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医院法律法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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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台龙矿中心医院医务人员 法律法规培训 2012年10月9日邹强一、医务人员需要掌握和理解的法律和行政 法规n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19940226 实施日期:19940901 颁布单位:国务院 );1994年8月29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卫生部n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33号公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n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n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已由中华人

2、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 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n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生部办公厅 二年六月二日印发)n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51 号总 理 朱镕基 n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n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二三年十一月七日部务会讨论通过 n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3、一次会议修订)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部 长 高 强n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n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 理 温家宝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8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 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 长 吴 仪二三年十月

4、十五日 n护士条例已经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n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 施行。n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 规定(卫医发200224号)同时废止。本规定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n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3月19日 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本规 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颁布日期:

5、19940226 实施日期:19940901 颁布单位: 国务院 )n第一章 总 则n第一条n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 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n第二条n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 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n第三条n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n第四条n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n第五条n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n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 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n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

6、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 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n第二十二条n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 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n第二十四条n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 展诊疗活动。 n第二十五条n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n第二十六条n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 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n第二十七条n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n第二十八条n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

7、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n第二十九条n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n第三十条n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 者职称的标牌。 n第三十一条n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 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n第三十二条n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 、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 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n第三十三条n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 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 见时,应当

8、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 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 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 批准后实施。 n第三十四条n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n第三十五条n 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n第三十六条n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 n第三十七条n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 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n第三十八条n 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

9、上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n第三十九条n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 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 遣 n第六章 罚 则n第四十四条n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 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 的罚款。 n第四十五条n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 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10、证 。 n第四十六条n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 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 n第四十七条n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 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已经2003年5月7日国务 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n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 成

11、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 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 众健康的事件。n第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 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 ,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 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 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12、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 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 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n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 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 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 作的原则。 n第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 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 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 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 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n十九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 范,建

13、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n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 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 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 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 政府报告,并同时向

14、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 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 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 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n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 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 ,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 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 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 感染和污染。医疗卫

15、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 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 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 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 ,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n第四十四条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 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 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 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 强制执行。 n第五章 法律责任n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 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

16、报或者授 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 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 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 、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 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 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 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 报或者谎报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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