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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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刑:财产刑:财产刑是对犯罪者的财产利益予以剥夺 的刑罚。有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2012/12/12刑法第2小组没收财产没收财产Part1Part1 :2012/12/12刑法第2小组1.概念3.范围4.受刑人债务的偿还5.立法现状、弊端与完善2.没收财产的适用对象2012/12/12刑法第2小组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 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 法。没收财产属于财产刑,也是我国刑罚的附加刑 中最重的一种。2012/12/12刑法第2小组 没收财产的适用对象刑法分则规定有的条文共50余个,主 要适用于以下几类犯罪:1、危害国家安全罪2、严重的经济犯罪3 、严重的财产

2、犯罪4、其他严重的刑事犯罪2012/12/12刑法第2小组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的范围,是指刑法规定犯罪的哪些财产可以没收,哪些财产不能没收的范围.我国刑法第59条运用肯定和排除的手法, 对没收财产的范围进行了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没收财产的范围 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确定: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 分或者全部。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 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3、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 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2012/12/12刑法第2小组正当债务的偿还条件正当债务的偿还条件 1.必须是犯罪人在没收财产前所负债务;2.

3、必须为正当债务;3.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并查证属实; 4.必须仅限于没收财产的范围内并按我国民 事诉讼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偿还. 2012/12/12刑法第2小组我国没收财产刑的立法现状我国没收财产刑的立法现状第一,适用范围广泛。第二,适用强制性程度增加.2012/12/12刑法第2小组我国没收财产刑的主要弊端我国没收财产刑的主要弊端 第一,没收财产刑不符合现代教育刑思想。第二,广泛适用没收财产刑有悖于刑罚理性的要求。 第三,广泛适用没收财产不利于刑罚现代化。2012/12/12刑法第2小组我国没收财产刑的立法完善( 一 ) 在刑法典总则中将没收财产规定为纯粹附加刑( 二 ) 必须严格限制没收

4、财产的适用范围 ( 三 ) 要同时完善罚金刑与 没收处分措施2012/12/12刑法第2小组Part2Part2 :罚金罚金2012/12/12刑法第2小组罚金,是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犯罪公民或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 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不得以其他刑罚代替罚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罚金判决由人民法院负责 执行。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或者犯罪单位,应按照判决确定的数额 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 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对于被判处罚金的自然人,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可以通 知其所在单位扣发工资或采取查封、变卖罪犯个人财产等方式执 行;对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单位,人民法

5、院可以通知银行从其帐户上直 接划拨。 2012/12/12刑法第2小组If you are sufferingIf you are suffering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 纳罚金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 除。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判决确定的罚 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这种裁定不是对原判决的 改判,而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变通处理。 罪犯缴纳的罚金,应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任何机 关、个人都不得挪作他用或者私分。2012/12/12刑法第2小组罚款罚款( (不是罚金哦,亲!不是罚金哦,亲! ): : 罚款,是行政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

6、规 定,而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税务等各行政法 规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决定 罚款数额,他不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性质上与没收财 产、罚金有本质上的区别,但没收财产、罚金、罚款任何 单位不得截留、占用、私分,必须上缴国库归国家所有。2012/12/12刑法第2小组罚金的优点罚金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犯罪人不被关押,从而避免了狱中的交叉感染;罚金使犯罪人仍然过着正常的社会生活,避免因入狱而与社会隔离导致对社会不适应,也不影响犯罪人的家庭生活,有利于犯罪人的改造; 罚金的执行不仅不需要费用,而且可以增加国库收入;罚金能适应罪行的轻重程度以及犯罪人的收入、性格、家庭状

7、况等情况,具有一定的特殊预防作用;罚金既给基于营利目的的犯罪入以迎头痛击,还剥夺了他们继续实施经济犯罪的资本,从客观上防止了他们重新犯罪;罚金误判后容易纠正;罚金还可以适用于单位犯罪。正因为如此,许多国家刑法将罚金刑规定为主刑,并且大量适用。2012/12/12刑法第2小组罚金的效果因贫富之差而完全不同,对于富者罚金是轻微负担,对于穷者罚金是深重痛苦,这就导致明显的不公正性;罚金是针对与受刑人的人格没有关系的财产进行适用的,而且其执行往往是 一时的,犯罪人罚金缴纳完毕后就不再有受刑的观念,同生命刑、自由刑相比,其作为刑罚的效果差、作用小;法律上难以规定罚金数额,规定低了不起作用,规定高了难以执

