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公司法律法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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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法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江中共江苏苏省委江省委江苏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进金融改革金融改革创创新的意新的意见见发布时间:2014-07-24 苏发201417 号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为建立健全金融市场体系,促进地方金融改革创新,加快金融强省建设步伐,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重要作用,现结合

2、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壮大地方金融实力,健全金融市场体系,激发金融创新活力,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努力走出一条具有江苏特色的金融改革创新路子,加快建成市场有序竞争、产融有效结合、对内对外开放、区域协调发展、持续稳健运行、综合实力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位居全国前列的金融强省,为谱写中国梦江苏篇章做出积极贡献。(二)目标任务。到“十二五”期末,金融业作为地方经济重要支柱产业的作用进一步增强,金融业增加值占地

3、区生产总值比重达 7%左右;金融市场结构进一步优化,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总量比重、地方金融资产占全省金融业总资产比重均达 30%以上;区域性资本市场初步形成,江苏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超过200 家;保险业社会保障程度不断提升,保险深度和密度分别达 3%和 2500 元以上。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薄弱领域取得实效,服务科技创新、文化产业、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能力显著提升。到 2020 年,基本建立与“两个率先”相适应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金融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 9%左右,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更加完善,地方金融业综合实力明显增强,支持金融创新发展的法制、政策、信用体系基本完备,与国际金融市场联

4、系更为紧密,金融在支持经济发展、促进转型升级、服务民生改善、建设生态文明等方面作用充分显现。通过 10 年左右的努力,把江苏建设成为呼应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辐射中西部的金融资源集聚区、金融改革试验区、金融创新先行区。二、培育市场主体,增强地方金融综合实力(三)提升地方骨干金融企业竞争力。完善地方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骨干金融企业强强联合,探索以相互参股等方式整合资源、共赢发展。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引入战略投资者,充实资本实力。支持江苏银行增资扩股,加快上市步伐,争取基金托管资格和投行、基金公司等牌照,稳步推进综合化经营。支持华泰证券通过收购兼并、H 股上市,增强国际竞争能力

5、,力争成为证券行业领军企业。支持紫金保险向综合性保险集团发展,进一步提升核心竞争能力和盈利水平。支持地方法人保险公司发起组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明确省信用再担保公司政策性属性,进一步提升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能力。按照省属法人非银行金融机构定位,改革国信信托、江苏金融租赁、弘业期货管理体制、决策机制和奖惩机制,进一步提升在行业中的地位。确保 2016 年全省农村信用社全部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四)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功能明确、自担风险的中小型民营银行。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依法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6、加大对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提高民间资本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中的持股比例。支持大型民营企业整合集团金融资产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对新设立的中小型民营银行、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民营金融机构自批准设立起 3 年内,省财政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度给予奖励。(五)发展新型金融组织和业态。积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新型金融市场主体,落实风险补偿、风险拨备税前列支、呆账核销等财税扶持政策。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司法诉讼等,参照金融机构管理和执行。加快发展各类私募投资基金,培育区域

7、私募市场。鼓励发展各类资产管理机构,提高财富管理水平。研究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依法发起设立网络借贷、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支付、众筹等新型互联网金融机构,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集聚。推动重点互联网金融企业扩大业务规模,支持“开鑫贷”公司稳健发展,进一步发挥 P2P 小额借贷平台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作用,争取 2015 年累计成交额突破 100 亿元。支持各地吸引评估、评级、会计、律师、咨询等金融中介机构落户集聚,引导境内外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研发中心、呼叫中心、数据灾备中心等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到 2020 年,基本建成市场完善、功能齐全、服务高效的新型金融组织体系。

8、(六)加快地方金融发展平台建设。按照“政府导向、市场运作”原则,打造一批以金融投资为主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支持紫金投资、无锡国联、苏州国发等地方金融控股平台创新发展,增强对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和新型金融市场主体、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综合性投资能力,提升控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水平和运行质量。研究组建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省级金融控股公司,打造全省政策性、战略性、创新性金融发展新平台。三、完善市场体系,提升金融市场配置集聚资源能力(七)提高证券化水平。落实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举措,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尤其是省属企业整体上市,争取各行业龙头公司基本登陆境内外资本市场

9、,推动优质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方式做大做强,力争上市公司数量、总市值位居全国前列。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国企改革功能,推动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逐步提高全省国有资产证券化率。充分利用各类债券市场,扩大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债等金融产品发行规模,探索发展其他固定收益、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票据、并购债券、超短期融资券、优先股等创新产品。对承销并成功发行银行信贷资产、企业专项资产等证券化项目的金融机构,省财政按发行金额和期限给予奖励。(八)充分利用场外股权交易市场融资。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投融资功能。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到“新三板”挂牌,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融资。将江苏省股权交易中心作

