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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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转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的通知通知苏州国税函2009210 号 各市、区国家税务局(常熟不发)、市区各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41 号)层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苏国税函2009342 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41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国税函2009641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供电行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2009232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于上述供电企业进行电力调压并按电量向电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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