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溢油索赔案件中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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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PECIAL REPORT40. 09/2011 法人渤海溢油索赔案件中的法律责任渤海溢油事故的主角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国家相关行政部门有 没有及时披露事故信息?为什么相关行政部门不及时主动代表 国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本次案件为何没有考虑到追究刑事责 任?其中公益组织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公众正期待这一连 串问题的答案文 曹明德(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环境法学专家)渤海溢油索赔案件引起了多方关注。而从法律角度考虑,案件相关人士所应负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追究法律责任两大问题非常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康菲公司的三大法律责任 讲到法律责任,康菲公司涉及三方面 :第一是行政法律责任。就政府信息披露而言有两种,

2、一种是政府主动进行披露,另一种是因申请人的申请而进行披露。突发公开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信息属于前一种情形。从这个案子来看,国家海洋局没有及时披露信息,从而招致公众的批评。而康菲公司作为污染者,作为作业者,本案的责任人应当主动披露信息,康菲公司迟延披露信息甚至隐瞒信息激怒了广大网民并引起了公众的严厉斥责,这也涉及行政法律责任问题。提到信息披露的问题,现在媒体多关注到康菲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而实际上,环境行政机关依法主动披露信息的义务也需要强调。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行政机关涉及到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依法披露信息,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

3、即依法给予处分。其次是民事责任。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 28 条的规定康菲公司作为作业者,其赔偿责任应当包括下面三个方面 :一,由于作业者行为,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引起的海水水质、生物资源等损害,给受害方支付费用,这个损失里包括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渔业资源的损害,还有生物资源,渔业资源的损失; 二,由于作业者行为,造成海洋污染损害,造成养殖户的收入损失,以及受害方采取预防措施所需的费用,这里包括养殖户的实际损失,以及预防措施发生的实际费用 ; 三,关于民事损害的问题,损害的取证以及认定问题。从技术上来讲,怎么评估损害也是本案的一个难点。对于广大养殖户个人来

4、说,他们举证十分困难,需要依赖律师事务所,依赖专业人士、技术专家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和技术上的支持。最后,可能会涉及到刑事责任这一点往往受到忽视。我国的环境犯罪,应当说是普遍存在的,但是受到追究的情况相当少见。原因一个是执法不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缺乏环保法律、技术人渤海溢油09/2011 法人 41.才。另外,体制机制上也存在问题。相关环境保护执法机关认为一个环境案件可能构成犯罪时,应当立案调查并将初步调查的证据移送给检察院。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追究难 需要着重探讨的一点是,在现实中环境犯罪很少受追究,这里存在着执法机关不作为的问题,这也是导致我们法律特别是环境资源法律实施不力的重要原因。 海洋环

5、境保护法第 91 条规定,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什么是 “公私财产重大损失” ?关于这一概念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对刑法第 338 条及其他条款作出了司法解释,认为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 万元以上的即构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我们很清楚地知道,康菲公司的漏油事件损害是十分严重的根据某些专家的估算,本次漏油事件应以亿元为单位来计算,损失可能会超过 10 亿元甚至达到 100 亿元以上那么照这个标准来看,这 30 万的门槛实在非常低了。另外提到行政处罚问题,很多人误认为我们最高的行政处罚是20 万,我并不同意这种看法。的确, 海洋环境保护法一些条款都规定了行政处

6、罚的上限是 20 万,但是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 30万,上限实际是 30 万,这是一次行政违法行为只能处罚 30 万,本案中可能存在多次违法行为或多个违法行为,相关环境保护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康菲公司的违法情况多次作出一种或数种行政处罚。当然,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上限与本案所导致的损害是非常不相称的,即使处罚康菲公司 10 次、20 次也不能解决问题。因此,行2011 年 7 月 26 日,河北唐山乐亭县碧海浴场,海边沙土中遗留油渍SPECIAL REPORT42. 09/2011 法人政处罚不是解决本案的主要手段,应当追究康菲公司的其他法律责任。另外, 本次案件没有考虑追究康菲公司的刑事责任,

7、也是让人非常不可思议的。在墨西哥湾的 BP 公司深水地平线石油钻井平台爆炸案件中,美国政府就提出了要考虑追究 BP 公司的刑事责任,这是非常有威慑力的法律制裁手段。在渤海湾漏油事件中,相关机关为什么不考虑采用这种手段追究其刑事责任呢?这是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的确,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91 条的规定应如何理解、如何适用要看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了。从理论上说,还是可以考虑使用这个手段,让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条作出一个司法解释即可。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 首先要探讨一下渤海湾漏油事件的诉讼主体和原告。在本次案件中,我们欣喜地看到中华环保联合会和盈科律师事务所对求偿问题是非常积极的,也是恰

8、当的求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养殖户的损失可以自己或者委托事务所或其他组织来索赔,这不存在问题。问题在于公共环境、生态系统损害的索赔。在公益求偿这一领域,海水水质的损害,生物资源的损害由谁来代表国家求偿,实际上我国的法律是有规定的,对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依照法律规定,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国家海洋局或者地方海洋局以及渔业资源的主管部门均是法律授权的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他们可以向人民法院对康菲公司提出损害赔偿诉讼。实际上,关于海洋油污损害的公益诉讼案件在中国是有先例的。早在 2002 年的时候,天津海洋局代表国家对马尔他油轮“塔斯曼

9、海”号原油泄露事件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法院作出了对原告有利的判决,不过二审法院至今还没有做出判决。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 2010 年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应当受理由环保机关代表国家提出的公益诉讼。问题是,如果海洋部门和渔业部门不代表国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我们怎么办,谁对我们的海洋生态环境负责,这是一个很严峻的问题。 我认为在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用环保非政府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状告康菲公司,所以,盈科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的环保非政府组织应当考虑在代表养殖户向康菲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时一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甚至由环保非政府组织直接起诉具有法定职责的国家行政

10、机关,要求他们履行法定职责,状告其不作为。当然,法院是不是受理环境公益诉讼,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在我们国家的司法实务中已有这样的例子,即在实践中已经承认环保非政府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所以我认为,在本案中同样适用,我们呼吁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海事法院应当积极受理这一类型的环境公益诉讼。除了前面提及的天津海洋局提起的“塔斯曼海”油污案件之外,中华环保联合会于 2009 年提起的江苏江阴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以及贵州省清镇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均是值得借鉴的。在上述案件中,法院承认了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原告资格。最后,渤海湾康菲公司漏油事件在损害、因果关系等问题上虽

11、然有其复杂性,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不存在法律障碍。关于损害的评估可以由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评估。尽管环境损害包括海水水质、渔业资源、野生动物等的损害计算问题比合同纠纷要复杂得多,不像合同上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等那么容易计算并具有数学上的美感,金额的计算可以精确到分,但环境损害的测算、评估在技术上也有可行性,并不构成法律上的障碍。我们密切关注该案的进展,并期待在广大公众及环保非政府组织、律师事务所的共同努力下,该案会取得应有的效果并成为中国环境法治乃至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标志,而不是像以前一些重大环境案件一样不了了之。(本文由本刊实习记者谭古丽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曹明德教授在“渤海溢油污染维权专题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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