8、行,即使规定了罚金数额,一旦发生通货膨胀,就丧失了刑罚效果;罚金可以由本人以外的人支付,犯罪人的亲友可能代替其缴纳罚金,因而容易违反刑罚的一身专属性的本质;罚金对营利性犯罪没有力量,营利性犯罪人可能把罚金当作税金或其他必要开支,而继续从事该犯罪活动;罚金还面临着难以执行的问题。由此可见,不能过分强调罚金的优点而忽视其缺陷。正是因为罚金刑具有上 述缺陷,所以在适用罚金刑时,一定要针对其缺陷采取相应措施。罚金的缺点2012/12/12刑法第2小组Part3Part3 :自由刑自由刑2012/12/12刑法第2小组自由刑是以剥夺人的基本权利之一的自由为主要内容的 刑罚,受刑者在一定的设施内被拘禁。从

9、法益的意义来理解,是自由法益的剥夺。执行这种刑罚的物质 保证,是壁垒森严的牢或狱。因而,自由刑体系是一个臻于完备 的过程。从各国来说,这一完备过程是从1597年荷兰的阿姆斯特尔达姆的 男惩治监,1597年的女惩治监的建成开始的。之后各国仿效,各 自形成一定规模的完备设施。2012/12/12刑法第2小组 自由刑在近代成为刑罚体系的中心是有其产生和发展 的背景的:首先,它是源于资本主义启蒙思想家对封建制度抨击时,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等思想,主张“天赋人权”, 提倡人道主义,反对封建制度的残酷性、恣意性。其次,是经济发展的进步,前资本主义的阶级社会人民 大众对统治者的人身依附关系在近代才得以解脱

10、,使自 由刑成为惩罚的可能;同时,有利于保存劳动力。最后,刑罚思想的演进,使过去那种“以血还血,以牙 还牙”的报应刑思想逐渐被教育刑思想所矫正。不难看 出自由刑成为刑罚体系的中心地位自由刑近代成为刑罚罚体系的中心产生和发展的背景2012/12/12刑法第2小组自由刑的范围自由刑的范围自由刑的范围自由刑的范围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都属于自由刑的范围.关于自由刑的种类各国及各地区规定不同:法国刑法曾作了重徒刑、轻徒刑、拘留、监禁、徒役等的区分,但在1994年刑法典规 定了徒刑(reclusion)、监禁(imprisonment)、拘押(detention)三种自由刑。德国刑法也曾规定了重

11、徒刑、轻徒刑、监禁、拘留四种自由刑形式,但在1969年修改 后统一规定为“自由刑”。俄罗斯1996年刑法规定了剥夺自由的新刑种,如拘禁、终身剥夺自由和限制自由。我国台湾地区自由刑分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我国香港地区自由刑只有监禁刑。我国澳门地区在澳门刑法典适用之前一直沿用的1886年葡萄牙刑法典中规定 的自由刑有两种:徒刑和监禁;而新刑法典废除徒刑与监禁之别,只规定了一种自由 刑,即徒刑。相比较而言,我国大陆除规定与以上国家和地区相似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自由刑外,还规定了具有自己特色的自由刑管制。2012/12/12刑法第2小组Part4Part4 :罚金刑替代短期自由刑2012/

12、12/12刑法第2小组主要原因主要原因主要原因主要原因(1)社会责任思想的勃兴。社会责任思想对刑事古典学派的道义论提出 挑战,认为犯罪现象大多数是由于经济不景气、失业、贫困等社会原 因所造成的,而且社会原因更为重要,社会应当为犯罪承担主要责任 ,个人只负次要责任。因此,刑罚的目的在于改造犯罪者,保全社会 ,刑罚就不应对个人予以过重的惩罚。这种思想的具体体现即限制重 刑倡导轻刑。短期自由刑与现代 “轻轻重重”的国际刑法趋势相左 ,而以罚金刑替代短期自由刑与刑罚的国际发展趋势是一致的。(2)刑罚经济思想的兴起。刑罚经济理论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尽 量不使用刑罚,尽量不使用较重的刑罚,力争取得最大

