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电基础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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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电基础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制度 低值耐用品、消耗品管理办法 一、为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我院低值耐用品、消耗品(以下简称物资)的科学管 理和使用,防止积压浪费和流失,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二、我院物资工作执行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实行“供管结合” 的管理体制,教务处的设备科、实验室管理科是我院教学科研物资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对 实验室实行购置计划、物资供应和使用情况的综合管理。 三、物资的范围:包括教学、科研、生产等各方面使用的单价在 800 元以下的低值仪器 设备和物资。 四、物资的分类及管理办法: 1、低值仪器设备:指单价在 200

2、 元以上 800 元以下的仪器、仪表和设备。管理办法与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一致。 2、一般低值耐用品:指单价在 200 元以下的耐用物品,其分类如下: 低值仪器、仪表、教具; 低值工具、量具; 低值文艺、体育用品和文具,办公用品,卫生用品等。 使用单位一般低值耐用品管理要求建立明细帐,并与设备科低值品分户帐相符。 3、易耗品:指使用期短的物品和试剂、药品和材料等,如:元件、零配件、小动物、 玻璃器皿、化学试剂、化学药品、实验材料等。 易耗品的管理要求有入库、支出、消耗帐目。 五、物资的购置:由实验室依据教学、科研任务和实际需要,视经费能力提出学期购置 计划一式两份,实验室主任签字并经系、处级主管

3、领导审批,报实验室管理科审核、平衡。 汇总提出意见后交教务处主管处长批准, 其中一份交设备科。 由设备科统一组织采购和定货, 禁止无批准计划采购。要求:计划科学可行,采购经济适用,运储安全完好,使用合理高效, 注重有利环保,回收妥善及时。管理应做到:手续清楚,记录真实,盘点及时,凭证完整, 帐、物、卡相符,帐帐相符。 六、物资入库前必须及时认真组织验收,办理入库手续。危险品、稀缺和进口物品应按 规定组织专人进行验收。 验收中发现问题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向供货和运输单位提出, 及时 办理退换和赔补手续。 七、库房物资的保管应科学化,做到定位存放,整齐有序,零整分开,帐物对号,便于 收发检查。对危险

4、品。贵重稀物品应加强集中保管,精确计量和记载,并应定期检查核对。 每半年盘库对帐一次,经常保持总、分类帐、分户帐、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未经允许的实验室不准设立库房,通常限量备用,防止积压和浪费。 八、各实验室应设专人负责编制计划、领用、保管、退料等工作,建立在用物资明细帐。 领用物品需填领料单,一般物品经实验室主任批准,贵重、稀缺物品领用须经系、处级主管 领导批准。 九、各实验室多余暂不用的物资,经质量鉴定后应办理退库手续。 十、对易燃届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它危险品的领用、存放、使用,按有关管理规 定执行。 十一、入库物资原则上不准供应校外单位或校内非教学、科研单位,遇特殊情况,应经 主

5、管处长批准, 金额在 500 元以上应经主管院长批准一律到财务科交款后凭交款收据到设备 科办理提货手续。 十二、在材料。低值易耗品使用管理中,对认真负责,勤俭节约,工作成绩显著的个人 和集体将给予表扬或奖励, 对不负责任, 不爱护国家财产, 浪费严重或违章造成重大损失者, 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 实验室物资设备损坏、丢失处理暂行规定 实验室(研究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物资设备) ,是国家财 产,是保障我院教学,科研工作正常开展的必备物质条件。为了避免损坏、丢失,防止各种 事故的发生,必须加强管理,做好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为发生各种事故后分清责征,进

6、行合 理的处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全院师生员工应自觉的爱护国家财产,遵守学校财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防 止仪器设备、物资的损坏、丢失和浪费。 二、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物资损坏丢失者,除写出书面材料,填报报表外,要予 以赔偿。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后,根据责任者的一贯表现 ,对事故发生的认识态度及事 故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不同,区别对待。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的全部或一部分;以至行 政处分等。属下列情况者为责任事故: 1、不按有关制度规定,未经有关领导批准,擅自动用或拆改仪器设备造成损坏者。 2、不听从教师和管理人员的指导,随意拨弄与实验无关的设备或不按技术操作造成损 坏者。 3、管理

