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课外活动辅导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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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學生課外活動輔導辦法 (一)學生課外活動輔導辦法 七十八四月八日第一一次訓委會通過 八十五三月七日八十四學第二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四月十日九十三學第二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一、本校為輔導學生課外活動,加強民族教育,提高研究興趣,充實休閒生 活,培養自治能,推展文化宣傳,陶冶學生身心樹好校風,特訂定本 辦法。 二、輔導學生課外活動以下方式之: 1.輔導學生組織各社團。 2.輔導學生社團出版各報刊。 3.舉辦文、海報、講演、書畫、攝影、棋藝、球等各項比賽展覽。 4.舉各種座談會、討會、晚會。 5.舉辦郊遊及觀等活動。 6.配合寒暑假及各重要節日選派學生加校外活動。 三

2、、本校學生課外活動之輔導,除另有章程規定外,概依本辦法辦。 四、本校學生各社團依其性質分為: 1.綜合性社團。 2.學藝性社團。 3.誼性社團。 4.康性社團。 5.音性社團。 6.服務性社團。 7.體育性社團。 五、凡依本辦法第條規定籌組成之社團,始可展開各項活動。 第二章 社團之籌組 、本校學生發起籌組社團時應依下步驟辦之: 1.應於每學下學期期中考後一個月內由學生十一人以上填具申請表提 出申請,報請學務處呈請校長核准籌組社團。 2.經校長核准後,由發起人草擬章程草案展開籌備工作,公開徵求會員。 3.徵得學校同意,聘請校內專任教師(或教官)擔任輔導師。 4.辦集會申請手續,召開社員大會通過

3、章程。 5.根據章程產生社團負責人及幹部。 6.檢具組織章程、幹部名單、會員名冊、社員大會記等,報請學務處核准 成社團並核發社團印章。 7.擬籌組之社團,其性質內容與現有社團重複,或經學生事務會議決議認為 宗旨適當時,得籌組。 七、本校學生社團章程應具下內容: 1.社團名稱(須冠以中原大學四字。) 2.宗旨。 3.會社團址。 4.會員資格。 5.會員之權與義務。 6. 組織及職掌。 7.社團負責人及幹部產生及罷免之方法與程序。 8.社團輔導師之聘請。 9.社團負責人及幹部之任期。 10.最高決議機構及各項會議。 11.經費。 12.通過章程及修正章程之程序。 第三章 社團之組織 壹、輔導師 八

4、、各社團均須聘請本校專任教師或教官,擔任各該社團輔導師,其任期以三 為原則,每位師輔導社團以超過三個為原則;課外活動指導組組長、 校友絡就業輔導室主任及各系系主任為學生會、畢會及各系系學生會之 當然輔導師。 九、各社團輔導師之輔導事項如下: 1.輔導社團幹部進社團活動之設計、發展等事宜。 2.指導社團各種會議。 3.輔導社團刊物之出版事宜。 4.輔導及審核社團經費之運用。 5.對社團成員或幹部之表現,得填具獎懲建議表,送學務處核定獎懲。 貳、會員及幹部 十、 學生社團除學生會與系學生會為各系學生必須加外,其餘由學生自由 加,各社團非有正當由,得拒絕本校學生加。 十一、社團負責人代表社團;其產生

5、方法,由各社團自訂定選舉辦法選舉之。 凡前一學期學業成績未達十五分或操成績未達八十分者,得為社團 負責人。 十二、各社團得於每學開學後一個月內,公開徵求會員,並應將會員名冊呈報 學務處,凡無故呈報或未達十一人之社團得展開活動。 十三、各社團負責人及幹部以每學改選一次為原則,改選工作應於每學第二 學期期末考結束前一個月內辦。 十四、新舊任社團負責人應確實移交,並為社團評鑑之評分項目;必要時學務 處將抽查各社團之移交清冊及相關事宜。社團負責人如因故需於學中改 選者,應經輔導師核准,並於改選後一週內,繳交社團負責人資卡向 學務處報備。 十五、社團負責人主要職責如下: 1.社團幹部之遴選及會員之招收。

