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检讨《版权条例》的若干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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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档 号 : CIB 07/09/5/2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检讨版权条例的若干条文检讨版权条例的若干条文 引言引言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三 月 十 二 日 的 会 议 上 , 行 政 会 议 建 议建 议 , 行 政 长 官 指 令 采 纳 下 列 提 议 - (a) 将 2001 年 版 权 (暂 停 实 施 修 订 )条 例 的 安 排 落 实 为 长 期 措 施 , 使 有 关 最 终 使 用 者 的 刑 事 责 任 只 适 用 于 四 类 作 品 ; 并 在 雇 主 提 供 此 类 作 品 的 盗 版 复 制 品 的 情 况 下 , 为 使 用 的 雇

2、 员 提 供 免 责 辩 护 (下 文 第第 5 至至 8 段段 ); (b) 检 讨 版 权 条 例 (条 例 )现 行 的 刑 事 条 文 和 执 法 程 序 , 以 便 更 有 效 地 打 击 影 印 店 铺 未 经 授 权 而 影 印 书 籍 作 商 业 用 途 的 非 法 活 动 (下 文 第第 9 段段 ); (c) 采 用 非 法 定 方 式 , 澄 清 有 关 为 教 育 目 的 而 允 许 的 作 为 的 条 文 中 合 理 的 范 围 一 词 的 意 思 ; 并 扩 阔 这 些 作 为 和 有 关 公 平 处 理 的 豁 免 的 范 围 (下 文 第第11至至 15 段段

3、); (d) 立 法 准 许 以 特 殊 形 式 转 录 印 刷 作 品 , 专 供 无 法 阅 读 印 刷 本 的 人 士 使 用 ; 并 撤 销 有 关 为 有 残 障 的 人 士 在 电 视 广 播 或 有 线 传 播 节 目 加 上 字 幕 的 限 制 (下 文 第第 16 至至 17 段段 ); (e) 考 虑 豁 免 在 酒 店 客 房 及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在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播 放 免 费 电 台 或 电 视 节 目 , 须 就 节 目 内 所 包 括 的 作 品 向 有 关 版 权 拥 有 人 支 付 版 权 使 用 费 ; 并 扩 阔 在 公 众 地 方 作

4、此 类 播 放 的 豁 免 范 围 (下 文 第第19至至20 段段 ); - 2 - (f) 维 持 对 平 行 进 口 非 电 脑 软 件 的 版 权 作 品 的 管 制 ; 但 撤 销 有 关 最 终 使 用 者 进 口 和 管 有 此 类 作 品 的 刑 事 和 民 事 责 任 (下 文 第第 22 至至 23 段段 ); (g) 对 以 不 诚 实 手 段 接 收 收 费 电 视 节 目 的 行 为 提 供 民 事 补 救 办 法 ; 并 提 供 民 事 补 救 及 刑 事 制 裁 方 式 , 打 击 管 有 未 经 批 准 的 解 码 器 作 商 业 用 途 的 行 为 ( 下 文

5、 第第 26 段段 ); (h) 维 持 现 时 有 关 版 权 特 许 机 构 的 自 愿 注 册 制 度 , 并 鼓 励 这 些 机 构 订 立 自 律 工 作 守 则 , 包 括 处 理 投 诉 的 机 制 (下 文 第第 29 段段 ); 及 (i) 增 加 版 权 审 裁 处 的 成 员 数 目 (下 文 第第 31 段段 )。 背景和论据背景和论据 一 般 背 景一 般 背 景 2.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四 月 , 我 们 实 施 新 法 例 , 就 最 终 使 用 者 在 业 务 上 管 有 侵 犯 版 权 物 品 引 入 刑 事 责 任 。 实 施 新 例 的 原 意 ,

6、是 阻 吓 涉 及 电 脑 软 件 及 视 听 产 品 的 猖 獗 盗 版 情 况 , 但 是 新 例 同 时 适 用 于 影 印 印 刷 作 品 以 及 从 互 联 网 下 载 资 讯 的 行 为 , 这 对 企 业 的 资 讯 传 播 及 学 校 的 教 学 活 动 造 成 阻 碍 。 公 众 普 遍 认 为 , 新 刑 事 法 的 涵 盖 范 围 太 广 。 经 立 法 会 批 准 后 , 我 们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六 月 暂 停 实 施 新 例 , 但 有 关 条 文 仍 适 用 于 电 脑 程 式 、 电 影 、 电 视 剧 或 电 视 电 影 , 以 及 音 乐 纪 录 。

