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程中《劳动法》的讲解

上传人:jiups****uk12 文档编号:45919365 上传时间:2018-06-20 格式:PPT 页数:159 大小:40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经济法课程中《劳动法》的讲解_第1页
第1页 / 共159页
经济法课程中《劳动法》的讲解_第2页
第2页 / 共159页
经济法课程中《劳动法》的讲解_第3页
第3页 / 共159页
经济法课程中《劳动法》的讲解_第4页
第4页 / 共159页
经济法课程中《劳动法》的讲解_第5页
第5页 / 共15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经济法课程中《劳动法》的讲解》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课程中《劳动法》的讲解(15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六讲 劳动法案例lJack是2002年的应届毕业生,与富山公司签订了三 年期的劳动合同,约 定合同期为三年,从2002年8 月1日到2006年7月31日,其中前六个月为试用期。 因富山公司考虑刚毕业的学生没有实践经验,于 2002年9月份出资送Jack去参加就职培训,因此双 方又签订了五年的服务期协议,起始时间与劳动合 同的起始时间相同,约 定如Jack在服务期内解除合 同,则需按约支付违约金1万元。l2002年11月6日, 富山公司在讨论年终奖问 题时,认为新员工为单位创造的效益不明 显 ,当年不发给年终奖,第二年减半发放,从 第三年起全额享受。Jack认为奖金应该 与 员工的个人业绩挂钩

2、,而不应由工作年限决 定,公司的规定不合理。同年11月11日 Jack 书面向富山公司提出解除合同,11月 12日起未到公司上班。l 11月13日,富山公司书面通知他公司已经同意他 辞职,人事部会依法为他办理退工等 手续,但他应 按约定交纳违约金1万元,被Jack拒绝。11月18日 起富山公司多次致 电、致信给Jack,要求他支付违 约金,均遭拒绝。12月30日富山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要求Jack支付违约金1万元。Jack则 认为他现在还 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无需支付违约金。l问题:你认为Jack 要承担违约金吗?试用期的概念及期限规定l 根据高级汉语词典的解释,“试用”是使 某人

3、受到一段时期的检验或试工以便能确定 这人是否适合于做某事,“试用期”是指在正 式使用之前的应用期间,看是否合适。劳 动部办公厅对的复函对试用期作了如下的定义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 的考察期。l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 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中规定:“按 照劳动法第21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 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 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 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 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l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规定得

4、更加具体,l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 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 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 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l另外,除了企业员工试用期外,还有两种试用期, 一是国家公务员的试用期,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 条例的规定,机关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实行一年 试用期,试用期间实行试用期工资标准。期满合格 正式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二是事业 单位聘用合同试用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 殊情况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被聘人员 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可延长至十二个月,该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

5、期内二、试用期和见习期、学徒期的区别l 关于学徒期与试用期,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 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的规定 ,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 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这一培训方 式仍应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试用 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 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和学徒期包含在劳动合同 的期限内,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但试用期不得超过 半年。 l 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 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 下的做法。劳动

6、部办公厅对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 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中规定 :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 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 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随着毕业分配制 度的变革,企业用工制度的变化,实践中见习期制 度已经不多见,将慢慢退出历史舞台。 三、新、旧法关于试用期规定的细微变化l(一)试用期期限的变化。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 的期限较以往的规定更加具体:1、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下的试用期限:旧法: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 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 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新法: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

7、定试 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 期不得超过一个月。l2、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试用期限:旧法: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 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可得出结论, 二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可达六个月。新法: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 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 过六个月。l(二)有关试用期适用的变化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的试用期限:旧法:没有具体规定,可以约定试用期。新法: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 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l2、不能重复约定试用期的适用旧法: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 时改

8、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 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 试用一次。新法: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 定一次试用期,即使工作岗位或工种发生变 化,或者劳动者离职后重新入职,都不得再 约定试用期。四、用人单位以其它形式或口头约定试用期 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l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口头或以其他形式(如在入职 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试用期)与劳动者约定三 个月或六个月试用期,但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口 头或者以其它形式约定的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认 为该劳动者试用合格,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 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解除劳动关系。l观点:用人单位该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发生

9、劳 动争议时往往会处于被动地位而导致败诉。 l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 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 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法第 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 劳资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存在于劳动合同 期限中,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当然不可 能存在,所谓皮之不附,毛将焉存?案例:l张某于2007年1月份入职深圳某电子厂,该厂未与张某签订劳 动合同,但张某入职时填写的入职登记表下面有一行备注:新 入职员工试用期为三个月。另外电子厂的员工手册中也规 定:凡是

10、新入职的员工,试用期均为三个月。张某工作二个多 月后,公司以张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将张某辞退,张某不服, 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试 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电子厂虽在入职登记表及员工手 册中规定试用期,但并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该试用 期不存在,双方为事实劳动关系,电子厂将张某辞退应当支付 经济补偿金。l解析: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如果还在入职 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试用期,而不与劳动者签 订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首先, 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的试用期无效,视 为无试用期,其次,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 月不满一年的,应当向劳动者每

11、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超过一年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 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五、用人单位只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的问 题l实践中大量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 同,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 试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在试 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该劳动者。用 人单位这样做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在试用 期使用廉价劳动力,方便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 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 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案例 l小王新入职某贸易公司,公司人事主管告诉 小王,为了考察小王的工作能力,先签订一 个三个月的试用

12、合同,试用期间月薪1500元 ,三个月试用期满,如果小王能够为公司带 来新的订单,公司将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正 式合同期工资为2000元。如果三个月试用期 小王没有达到公司规定的业绩,公司将不正 式聘用小王,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l解析:劳动合同法为了制止用人单位滥用试 用期损害劳动者的权益,规定劳动合同仅约 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 合同期限。本案中公司与小王签订的是一个 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按照法律规定,该试用 期是不成立的,视为公司与小王签订的劳动 合同期限为三个月。六、试用期内是否需缴纳社会保险l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 的习惯性做法,劳动者由于法

13、律知识的缺乏,也常常错误认为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自己的合法权 益受到损害。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 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 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实际上,劳 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外的“特殊期”,试用期包括在劳 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 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造成劳动者损失 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七、试用期工资如何确定l由于劳动法对试用期的规定非常原则,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条款,实践 中用

14、人单位往往利用试用期的“模糊规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试 用期演变成了“白干期”“廉价期”,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获得的劳动报酬 非常低廉,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 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 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不低 于”原则,首先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试用 期工资的最底线,其次,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 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即如果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 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高于用人单位所

15、在地的最低工资标 准的,则二者取其高。八、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 限制l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否随时辞退员工? 很多用人单位均存在一个错误的认识,认为 在试用期内完全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 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认识是极其错误 的,不单单损害劳动者的权益,也会给用人 单位带来法律风险。 l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 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 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可见,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 一: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

16、重违反用人单位 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 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 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 胜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l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负有举证义务,需 举证证明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否则,需承担因违 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劳动者要求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 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 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两倍 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l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依据第四十条 第一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