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法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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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法律法规介绍第二临床医学院 韩 丽 琳1我国主要的医疗法律法规F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F医疗事故处理条例F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F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F医疗机构管理条例F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F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F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实施时间:1999年5月1日适用对象: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经 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 专业医务人员。 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第三章 执业规则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一章 总则1、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

2、发扬人 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 的神圣职责。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 工作。3、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5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章 考试与注册1、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 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 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 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

3、;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 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章 考试与注册3、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未经医师注册取得 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 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 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 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7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章 考试与注册

4、5、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 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 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 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 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章 考试与注册6、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 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 法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的规定重 新注册。9中华

5、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章 执业规则 1、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 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 方案;(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 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 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10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章

6、执业规则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 职尽责为患者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1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章 执业规则3、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 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 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4、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

7、拒 绝急救处置。1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章 执业规则5、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 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 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6、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 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7、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 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1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章 执业规则8、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9、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 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 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

8、政部门的 调遣。1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章 考核及培训1、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 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 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2、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 继续医学教育。3、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 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15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1、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 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

9、执业证 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 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 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16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 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 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 医疗的;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10、五章 法律责任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 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 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 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 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18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2、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 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 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 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 元以下

11、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 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4、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 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 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0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时间:2002年9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六章 罚则 2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1、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 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

12、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 害的事故。2、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 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2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3、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 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 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2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

13、预防与处置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 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2、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 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 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3、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2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3、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 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 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 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

14、生行 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 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2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4、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 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 事故;(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26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5、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 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 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 印件,由医疗机构

15、保管。6、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 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 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 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 ,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27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7、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 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 机构派员到场。8、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 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 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28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

16、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9、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 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 务。 10、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 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 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 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29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11、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 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 。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 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 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30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1、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法院或医患双方共同 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 2、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 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3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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