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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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主讲 周辉文第五讲第五讲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 深化水利改革,促进小型水利工程更好地 为国民经济和农业生产发展服务,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类小型水利工 程,包括总库容在百万立米以下的小(二 )型水库;河西地区小于一万亩,河东地 区小于三千亩的自流灌溉工程;千亩以下 或总装机容量在五百千瓦以下的提水灌溉 工程,以及人饮、病改、机电井、木轮泵 、喷滴灌等小型水利工程。 第三条 小型水利工程是农业生产和群众生 活的重要基础设施,要按照水利是国民经 济发展基础产业的要求,全面加强经营管 理。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小型水利工 程的

2、管理工作,努力把小型水利工程办成 自我维持和发展的经营实体。 第四条 各级水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小型水 利工程的管理和指导,保证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管理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 县(市、区)水利部门是小型水利 工程的主管机关,负责该县(市、区)行 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乡 (镇)水利站负责该乡(镇)行政区域内 的小型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 跨县、乡和村、社行政区域的小型水利工 程由主要受益单位一方的水利部门负责管 理。 第六条 各类小型水利工程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建 立 管理组织,根据工程规模、受益范围、工程特 点,在县(市、区)水利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 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乡(镇)村、社集

3、体管理组 织、联户管理组织及选定个体专督人员。受益范 围较大或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也可由乡( 镇)水利站直接实施管理或由专管机构管理。 第七条 各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组织在行政 上由当地乡级人民政府及村、社行政组织 领导,在业务上服从县(市、区)水利部 门、乡(镇)水利站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 各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组织采取专 管和群管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管理,也可实 行专业化管理,直接向用水户服务。 第九条 县(市、区)水利主管部门、乡(镇)水 利站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宣传和贯彻水法等有关水利建设 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健全基 层水利管理组织,指导基层水利管理组织的全面 管理工作,促使

4、水利工程向良性运行发展。 (二)制定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发展规划,进行 小型水利工程运行和经营管理指导,协助基层水 利管理组织开展技术改造和多种经营,不断提高 水利工程效益。 (三)加强基层水利管理人员的政治思想 教育和技术培训,帮助建立健全管理规章 制度,定期检查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 况。 (四)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资源的统一调 配,协调大中型水利工程与小型水利工程 的关系。 (五)负责基层水利管理组织各种形式经 营承包管理合同的审查、签订以及合同执 行情况的检查。 第十条 基层水利管理组织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水法等有关水利建设和 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全面加强水利 工程设施的

5、经营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不断提高工程效益。 (二)积极实行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落 实各项管理任务,加强管理技术经济指标考核, 切实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障承包人员和 受益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制定 工程运行和维修计划,积极开展工程技术 改造,大力推行节水灌溉技术,节约用水 ,降低能耗,扩大灌溉效益。 (四)坚持水利工程有偿服务的原则,认 真核定水费标准,加强水费计收管理,落 实管理人员报酬。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增 加水利管理经费收入,努力把小型水利工 程办成能自我维持和发展的经营实体。 (五)服从上级水利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严格执行水量调度计划

6、,合理开发和利 用木资源。 第三章 经营承包管理 第十一条 各类小型水利工程都要积极推行 以承包经营为主的管理责任制,转变基层 水利管理组织经营机制,增强群众管好用 好水利工程的责任,提高自我维持的能力 ,充分发挥小型水利工程的效益。 第十二条 小型水利工程承包经营管理责任 制,是按照水利工程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的原则,由水利工程主管部门,以承包经 营合同的形式,将水利工程设施承包给水 利管理组织或个人实施管理。承包经营的 主要方式有目标管理责任制承包、风险抵 押承包、租赁承包等。承包者可以是 水利专管机构,乡(镇)、村、社水管组 织、联户或个体农户。 第十三条 国家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和乡(