10、为建设区域性资本市场的重要抓手和平台,完善交易模式,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加强与“新三板”的深度对接,努力建成全国一流的地方中小企业金融综合交易平台和拟上市企业培育基地。探索发展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市场,积极构建非上市企业股权转让和价值发现平台。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省内企业和在江苏省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前 200 家企业,省财政给予一定奖励。(九)强化保险市场经济补偿机制和投资功能。完善弱势群体保险保障机制,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和治安保险等产品。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鼓励开展健康、养老、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等保险试点。发挥

11、政府引导作用,研究建立以商业保险为平台、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的巨灾保险制度,分散和降低因自然、人为巨灾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风险。鼓励金融机构运用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支持企业国际化经营。探索保险资金支持实体经济有效路径,支持保险资金参与我省金融改革和基础设施、养老产业、健康服务业等领域投资。(十)推进要素交易市场创新发展。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规范发展”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发展数量和区域分布。规范发展农产品、石油化工、物联网产品、文化产权等要素交易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探索设立环境能源交易中心,开展排污权等环境产品交易试点。建立完善权益类、

12、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治理结构和监管办法,发挥江苏交易场所登记结算公司“首创”优势,率先建立集中统一的交易场所登记结算体系,探索创新交易场所管理的“江苏模式”。四、深化产融结合,加大金融支持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力度(十一)确保重点领域资金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信贷投入,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优惠贷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市政债发行试点,探索一般责任债券和项目收益债券运行机制,推广运用 PPP 模式,拓宽新型城镇化、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管网等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渠道。支持金融机构对接苏北快速铁路网和过江通道建设资金需求,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铁路、港口等项目投资。鼓励银行机构实行差别化

13、信贷政策,加大对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兼并重组、转型转产、技术改造等环节的信贷支持。(十二)加快股权投资发展。充分利用私募股权融资,支持各类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型、初创型中小企业成长。大力引进和培育并购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推动重点企业和传统优势产业链重组整合。发挥江苏高投、元禾控股等股权投资龙头企业引领作用,不断提高科技创投基金、天使投资母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企业国际化基金、软件发展基金等省级基金受托资金规模和管理水平。推动省级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建设,支持创投机构与地方政府合作设立引导基金,降低社会资本进入股权投资领域门槛。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省财政按其投资省内中小高新技

14、术企业的规模给予奖励。(十三)完善科技文化金融服务体系。加快推进科技支行、科技保险支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专营机构建设,制定科技金融特色机构认定标准,落实相关财税扶持政策。鼓励各地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逐步实现市县全覆盖。深入推进国家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省建设,开展省级科技金融合作创新示范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科技企业信用示范区创建,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建成区域性科技金融中心。大力发展文化金融,支持文化产权交易场所创新平台建设。积极发展以文化金融为特色的专营金融机构和新型金融市场主体,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质押贷款、融资租赁业务。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文化保

15、险试点。五、破解瓶颈难题,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十四)引导信贷投放向小微企业倾斜。建立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积极争取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指标,重点向小微企业贷款占比较大的中小金融机构倾斜。鼓励银行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将小微企业信贷绩效纳入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规则。推动银行机构大力发展产业链融资、商业圈融资和企业群融资,开办商业保理、金融租赁和定向信托等融资服务。支持银行机构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思维、新技术、新工具,不断创新小微企业网络金融服务模式。(十五)拓展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小微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发行小微企业扶持债券,探索

16、发行小微企业集合信托。依托省小微企业融资产品交易中心,创新发展“江苏版”小微企业私募债。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促进小微企业与省内外社会资本有效对接。(十六)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积极开展小微企业转贷方式创新试点,允许列入试点银行“名单制”管理的小微企业部分转贷,降低续贷成本。在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争取到 2016 年推广至全省法人银行机构。鼓励各地规范设立小微企业周转资金池,为符合续贷要求、资金链紧张的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周转资金。在严格监管、公开透明的前提下,支持银行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开发优惠便捷的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十七)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升级改造省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快建成集融资筛选、培育、管理以及数据分析、监测、考核为一体的小微企业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健全再担保体系,适当降低小微企业反担保要求和担保费率,合理放大担保机构担保倍数。推动银行机构与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对各地政府出资设立或参股、以优惠费率服务小微企业的担保公司,省财政按当地政府新出资或增资资本给予奖励。对担保公司、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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