13、的预防改造罪犯防卫社会的目的,;另一方面,刑罚的执行应经济,避免社会财富的 过多支出。短期自由刑所犯之罪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较小,从刑法的 谦抑性和刑罚的经济要求来看,采用非监禁的罚金替代方法,完全能 达到惩罚和抑制犯罪的目的,罚金刑与刑罚经济的思想相吻合。(3)罚金刑的优势。刑既可灵活地加以分割,又可灵活地和短期自由刑 互换,作为一种灵便的惩罚手段,罚金刑的适用符合西方国家的刑事 政策,符合刑罚的发展规律2012/12/12刑法第2小组罚金刑的历史悠久,但近代意义的罚金刑, 则是为了避免自由刑,特别是短期自由刑的 弊端而发展起来的。虽然罚金刑替代短期自 由刑的争议至今仍然存在,但在大多数西欧

14、国家,罚金与缓期执行、社会服务一道成为 替代短期监禁刑的重要措施。罚金刑正在扮 演着越来越重要的非监禁化角色,是各国刑 法普遍适用的一种短期自由刑替代手段,却 是个不争的事实。2012/12/12刑法第2小组尽管关于罚金刑的利弊优劣、存废抑扬的 论争已旷日持久。但是近一百年来,罚金 刑替代短期自由刑在西方国家实践的脚步 却从未停歇,且呈现出方兴未艾之势,绝 大部分短期自由刑正被越来越多的罚金刑 所取代。在人类的刑法从博爱时代走向科 学时代的当下世界,可以得出的结论是: 罚金刑替代短期自由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 位必将日益上升,其适用率将大幅度提高罚金刑替代短期自由刑所面临的最大障碍在于,人们对罚金

15、刑认识不一,对 罚金刑持否定性评价的主要理由是:第一,罚金刑具有不平等性。罚金刑是以剥夺犯罪人一定的财产为内容的刑 罚方法,罚金刑的实现以犯罪人的经济条件为前提。而每个人天生所具有的 秉赋的差异、机遇的不同,所能拥有的社会财富是不均等的,即使从实质正 义的角度出发根据犯罪人的经济能力裁量罚金,对于富人和穷人而言其痛苦 程度仍然有明显的区别。 第二,罚金性可能导致同罪异罚。地域不同导致的经济发展水平上的差异, 同类犯罪所得出的罚金裁量结果是不同的;而且从时间上来讲,受社会经济形 势、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必然造成不同时期出现不同的罚金刑裁量结 果。第三,罚金刑可能出现罚不当罪,罚金刑重罚不重教,

16、给人们以“以罚 代刑”的错觉。 第四,罚金刑可能株连无辜。比如未成年人犯罪,其自身无财产,则只能由 非犯罪人所有的财产代替缴纳。这显然有悖于刑罚一身专属的本质,与罪责 自负,不株连无辜的基本原则严重不符。 第五,罚金刑难以执行。罚金刑期执行不力,出现判了白判,判而不执,执 而不缴,成为“空判”的现象比较普遍。司法的现实是,罚金刑的执结率极 低,使立法者冀以罚金刑替代短期自由刑,从而克服短期自由刑弊端的善良 愿望落空,也使罚金刑无刑罚效果。 2012/12/12刑法第2小组然而,正如一枚硬币有两面一样,罚金刑固然有其不可克服的缺点,但其积 极的意义,特别是替代短期自由刑的价值是应当强调的:第一,罚金刑具有抗制犯罪的效应。有观点认为,罚金刑不具有自由刑的威 慑效果,其痛苦的程度远远低于自由刑。然而,我们考察刑罚之效果,应进 行全面的考量。贝卡利亚曾说过:“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 ,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 。现代社会金钱作用的日渐增大,金钱已经成为 “凝固化的或具体的自由”,对金钱的剥夺事实上就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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