7、暂 停 实 施 的 限 期 将 于 二 零 零 二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届 满 (如 获 立 法 会 批 准 , 则 可 延 长 )。 我 们 承 诺 会 广 泛 谘 询 公 众 , 然 后 制 定 长 远 的 解 决 办 法 。 3. 我 们 随 后 发 出 谘 询 文 件 , 进 行 为 期 两 个 月 的 谘 询 , 谘 询 期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结 束 。 该 文 件 包 括 有 关 最 终 使 用 者 刑 事 责 任 的 主 要 问 题 , 以 及 去 年 四 月 公 众 在 辩 论 时 提 出 的 若 干 其 他 问 题 。 我 们 收 到

8、 来 自 几 乎 所 有 主 要 关 注 团 体 和 个 别 市 民 的 意 见 书 , 合 共 254 份 。 我 们 亦 徵 询 了 立 法 会 工 商 事 务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 并 与 各 有 关 团 体 进 行 了 正 式 及 非 正 式 的 讨 论 , 以 收 集 他 们 的 意 见 。 - 3 - 4. 参 考 谘 询 结 果 后 , 我 们 制 定 了 有 关 未 来 路 向 的 提 议 , 现 载 于 以 下 段 落 。 所 提 及 该 条 例 的 有 关 条 文 , 载 录 于 附 件附 件 。 提 议提 议 (A) 有 关 在 业 务 上 的 盗 版 物 品 最

9、终 使 用 者 的 刑 事 条 文有 关 在 业 务 上 的 盗 版 物 品 最 终 使 用 者 的 刑 事 条 文 5. 2001 年 版 权 (暂 停 实 施 修 订 )条 例 在 去 年 六 月 通 过 后 , 有 关 最 终 使 用 者 的 刑 事 条 文 只 适 用 于 四 类 作 品 , 即 电 脑 程 式 、 电 影 、 电 视 剧 或 电 视 电 影 , 以 及 音 乐 纪 录 。 社 会 对 此 普 遍 接 受 , 而 在 实 施 方 面 , 至 今 亦 没 有 出 现 问 题 。 我 们 相 信 , 此 举 已 在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与 资 讯 传 播 和 教 学 的

10、 实 际 需 要 之 间 , 取 得 适 当 平 衡 。 我 们 提 议提 议 将 这 项 安 排 落 实 为 长 远 措 施 。 6. 在 现 有 法 例 下 , 雇 员 如 在 知 情 的 情 况 下 , 在 其 工 作 之 中 使 用 例 如 盗 版 电 脑 软 件 , 可 能 受 到 刑 事 制 裁 。 有 意 见 认 为 , 雇 员 因 害 怕 失 去 工 作 , 往 往 在 与 雇 主 交 涉 时 处 于 弱 势 。 若 对 这 些 雇 员 施 加 刑 事 制 裁 , 未 免 过 于 严 苛 。 为 此 , 我 们 提 议提 议 , 在 雇 主 提 供 作 品 的 盗 版 复 制

11、品 的 情 况 下 , 为 使 用 这 些 复 制 品 的 雇 员 就 刑 事 责 任 提 供 免 责 辩 护 , 并 将 此 追 溯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四 月 一 日 。 不 过 , 针 对 雇 员 在 知 情 的 情 况 下 , 经 营 (例 如 交 易 或 售 卖 ) 版 权 作 品 盗 版 复 制 品 的 刑 事 制 裁 , 则 维 持 不 变 。 我 们 须 小 心 草 拟 有 关 法 例 , 确 保 提 议 的 免 责 辩 护 不 会 成 为 漏 洞 。 7. 为 进 一 步 限 制 最 终 使 用 者 刑 事 责 任 的 范 围 , 我 们 提 议提 议 , 该 条 例 凡

