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智慧宝贝终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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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泰康智慧宝贝终身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泰康智慧宝贝终身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风险提示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智慧宝贝终身保险 (分红型) 为分红型保险。 本保险的红利分配将随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动,红利并非确定值,也 可能为零。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智慧宝贝终身保险(分红型)。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 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本 产品”指我们提供的“泰康智慧宝贝终身保险(分红型)”产品,“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 立的“泰康智慧宝贝终身寿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2、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一、产品性质 一、产品性质 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的盈余,按一 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在发达国家已运用两百多年的分红保险,作为抵御通 货膨胀和利率风险的主力险种,其主要优点在于分红保单不但能够提供传统保单下的保障功能, 还可以给投保人提供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参加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活动所得盈余的 分配的机会。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 二、产品特色二、产品特色 教育基金给付集中 被保险人生存 15 周岁、16 周岁、17 周岁、18 周岁、19

3、 周岁、20 周岁、21 周岁、25 周岁领取不同比例的教育基金,弥补教育支出压力。 按需保障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含)至 60 周岁期间身故,享受 2 倍保险金额给付, 生存 15 周岁、16 周岁、17 周岁每年领取保险金额的 10%、生存至 18 周岁、 19 周岁、20 周岁、21 周岁每年领取保险金额 40%、生存至 25 周岁领取保 险金额 100%作为教育金、婚嫁金。 终身分红支持未来 保单具备分红功能,可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分配的红利以复利方式 累积生息,对未来的生活需要提供支持与帮助! 三、保险责任三、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

4、保险金给付 本合同生存给付有如下三种方式,您投保时须选择投保其中一种: (1)如果被保险人分别在年满 15、16 和 17 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 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 1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分别给付生存保险 金;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25 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 们按保险金额的 10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分别在年满 18、19、20 和 21 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 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 4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分别给付生存 保险金; 本合同被保险人在年满 25 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生 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 1

5、0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3)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5、16 和 17 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生 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 1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分别给付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19、20 和 21 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 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 4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分别给付生存保险泰康智慧宝贝终身保险利益演示 代理人姓名:杨宝成 代理人工号:2 9 1 2 2 8 3 3 版本号:3 . 5 . 4第 1 页/ 共 8 页金;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25 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 们按保险金额的 10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

6、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身故保险 金数额等于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 您累计所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含)至 60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 间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两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保险金额的 200%;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60 周岁(含)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后 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保险金额。 四

7、、责任免除四、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 同终止时的现金

8、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五、犹豫期及退保 五、犹豫期及退保 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 10 日内为保险合同的犹豫期。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我 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 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六、投资策略 六、投资策略 我们为分红保险产品设立了投资账户。该账户是我们为履行分红险保险责任,依照国家政策 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金运用而设立的专用账户。该

9、账户由我们委托的投资管理人进行专门的投 资管理。 分红账户的投资在满足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要求的基础上,谋求投资账 户的稳健增值,为客户提供良好分红水平。 在遵守保险资金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基本投资政策的前提下,本账户投资管理人结合对 宏观经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的研究分析与判断及对证券市场趋势的前瞻性把握,根据资产 负债管理原则,按照分红保险资金的负债特性合理配置固定收益、权益等大类资产,积极调整组 合并优选持仓品种,以达成分红投资账户获取长期稳定投资收益的目标。 七、保单红利及红利分配七、保单红利及红利分配 本产品的红利来源于死差、利差等,即将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

10、死亡率假设、预定利泰康智慧宝贝终身保险利益演示 代理人姓名:杨宝成 代理人工号:2 9 1 2 2 8 3 3 版本号:3 . 5 . 4第 2 页/ 共 8 页率假设等)的盈余,按不低于 70%的比例分配给投保人。 在每一保险单年度末,若本合同有效且所有到期保险费已交纳,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 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红利是不保证的,可能为零。 本产品的红利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即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盈余分配给投保人。红利领取方 式有以下两种,您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 现金领取 您可于每个保险单年生效对应日领取红利。领取日未领取的红利,不计息。 累积生息 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

11、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生息,并 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向您给付。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默认为您同意我们按累积生息方式办 理。 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生息将不参与红利分配。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 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红利是按照每张保单的贡献度确定的,与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投保时约定的保险期间、 交费期间、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保单年度等因素相关。 我们的分红政策是以稳健经营、回报客户为基本原则,努力保持各年分红水平的可持续性和 市场竞争力。 八、投保人承担的风险八、投保人承担的风险 您有机会参与本公司分红险种的盈余分配,但您在投保时所看到的保险利益演示表所示的红 利分配金

12、额,仅供参考,不作为我们对未来业绩的保证或预期。实际的红利水平可能高于或低于 演示的红利水平,也可能为零。 九、信息披露九、信息披露 我们每年向保险监管机构报送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及分红保险业务报告,报告须经符合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我们在每一个会计年度,按照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向本合同投保人寄送一次红利通知书, 您可了解分红保险保单的相关信息。 十、投保示例十、投保示例 投保情况 投保险别: 泰康智慧宝贝终身保险(分红型) 投保人: 王先生 性别:男 被保险人:王宝宝 性别:男 投保时年龄:0 岁 交费年期:10 年 保险金额: 5 万元 红利领取方式: 累积生息 年交

13、保费:14500 元 保险利益 生存保 险金给 付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5、16 和 17 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 日生存, 我们按保险金额的 1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分别给付生存保 险金 5000 元;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19、20 和 21 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 效对应日生存, 我们按保险金额的 4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分别给付 生存保险金 20000 元; 3、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25 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 们按保险金额的10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50000元。 身故保 险金给 付 被保险人身故, 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

14、险金, 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身故 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 泰康智慧宝贝终身保险利益演示 代理人姓名:杨宝成 代理人工号:2 9 1 2 2 8 3 3 版本号:3 . 5 . 4第 3 页/ 共 8 页 您累计所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含)至 60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 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两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保险金额的 200%为 10 万;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5、 60 周岁(含)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 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保险金额 50000 元。 保险利益演示表: 保 单 年 度 被保险人年末年龄 当年 度保 费 累计 保险费 当年度红利 累积红利 当年度生存保险金给付金额 累计生存保险金给付金额 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 年末现金价值(不含年末生存给付) 低 中 高 低 中 高 1 1 14,500 14,500 100 250 400 100 250 400 0 0 14,500 5,000 2 2 14,500 29,000 220 550 880 325 810 1,290 0 0 29,000 12,350 3 3 14,500 4

16、3,500 345 860 1,375 680 1,690 2,705 0 0 43,500 20,350 4 4 14,500 58,000 470 1,175 1,880 1,170 2,915 4,665 0 0 58,000 29,350 5 5 14,500 72,500 600 1,495 2,390 1,800 4,500 7,200 0 0 72,500 39,100 6 6 14,500 87,000 730 1,825 2,915 2,585 6,460 10,330 0 0 87,000 49,650 7 7 14,500 101,500 865 2,155 3,450 3,525 8,810 14,09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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