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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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发展和改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革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 中心支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中心支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 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吉建联发20161 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电力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2016 年 4 月 23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建金201674 号) ,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

2、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建金管20055 号)规定,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2例高于 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 12%。二、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具体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程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三、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

3、的住房公积金。四、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电力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按照所在城市规定执行。五、按照 2016 年 4 月 13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和四部委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规定,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 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暂按两年执行。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抓好落实。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电力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吉3林油田分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5 日前将本通知落实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201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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