12、 载 有 为 任 何 贸 易 或 业 务 的 目 的 、 或 在 任 何 贸 易 或 业 务 的 过 程 中 , 又 或 在 与 任 何 贸 易 或 业 务 有 关 连 的 情 况 下 词 句 的 条 文 , 均 删 除 其 中 又 或 在 与 任 何 贸 易 或 业 务 有 关 连 的 情 况 下 一 句 。 这 包 括 把 该 句 从 该 条 例 的 有 关 民 事 条 文 中 一 并 删 除 。 8. 我 们 已 考 虑 应 否 免 除 为 非 商 业 目 的 而 管 有 上 文 第5 段 所 述 四 类 作 品 的 盗 版 复 制 品 之 刑 事 责 任 , 例 如 在 福 利 机 构

13、 或 非 牟 利 学 校 内 使 用 盗 版 电 脑 软 件 。 过 去 , 在 这 类 机 构 内 , 最 终 使 用 者 使 用 盗 版 物 品 的 情 况 颇 为 猖 獗 。 我 们 关 注 到 , 一 旦 放 宽 有 关 刑 事 法 律 , 会 令 这 种 做 法 再 度 活 跃 起 来 。 在 权 衡 各 项 考 虑 后 , 我 们 提 议提 议 不 作 任 何 改 变 。 - 4 - 9. 书 籍 出 版 业 对 影 印 店 铺 未 经 授 权 而 影 印 书 籍 作 商 业 用 途 , 极 为 关 注 。 我 们 会 检 讨 该 条 例 现 行 的 刑 事 条 文 和 执 法 程

14、 序 , 以 便 更 有 效 地 打 击 这 类 非 法 活 动 。 (B) 为 教 育 目 的 而 允 许 的 作 为为 教 育 目 的 而 允 许 的 作 为 10. 尽 管 以 上 建 议 已 免 除 了 最 终 使 用 者 影 印 印 刷 作 品 及 从 互 联 网 下 载 资 讯 的 刑 事 责 任 , 但 民 事 责 任 仍 然 存 在 。 因 此 , 我 们 有 需 要 澄 清 , 某 些 为 教 育 目 的 而 作 出 的 法 定 允 许 作 为 的 范 围 (即 可 获 豁 免 民 事 责 任 的 作 为 ), 让 教 师 在 影 印 和 下 载 作 品 作 课 堂 用 途

15、时 有 更 明 确 的 依 据 。 11. 我 们 提 议提 议 采 用 非 法 定 方 式 , 澄 清 条 例 第 41 及 45 条 中 合 理 的 范 围 一 词 的 意 思 , 以 提 供 更 灵 活 的 安 排 及 更 详 细 的 指 引 。 此 外 , 我 们 亦 提 议提 议 删 除 第 45 条 中 片 段 一 词 。 12. 知 识 产 权 署 署 长 会 召 集 工 作 小 组 , 与 有 关 团 体 就 下 述 作 为 制 订 非 法 定 指 引 - (a) 影 印 印 刷 作 品11; 以 及 (b) 复 制 以 数 码 形 式 纪 录 的 作 品 , 例 如 多 媒

16、体 作 品 , 以 及 上 载 作 品 到 互 联 网 , 和 从 互 联 网 下 载 作 品 。 13. 我 们 提 议提 议 扩 大 现 时 该 条 例 第 41 及 45 条 有 关 复 制 作 品 的 允 许 作 为 的 范 围 , 准 许 将 作 品 的 小 部 分 上 载 到 学 校 的 内 联 网 , 供 在 校 内 作 有 限 度 使 用 。 与 其 他 允 许 作 为 一 样 , 这 项 作 为 必 须 符 合 指 定 的 条 件 , 即 不 得 抵 触 对 作 品 的 正 常 利 用 , 亦 不 可 不 合 理 地 损 害 版 权 拥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举 例 来 说 , 将 整 本 教 科 书 上 载 到 学 校 的 内 联 网 , 便 不 会 获 得 允 许 。 14. 根 据 现 行 规 定 , 如 某 作 品 已 有 特 许 计 划 订 明 授 权 安 排 , 则 该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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