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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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 关于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 关于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王振安律师出席了贵公司 2006 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 现根据我国 公司法 、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依据贵公司提供的文件、材料,对本次股东大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相关事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

2、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贵公司已于 2007 年 5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上刊登了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 董事会公告暨股东大会通知 ) , 将贵公司 2006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内容、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事项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 按照董事会公告暨股东大会通知 ,贵公司已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有关证件等进行了查验、 登记;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07 年 6 月 23日上午 10 时,由贵公司董事(总经理)秦海员先生主持,在郑州市花园路 59 号邮政大厦 2

3、6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其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均与董事会公告暨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截止 2007 年 6 月 23 日上午 10 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止 2007 年 6 月 15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该 5 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额 8021774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 ; 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出席了本次股东

4、大会。 上述人员的身份无误,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以记名方式,就董事会公告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五项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并由二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现场进行监票和清点后,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表决结果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我国公司法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认为: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振安 二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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