7、镇)一级水利工程由县(市、区)水利主 管部门负责向承包者发包;村、社一级水 利工程由乡(镇)水利站负责向承包者发 包。 承包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有: (一)承包管理的范围、任务和期限; (二)承包期间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灌 溉面积、灌水次数、水的利用率等),水 费标准及计收办法,报酬形式等; (三)承包期满后水利工程应保持完好和 正常供水; (四)发包和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 约责任和奖罚。 第十四条 乡(镇)水利站和集体所有的水 利设备,如喷灌机、流动性排灌设备等、 可以以租赁的方式承包给群众联户、个体 农户管理,并限定服务方式、范围和收费 标准。 第十五条 对老化失修、不配套的水利工程 ,

8、应由有关水利部门会同乡级人民政府、 村社行政组织,组织受益群众进行维修和 配套,完善后进行承包。也可以由承包者 出资维修后承包。 第十六条 凡暂不具备承包经营管理条件的 小型水利工程,也要落实管理组织和专管 人员,确定管理人员,实行目标管理,积 极创造条件,限期实行承包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要严肃各种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效力, 保障承包者和受益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群众民 主监督机制;水利部门必须加强对承包者的管理 和教育,鼓励承包者进行工程改造、节约用水, 提高工程效益。 第十八条 要积极组织和鼓励水利专业人员和具有 水利管理经营能力的人员领办或承包小型水利工 程,制定必要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挥他

9、们的业务 特长。 第十九条 群众个人按统一规划投资兴建的 水利工程,由其自主经营管理,并允许继 承或转让。但必须坚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 第二十条 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和 技术经济考核指标,可参照同类大中型水 利工程的标准制定。第四章 工程及用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 要协实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的管 理,建立和完善工程维修养护制度,定期 检修工程设备,组织受益群众积极开展工 程技术改造,改善工程管理条件,保证工 程安全适行。 第二十二条 各类小型水利工程应根据工程 规模和特点,结合管理实际情况,本着有 利于管理和运行的原则,合理划定管理范 围和保护范围,明确管理界限和管理职责 。 第二十三条 各级

10、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管理 组织要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开展法制教育,依法管护工程,树立人 人爱护工程、用好工程的良好风气,严厉 打击损坏水利工程的不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小型水利工程都要逐步实行计 划用水,合理调配水量,做到适时适量灌 溉,并大力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实行沟畦 、小块灌、管灌、喷滴灌等新技术,节约 用水,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二十五条 有大中型水利工程调配水量灌 溉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服从水利主管部门 水量的统一调度,合理发挥本工程的效用 ,顾全大局,提高灌区的总体效益。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类小型水利工程都要实行有 偿服务,认真核有水费标准,逐步达到按 成本收费,

11、以水养水,建立工程良性运行 机制。 水费标准应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 据有关水费制定政策和当地水资源情况, 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 第二十七条 筹集小型水利工程的维修改造 资金要贯彻“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主要依 靠受益群众或集体筹集,合理负担施工劳 务。 第二十八条 凡暂时达不到按成本收费或效 益发挥不正常的水利工程,可以由受益组 织,给管理人员划拨适当的责任田、报酬 粮等方式,以解决管理报酬和运行维修费 用,或由集体组织收入按需要定期给予补 贴和提留。 第二十九条 各级小型水利管理组织要建立 健全财务制度。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并做 到用水量、经费收入和支出“三公开”,加强 民主监督。第六章

12、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条 凡在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中做出显 著成绩,有重要贡献的管理组织、承包人 员和有关科技管理人员,由县、乡人民政 府和水利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凡构成损坏小型水利工程设施 的不法行为,可参照甘肃省水法实施办 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 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思考练习 一、 基层水利管理组织的职责有哪些? (一)认真贯彻执行水法等有关水利建设和 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全面加强水利 工程设施的经营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不断

13、提高工程效益。 (二)积极实行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落 实各项管理任务,加强管理技术经济指标考核, 切实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障承包人员和 受益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制定 工程运行和维修计划,积极开展工程技术 改造,大力推行节水灌溉技术,节约用水 ,降低能耗,扩大灌溉效益。 (四)坚持水利工程有偿服务的原则,认 真核定水费标准,加强水费计收管理,落 实管理人员报酬。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增 加水利管理经费收入,努力把小型水利工 程办成能自我维持和发展的经营实体。 (五)服从上级水利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严格执行水量调度计划,合理开发和利 用木资源。 第五讲完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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