在渔船返港口后的 24 小时内向本会书面报告事故的起因、经过和损坏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互保事故的性质、原因无法确定的,本会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赔款。(三)接受并协助本会对事故进行调查,如实回答本会就事故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对于拒绝或者妨碍本会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伤害程度的,本会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发生互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会员应首先向责任方索赔直至诉讼。会员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后的差额部分,本会按本互保合同的约定计算赔款。会员放弃对有关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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