6、 2.社團活動之計劃及推展。 3.社團刊物之發申請。 4.社團會議之召集及主持。 5.社團財產與經費之管運用。 6.出席社團負責人席會議。 7.社團內其他重要事項之處。 8.社團輔導師與指導教之聘請。 十、社團負責人執前條各項職掌時,均須事先向輔導師報備。 、社團會議 十七、學生社團會議分為: 1.會員大會。 2.會員時大會。 3.社團一般會議。 十八、會員大會為社團最高決議機構。下事項應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 1.社團章程變。 2.負責人之選舉與罷免。 3.會員之開除。 4.社團活動之計劃、經費預算及決算。 十九、會員大會由社團負責人召開,每學期至少一次。 二十、會員時大會,得由社團負責人視需

7、要召開,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署 請求時,負責人應召開;負責人如於二週內召開會員時大會,提出請 求之會員,得向輔導師報准後,自召開會員時大會。 二十一、會員大會或會員時大會均應邀請輔導師指導,並應事先向學務處報 備;必要時學務處得派員席輔導。 二十二、章程之訂定、變、開除會員,及解散社團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三分 之二出席,出席會員四分之三同意,經輔導師同意後,送學務處報備 始可生效。 二十三、社團舉辦各項活動均應召集社團一般會議議決之。會議得由社團負責人 或負責活動之幹部召集之,其決議應得輔導師之核可。 二十四、社團召開各項會議時,應作成記,經輔導師簽署後備查。 二十五、社團召開各項會議,除依自

8、訂定之議事規則或本辦法之規定外,其餘 適用內政部訂頒之會議規範之規定。 第四章 學生自治組織及社團活動 二十、各社團舉辦各項活動,應於七日前檢具經輔導師核准之計劃書向學務 處辦妥申請手續,並邀請社團輔導師出席指導。 二十七、各社團如需在校外舉活動或觀,須請由師長,並須於七日 前報學務處核定後,方准舉活動。 二十八、各社團如需對校外各機關有所接洽或請求時,應請學務處轉呈校長核准 由學校備文。 二十九、各社團如需邀請校外人士作學術講演,或擔任教、顧問時,須於事前 經輔導師核准並向學務處報備後方得邀請。 三十、 社團舉辦各項活動如需借用教室、場地及器材時,應事先向有關單位登 記再報請學務處核准。 三

9、十一、學生與課外活動得與上課及學校集會時間相衝突;如有特殊原因必 須使用上課時間,事前應呈報教務、學務處核准,並應辦妥請假手續, 事後得補假。 三十二、社團之活動資、照片、帳冊、財產卡及會議紀等各項文件,應妥保 存並確實移交。 三十三、學生社團舉辦各項活動,需要印刷文件(如節目表、明書、簡報), 須經輔導師核准。 三十四、學生社團編印各種報刊,應依本校輔導學生組織及社團編印各種報刊實 施辦法辦。 第五章 社團經費 三十五、各社團會員繳納之會費,其目由社團自決定。 三十、各社團之經費應儘設法自籌,必要時得向學校申請補,並應作有效 之運用每學期結束時,應將帳目送經輔導師核可後公佈,必要時學務 處得

10、抽查之。 三十七、各社團非經學校事前許可,得接受校外之經費補助。 第章 社團評鑑 三十八、社團應定期接受評鑑,評鑑細則另訂之。 三十九、社團評鑑內容,以其組織、計劃、活動、經費運用、目的績效、社團移 交、清冊及對學生或社會之影響為重點。 四十、 社團評鑑工作由校長遴聘評鑑委員負責。 第七章 社團獎懲與補助 四十一、各項活動舉辦後社團負責人可做負責執、與之社團成員表現情形, 經輔導師同意後簽報獎懲。 四十二、各社團評鑑成績優者,除給予社團有關人員獎外,對於其活動經費 得酌予補助。 四十三、社團有下情形者,得給予警告、停社、重整或解散之處分。 1.有違法動者。 2.假借名義攻擊他人者。 3.未經核准擅在校內外集會者。 4.用社團名義私自在校內外募捐者。 5.舉辦之活動有損校譽者。 6.社團評鑑及格者。 7.有違背組織宗旨之活動者。 8.未按規定期限繳交社團相關資者。 四十四、社團印章由學務處統一核發,得私自刻製,如遺失社團印章,負責人 須接受處分,並應向學務處申請補發。 四十五、學生社團如有違背本辦法之為,得依據本校規章予該社團有關人員適 當之處分。 第八章附則 四十、各社團所訂之章程與本辦法抵觸者無效。 四十七、本辦法提經本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公佈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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