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公约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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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鹿特丹公约秘书处制定实施 鹿特丹公约的 国家法律指南2004年9月如欲了解更多情况, 请通过以下地址与秘书处联系: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 植物生产及保护司 植物保护处 鹿特丹公约秘书处 地址:Viale delle Terme di Caracalla 00100 Rome, Italy 电话: (+39 06)5705 3441 传真: (+39 06)5705 6347 电子信箱:picfao.org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 鹿特丹公约秘书处 地址: 11- 13 Chemin des Anemones CH 1219 Chatelaine Geneva Switzerlan

2、d 电话:(+41 22)917 8296 传真:(+41 22)797 3460 电子信箱:picunep.chi 目 录 引言 1 如何使用本指南 3 I. 鹿特丹公约概述 4 A. 法律地位 4 B. 宗旨 4 C. 义务 4 D. 批 准 7 II. 其它相关文书和整合的机会 8 A. 粮农组织国际农药供销与使用行为守则 8 B.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9 C. 关于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11 D. 其它国际文书 11 E. 能力建设举措 12 III. 关于化学品和农药的国家法律 13 A. 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传统 13 B. 有效法律的基本基础 13

3、 (1) 国情和现有法律框架 13 (2) 法治和能力问题 14 (3) 法律结构和设计、明确性 15 (4) 与环境法律有关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15 (5) 化学品管理领域的国际文书 16 (6) 体制基础 16 C. 关于化学品管理的国家法律的可能要素 17 (1) 保护的目标、优先重点和理想水平 17 (2) 农药与化学品 18 (3) 管制手段和其它手段:农药 18 (4) 管理和其它手段:其它化学品 21 (5) 负责化学品管理的机构 24 (6) 使公民社会参与 25 IV. 通过国家法律履行条约义务 27 A. 实施法律的作用和重要性 27 B. 实施法律的结构和设计 27 C.

4、区域一级的合作 29 ii V. 通过国家法律履行鹿特丹公约的特定义务 30 A. 目标(第 1条) 30 B. 定义和范围(第 2条和第 3条) 30 C. 与公约行政管理有关的义务(第 4条) 32 D. 通知最后管制行动的义务(第 5条) 33 E. 将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列入清单的建议(第 6条) 34 F. 与进口有关的义务(第 10 条) 35 G. 与出口相关的义务(第 11 条) 37 H. 与出口通知和出口化学品应附资料相关的义务(第 12- 13 条) 40 I. 关于资料交流和实施的义务(第 14条和第 15条) 41 J. 与国内生产供国内使用和从任何来源进口化学品有关的

5、义务(第 10条第 9款) 42 K. 与技术援助有关的义务 43 VI. 促进遵守国家执行法律的方法 44 附件 1- 参考资料清单 46 1 引言 本指南是作为一种参考文件和培训工具而设计的,旨在协助制订实施关于在国际贸 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以下简称“鹿 特丹公约”)的国家法律。本指南可用作: 与鹿特丹公约有关的技术援助活动的单独参考资料和培训工具; 供化学品管理领域其它技术援助举措使用的补充文件,帮助确保鹿特丹公约 的问题在这些举措中得到适当反映。 本指南供已经或准备成为鹿特丹公约缔约方的国家使用。本指南特别为实施该公 约或加强实施基础的法律及法规

6、方面的官员和专家编制。 他们可包括政府有关各部 (如 环境、农业、卫生、贸易/海关等部)的法律顾问、管理人员、海关官员、执法人员、 技术专家,立法人员,法官以及感兴趣的利益相关方。 本指南在关于农药和化学品管理的国家法律范围内为实施鹿特丹公约提出了可能 采取的行动。本指南还包括如何将这些行动与实施其它国际化学品文书相联系,支持 采取一种综合方法的建议。本指南借鉴了附件1中列出的各种现有参考资料和培训材 料。 本指南旨在可灵活适用于化学品管理的各种现有法律途径, 协助各国根据本国的国情、 传统和优先重点采取特定的实施行动。为了促进意见交流,设定了一系列问题。按以 下六个主要部分进行了探讨: 第一