7、不负责任,不按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物资的损坏、丢 失者。 三、属下列情况者,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酌情减轻赔偿: 1、一贯遵守制度,爱护实验室财产,确因偶尔疏忽造成损坏,对错误认识较好者。 2、按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经验不足,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坏者。 3、事故发生后,能立即采取措施,能积极设法挽救或减少损失,主动如实报告,认识 较好者。 四、属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物资损坏,经过技术鉴定及有关人员证实,可以 不作赔偿处理: 1、因仪器设备、物资年久老化,接近损坏,在正常使用中发生损坏。 2、确因仪器设备本身质量低劣,或其它客观原因造成意外事故者。 3、因实验本身的特殊性,

8、事先有预料,并采取了预防措施,确又难于避免所出现的损 坏。 4、经过批准,并按规程进行操作,但因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能进行具体分 析,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五、赔偿处理标准 一般仪器设备使用寿命按 10 年计算, 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寿命按 15 年计算, 折旧率按仪 器设备原值的年平均金额折算,仪器设备使用超过 5 年(含 5 年)以上的折旧率按使用寿命 原值年平均折旧金额现计算折旧率进行赔偿。其它实验用品按原值赔偿。 1、因责任事故造成丢失者,按仪器设备新旧程度折旧赔偿。其部件丢失按部件价格折 旧赔偿。因丢失部件又无法配置,致使整机无法使用者,按整机折旧赔偿。 2、 因责任事故造成整机或

9、局部损坏致使整机报废者, 应按整机折旧价的 3060赔偿。 3、局部损坏可修复的按修配费的 12 倍赔偿。 4、对于单调机、电暖分以及万用表、秒表、计算机、台灯、修理工具等,凡是能公私 通用的实验室仪器设备、物资,因管理不当,或擅自挪作私用造成损失、丢失者、要赔偿同规格、型号的原物或原价全部赔款。如能修配复原者,修配。 5、责任事故属于两个人以上发生的。应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表现好坏,分别给予批评 教育,并合理分担赔偿费用。 6、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和物资,严重不负责任,事故情节严重者,陈贻偿损失外, 根据认识态度好坏,还要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六、对隐瞒事故不报者加倍赔偿损失,并严肃处理。对有

10、意包庇者,要追究责任并严肃 处理。 1、损坏、丢失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必须立即向实验室主管部门和保卫部门报告,单位 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用情况和原因,并做好记录。发生这类事故应保护好现场,不 得破坏, 学校有关部门要严格组织审查进行专案处理。 属一般事故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填写仪 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表,按规定逐级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按规定报损。 2、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物资,单价在 200 元以下者,由实验室管理科审查,并按规 定处理。单价在 200800 元者由实验室管踝科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率管处长审批,单价在 800 元似上的经实验室管理科、教务处报主管院长审批。 3、凡属本办

11、法第四项条款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可申请由学校仪器修理室负责修理。 4、凡属实验室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丢失损坏者,由所属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填 写低值易耗品损坏丢失登记表, 由实验室管理人员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经实验室主任同意, 主管系(部)主任批准进行处理。所收赔偿款经实验室管理科办理手续后到财务科交款,该 款转入所属实验室教学业务费内。 5、仪器设备按规定损坏丢失的赔偿款,依金额大小可做一次或限期分批交款。由所属 单位经教学设备科交财务科办理收款手续。 所收赔款费可作为所属实验室购置仪器设备或物 资使用。 6、对规定的赔款,如无故脱欠不按期交纳者,应提出批评,并由实验管理科通知财务 科从

