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守法自由自在 论校园常见之犯罪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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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知法守法 自由自在論校園常見之犯罪類型報告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告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莊俊仁主任檢察官 莊俊仁1校園常見之犯罪類型一、手機免費打?一、手機免費打? 二、不要小看性騷擾二、不要小看性騷擾 三、花花大少援交案三、花花大少援交案 四、散布四、散布自拍遛鳥照片自拍遛鳥照片 合法否?合法否? 五、網路公然侮辱及誹謗五、網路公然侮辱及誹謗 六、網路詐欺六、網路詐欺 七、七、大學生盜賣偽造月眉門票 八、寶物不見了八、寶物不見了 九、青春不搖頭九、青春不搖頭2校園常見之犯罪類型十、十、網路上散布電腦病毒及木馬程式 十一、十一、 KuroKuro案的啟示案的啟示別上非法

2、網站下載別上非法網站下載 軟體軟體 十二、哈利波特上網免費看 網站恐挨告十二、哈利波特上網免費看 網站恐挨告 十三、十三、非法重製、改作並公開展示他人之報非法重製、改作並公開展示他人之報 告告 十四、網路炸彈客十四、網路炸彈客 十五、十五、網路留言恐嚇台鐵 大學生吃官司3一、手機免費打?一、手機免費打? 大學生某甲於94年5月間某日上午,在台北 市某大學校園內,拾獲某乙所有之嶄新手機 (內附0928829XXX號SIM卡1張)後,竟予 以侵占入己,並與知悉該手機及SIM卡係贓 物之A、B、C三位同學,共同自94年5月8日 至17日,在學校宿舍內,將該SIM卡裝入自 己使有之手機內,連續盜打,共

3、詐得新台幣 23611元通話費,嗣某乙經中華電信通知繳 費,始得知該門號遭盜打而報警查獲。 4侵占遺失物及收贓之刑事責任侵占遺失物及收贓之刑事責任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 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 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9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一千元以 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5盜打行動電話之刑事責任盜打行動電話之刑事責任 電信法第56條第1項及第4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 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

4、 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 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6二、不要小看性騷擾二、不要小看性騷擾有一位男性研究生,某一天下課,在 公 車站牌候車時,突然對一名候車的陌 生女乘客伸出鹹豬手摸臀,該女 子先是一驚,決定不予理會,沒想到 該男學生上車後又繼續趁排在前方的 女乘客不備,再猛然摸了對方臀部一 把。7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定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定 性騷擾防治法已於今(95)年2月5日施行。 性騷擾之定義(性騷擾防治法第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 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

5、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 、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 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 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 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 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 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 、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8性騷擾行為應負的民事責任性騷擾行為應負的民事責任 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 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 害 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9性騷擾行為應負的行政責任性騷擾行為應負的行政責任 性

6、騷擾防治法第20條:對他人為性騷 擾者,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性騷擾防治法第21條:對於因教育、 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 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 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 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10性騷擾行為應負的刑事責任性騷擾行為應負的刑事責任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 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 為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換句話說,如果被害人不提出告訴的話,檢 察官不能追訴,法院也不能審判。11三、花花

7、大少援交案三、花花大少援交案 杜於94年11月22日凌晨零時15分 許 ,在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友人租屋處 ,以電腦設備連結上網至豆聊天 室 ,以花少為暱稱,刊登我是20 歲男大學生因為缺錢想找大姊姊援助 可先看過喔09329799*之足以引誘 、暗示、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嗣 經警方依行動電話號碼循線查獲。 12上網散布援交訊息之刑事責任上網散布援交訊息之刑事責任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 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 、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 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 、媒介 、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 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13四

8、、散布自拍遛鳥照片四、散布自拍遛鳥照片 合法否?合法否? 30歲的朱姓工程師在網路上以射精猛男 為名,張貼自己在國外各大風景區等處拍攝 的自拍裸照和射精影片,供人瀏覽和下載, 造成男同志間轟動,有上百萬人次點閱瀏覽 ,還導致網路一度癱瘓,警方上網查探,發 覺對方足跡遍佈各地,還曾遠征至港、澳、 美、威尼斯等地,裸照內容極度變態和挑釁 ,臺北市刑警大隊經月餘追查,昨天在板橋 查獲朱某到案,查扣電腦等相關證物。(引 自2006年9月22日自由電子報)14在網路上張貼猥褻圖文之刑事責任在網路上張貼猥褻圖文之刑事責任 刑法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 、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9、列,或以他法 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 字 、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 者 ,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 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15五、網路公然侮辱及誹謗五、網路公然侮辱及誹謗 北部某國立大學邱姓學生於86年9月補 修某教授的課程,因不滿該教授的教 學及考試方式,於同年11月兩度在網 際網路校園版的電子布告欄上,以 另一種形式之強暴為題,張貼文章 ,指摘該教授利用學生上課作成之摘 要、抄襲學生所作之報告,作為學術 論著。邱姓學生並另以大字報的方式 將文章張貼於該大學