7、部分- - 鹿特丹公约概述。这一部分对该公约的主要义务和规定进行了 总的概述。 第二部分- - 其它相关的国际文书和整合的机会。 这一部分回顾了化学品管理领 域的其它文书,包括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危 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和粮农组织国际农药供销与使用行 为守则。这一部分还强调了与这些其它文书协调一致实施鹿特丹公约的 机会。 第三部分- - 关于化学品管理的国家法律。这一部分确定了有关化学品和农药的 有效国家法律的基本基础,以及可纳入这些法律的关键要素。第四和第五部分 探讨了关于如何履行鹿特丹公约义务的更具体的指导框架。其中包括有助 于重点考虑的一系列问题。 第

8、四部分- - 关于利用国家法律履行条约义务的意见。这一部分仔细考虑了国家 法律对实施条约的作用和重要性,强调需要根据各国的法律状况和传统采取特 定的行动。这一部分指出了可将条约义务纳入国家法律的各种方法,以及关于 这些法律结构和设计的各种考虑。 第五部分- - 通过国家法律履行鹿特丹公约的特定义务。这一部分就可纳入 实施鹿特丹公约的国家法律的具体内容提供了指导。按公约中不同类型的 义务对讨论进行了划分。其中涉及与国家实施有关的体制方面,并就真实世界 情况和实际问题提出了建议。 2 第六部分- - 促进遵守国家法律的方法。这部分就促进在国家一级遵守实施法律 的方法和行动提供了指导。 3 如何使用

9、本指南 对本指南的6个部分可以单独或整体考虑。在考虑加强实施法律的行动时,建议政府官员、 专家和其他人员遵照以下步骤: 第 1 步:回顾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提供的关于鹿特丹公约 和其它国际文书的 基本资料。这种回顾旨在为具体考虑国家实施法律创造条件。 第 2 步: 根据第三部分提供的指导和信息,考虑并确定了关于化学品和农药的国 家法律的基本基础及关键要素。 目的是确定履行 鹿特丹公约 义务的法律框架, 并突出对实施和执行都很重要的国家法律的要素, 其中包括一系列促进国家对话 和确定国家需要的问题。 第 3 步:回顾如何通过国家法律实施条约。第四部分就此提供了一般性意见,并 阐述了为何仅将鹿特丹公

10、约的条款纳入国家法律尚不够充分的原因。第四部 分还就实施法律的结构提出了建议。 第 4 步:考虑并确定了强化国家法律以履行鹿特丹公约每一相关义务可采取 的措施。在这方面,第五部分就可能纳入国家法律的要素提出了具体建议, 而第 六部分则就促进遵守这些法律的方法提供了指导。 4 I. 鹿特丹公约概述 A. 法律地位 鹿特丹公约是化学品管理领域一个较新的国际条约。该公约于 1998 年 9 月在荷 兰鹿特丹举行的一次外交会议上开放供签署。在交存第 50 份批准书后,鹿特丹公 约于 2004 年 2 月 24 日开始生效。截至 2004 年 9 月缔约方大会第一届会议开幕 时,该公约共有 73 个缔约

11、方。 1998年9月至2004年2月,鹿特丹公约根据1998年外交会议确定的“临时安排” 运作。临时安排旨在继续执行与某些危险化学品国际贸易有关的已经存在的自愿性事 先知情同意(PIC)程序,为纳入因公约而出现的新特点进行了修订,并为公约生效 后的有效运作奠定了基础。 B. 宗旨 鹿特丹公约的宗旨是通过促进关于国际贸易中某些危险化学品特性的信息交流、 为此类化学品的进出口规定一套国家决策程序并将这些决定通知缔约方,推动缔约方 在此类化学品的国际贸易中分担责任和开展合作,从而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此类 化学品可能造成的危害,并推动以无害环境的方式加以使用(第1条)。 在其它条款中,鹿特丹公约为各