12、工资或奖学金中扣出。 7、对已批准的分期偿还人员,在偿还过程中,经过考察,对爱护仪器设备物资,对学 校各种物品,有节约表现,或有其他较大贡献者可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按规定批准程 序酌情减免待交的赔偿费 实验室多余、闲置及报废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根据“河北科技师院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具体实施细则。 关于处理多余、闲置仪器设备实施细则: ()多余闲置仪器设备的范围: 1、因教学实验的改变或更新,不再使用的仪器设备; 2、科研任务完成后不再使用的仪器设备; 3、因科研方法、手段的改变,不再使用的仪器设备; 4、因错购、重购而闲置不用的仪器设备。 (二)申报审批程序: 1、各使用

13、单位将多余闲置的仪器设备列清单造册,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注意见后报 系、部或处。 2、经系内调剂后,将本系不用的多余部分造册,经系领导审核批准加盖公章后,报设 备科转教务处主管处长(清单一式两份) 。 3、教务处首先在校内组织调剂、利用。校内不用的积极调拨校外。 4、调剂到校外的仪器设备单价 1 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教务处审批;单价 1 万元以上 的仪器设备由设备科转教务处主管处长签署意见后报请校领导审批。 (三)校内调拨: 1、本系内各实验室之间的仪器设备调拨转移,在经调出单位的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持 仪器设备卡片到设备科、实验室管理科办理调拨转户、建帐、换卡、输机手续。 2、校内各单位之间仪

14、器设备调拨转移,在经调出单位实验室主任同意,系主任批准后 填写设备调拨清单,持仪器设备卡片到教务处设备科、实验室管理科办理调拨转户、建帐、 换卡、输机手续。 (四)校外调拨: 1、校内不用的多余仪器设备,由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设备科统一组织回收(除体积 大、笨重的外) 、处理协调等工作。各单位不得擅自对外处理。 2、大型仪器设备调出应报省教委和国家教委备案。 3、调出后,及时办理清帐、撤卡等工作。 (五)降价有偿调拨: 1、校内教学、科研单位之间调拨,原则上为有价无偿调拨; 2、调校外原则上为计价有偿调拨。根据仪器设备使用年限和现状,采取“按质论价” 的原则收取费用。对调给教育系统内的大、中、

15、小学的仪器设备可给予优惠。 二、报废仪器设备的范围: 1、经长期使用,自然损耗,精度下降,难以修复的; 2、人为或自然灾害造成损坏,难以修复或无修理价值的; 3、上级或有关部门确定属于技术落后或已淘汰,统一规定报废的设备。 () 、申报审批程序 l、各使用单位,将拟报废的仪器设备逐台填写报废申请单(一式五份) ,按报废单中各 栏目要求,逐项认真填写,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注意见后报教务处; 2、单价在 200 元以下的低值耐用品经系领导审核、报实验室管理科、设备科复审,教 务处批准后即可报废,进行帐务、卡片等处理,并报财务备案。 3、教学、科研仪器设各类固定资产的报废由系组织鉴定小组,对提出报

16、废的仪器设备 进行技术鉴定,并签注意见经系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专家鉴定审批。 单价原值 1 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主管院长授权教务处审批。 单价 1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教务处签注意见后报请主管院长审批。 大型仪器设备院领导批准后,报省教委、国家教委备案。 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将残值上交教务处, 其中完好的能独立使用够上固定资产 条件的配套零配件等,应另立固定资产帐卡,其余凭批准的报废单进行帐务、卡片处理。 (二) 、报废仪器设备的领用: 教务处回收的报废仪器设备残值,各单位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经教务处批准可以领 用或拆件使用,经各系主管主任签字盖章教务处审批后,办理领用手续。领用的残值不够固 定资产条件的不再列为固定资产。按低值耐用品由系管理。 三、多余报废仪器设备处理回收经费的使用: (一) 、有偿或变价调出仪器设备的收入,由教务处统一入帐,用于加强管理、设备维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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