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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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为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英文译名为: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缩写为:BNUEF。 第二条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通过奖励、资助,提高教育科研水平,推动教育事业发展。 第四条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肆佰万元, 来源于北京师范大学历年接收捐赠款余 额。 第五条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六条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

2、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 19 号北京师范大学京师大厦 9903 室。 第二章第二章 业务范围业务范围 第七条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筹集资金, 接受捐赠, 改善办学条件, 奖励优秀师生、 科研成果,资助教研项目、贫困学生,从事与教育相关的公益活动。 第三章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5-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教育事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为本会捐赠超过 300 万元(含 3

3、00 万)人民币或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第十条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 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选举和被选举为本会负责人的权利; (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四)参加

4、本会活动的权利;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义务: (一)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的义务; (三)积极筹措资金,扩大基金规模的义务; (四)宣传本会宗旨,加强同社会各界的联系,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 值; (五)经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

5、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 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 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

6、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基金会的终止。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 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理事会在闭会期间, 授权理事长会议决策金额500万元人民币以内 (不含500万元) 的项目。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理事长会议每年不定期召开。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出席人员有理 事长、副理事长、

7、秘书长。 (一) 理事长会议须全体成员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全体到会成员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或纸签形式。 (三)理事长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所有出席人 员审阅、签名。并向下一次理事会通报。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理事长会议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理事长会议的决策额度为 500 万(不含 500 万元) 。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2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

8、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 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 1/

9、3。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 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 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基 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

10、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 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 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理

11、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 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 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 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决定;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12、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组织实施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

13、)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 范围。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 挪用。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 捐赠协议明确了 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 所 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二)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和其他筹资开支

14、; (三)根据理事会决议,资助相关公益事业。 第三十第三十七七条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一次性对外资助额在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的资助项目; (二)一次性投资在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的投资活动; (三)其他理事会认为重大的捐赠、投资活动。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第三三十十九九条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 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 应当向社会

15、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 评审程序。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 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 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 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 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 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

16、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 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 每年 3 月 31 日前, 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 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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