12、国提供了一套“预警系统”,帮助他们免受在国 际贸易中流通的某些危险化学品的伤害。正如本指南第二部分充分阐述的那样,鹿 特丹公约旨在通过在化学品管理生命周期中处理这一关键要素(国际贸易)而为其 它国际文书提供补充。 C. 义务 鹿特丹公约 陈述了实现其所述宗旨的几种机制和义务。 其中的一些机制和义务涉 及公约在国际一级如何运作, 如公约秘书处在列入清单的过程中的作用。 其它机制和 义务包括必须由缔约方履行的义务,如指定国家主管部门、通报最后管制行动、提供 进口回复意见等要求。下面对公约的机制和义务进行概略介绍。 (1) 范围和定义 正如在其关于范围的条款和术语定义中所列,该公约适用于两类化学品。

13、1第一类是 “禁用或严格限用的化学品”。这些是为了保护人类健康或环境,通过国家一级的最 后管制行动已经禁用或严格限用的工业化学品和农药。2第二类是“极为危险的农药 制剂” 。 这些是发现在发展中国家或经济转型国家的使用条件下会导致健康或环境问 题的农药制剂。3 这两类化学品都符合列入公约清单的条件。公约还具体指出了其不适用的物质4。 1“化学品”一词被界定为包含两个类别:工业化学品和农药,其中包括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 2见第 3 条(范围)、第 2条(定义)。 3同上。 4下列物质明确不包括在鹿特丹公约的术语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放射性材料;废物;化学武器; 药品,包括人用和兽用药品;用作食

14、品添加剂的化学品;其数量不可能影响人类健康或环境的化学品, 但其进口是为了研究或分析目的,或个人进口是为了本人使用,且供这种使用的数量合理。 5 (2) 化学品清单(包括通知) 1998 年 9 月,公约在鹿特丹开放供签署时,有 27 种化学品列入附件三。其中 17 种 列入“农药”类,5 种列入“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类,5 种列入“工业化学品”类。 关于公约附件三中的现有化学品名单,请查询鹿特丹公约网站:www.pic.int。 公约为列入更多的化学品确定了具体的程序和标准。 下面介绍 “禁用或严格限用化学 品”以及“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须遵循的不同程序。 将禁用或严格限用化学品列入清单的程

15、序。第 5 条和附件一涉及将“禁用或 严格限用化学品”列入清单。第 5 条规定,当某一缔约方采取最后管制行动禁 用或严格限用某种化学品时, 应通知秘书处。 秘书处应核实所提交的通知是否 符合附件一规定的资料要求。 秘书处在收到至少两个不同的 “事先知情同意区 域” 的缔约方就某一化学品发来的两份通知以后, 必须将其送交化学品审查委 员会(“ CRC” )审议5。然后化学品审查委员会根据附件二的标准对资料进行 审查,就是否将该化学品列入清单向缔约方大会提出建议。 将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列入清单的程序。第 6 条和附件四对极为危险的农药 制剂规定了单独的程序。 根据这些规定, 任何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或

16、经济转型国 家缔约方可建议秘书处将在其境内使用条件下会造成问题的极为危险的农药 制剂列入清单。秘书处必须核实该建议是否符合附件四第一部分的资料要求。 如果符合, 则秘书处应将一份收到的资料概要送交各缔约方, 收集某些额外资 料, 然后将建议和相关资料送交化学品审查委员会。 化学品审查委员会应审查 资料, 并应根据附件四第三部分规定的标准, 就是否将该制剂列入清单向缔约 方大会提出建议。 决定指导文件。对于化学品审查委员会已决定建议列入清单的每一化学品, 均应编制一份含有该化学品相关信息的决定指导文件(DGD)草案。该决定 指导文件草案应同列入清单的建议一起提交缔约方大会(见第 5- 7 条;第 18 条第 6 款)。 缔约方大会关于列入清单的决定。 缔约方大会按照第 22 条第5 款规定的程序, 就是否将某一化学品列入清单和是否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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