10、的言論廣場上。 16網路公然侮辱及誹謗之刑事責任網路公然侮辱及誹謗之刑事責任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邱姓大學生的 行為同時觸犯了刑法309條第1項的公 然侮辱罪,與310條第2項的加重誹謗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較重之加重 誹謗罪處斷。且因被告前後兩次誹謗 行為,為連續犯,以一罪論,並加重 其刑。判決結果是處邱姓學生拘役55 天。(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度自 字第4號刑事判決) 17相關法條相關法條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 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11、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 此限。18六、網路詐欺六、網路詐欺南部某大學學生陳南部某大學學生陳,於於9292年年4 4月月5 5日,先日,先 以顏以顏 之名義,向雅虎奇摩公司申請之名義,向雅虎奇摩公司申請 帳號,並在該公司拍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拍賣帳號,並在該公司拍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拍賣 手機之廣告及留下聯絡電話,李手機之廣告及留下聯絡電話,李 於於9292年年 4 4月月7 7日在網路上看到該廣告參與競標,並接日在網路上看到

12、該廣告參與競標,並接 獲陳獲陳 以電子郵件通知得標之消息,旋撥以電子郵件通知得標之消息,旋撥 打電話聯繫,陳打電話聯繫,陳 即對李即對李 謊稱需先將謊稱需先將 得標金額得標金額54005400元匯入在玉山銀行之帳戶,始元匯入在玉山銀行之帳戶,始 能取貨,使李能取貨,使李 不疑有他,於不疑有他,於9292年年4 4月月9 9日日 將將54005400元匯入該帳戶內。嗣因李元匯入該帳戶內。嗣因李 遲未取遲未取 得上開手機,亦無法與陳得上開手機,亦無法與陳 取得聯繫,至取得聯繫,至 此始知受騙而報警查悉上情。此始知受騙而報警查悉上情。19網路詐欺之刑事責任網路詐欺之刑事責任 刑法第 339 條 意圖

13、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 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20七、大學生盜賣偽造月眉門票七、大學生盜賣偽造月眉門票 林姓大學生利用在台中縣月眉育樂世界工讀 的機會,先竊取門票販售,並在住宅內以電 腦 偽造門票,自行前往園區入口處前,以低於 原價500元即200元之價格販售圖利。又林姓 學生有鑑網路售票價格為600元,另邀陳姓 、錢姓2位同學,共同利用網路推銷1張500 元的偽造門票,若有遊客欲購買,雙方則約 在園區入口處附近交易,再搭配洪、黃2位 在門口收門

14、票的同學,讓偽票輕易過關。21大學生盜賣偽造月眉門票之刑事責任大學生盜賣偽造月眉門票之刑事責任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 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 、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 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法條內容同前一案例所示)22八、寶物不見了八、寶物不見了 張於94年1月12日上午,在臺北市八德路 某網咖內,上網連線至天堂遊戲網站, 先輸入朋友蔡

15、之帳號、密碼,操作虛擬 人物少女貞德丟棄儲存共約價值7千元 之+8幽暗十字弓等多項虛擬道具,又 以另台電腦登入自己申請之2個帳號,操作 虛擬人物蕃茄蛋炒飯撿取蔡之道具 ,由蕃茄蛋炒飯交換給鮪魚壽司, 存入鮪魚壽司帳號紀錄內,以此不正方 法無故取得虛擬道具之電磁紀錄,使蔡 受損害。 (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 字第847號刑事判決23非法入侵電腦之刑事責任非法入侵電腦之刑事責任 刑法第358條 (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 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 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9條

16、(破壞電磁紀錄罪)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 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 萬元以下罰金。24九、青春不搖頭九、青春不搖頭 中部某大學之張姓女學生,於95年2月 15日晚間,在台中市台中港路之時 尚 PUB,與友人狂歡時,一次施用 二顆第二級毒品MDMA(俗稱搖頭 丸)助興。嗣於翌日凌晨4時許,警 方前往取締時,發覺張姓學生出現多 話、亢奮等疑似施用毒品之異狀,遂 帶返警局採尿送驗,證實確呈第二級 毒品MDMA陽性反應,始悉上情。25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刑事責任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刑事責任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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