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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户认定非正常户认定一)业务描述己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二)业务流程1、申请管理科(日常事务)登记与资格管理岗实地调查后,对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填写认定非正常户实地核实报告,制作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2 份。(工作时限要求:申报期结束 5 日内)2、审批管理科(日常事务)登记与资格管理岗报局主管领导审批后,将资料传递纳税服务科。(工作时限要求:2 日内)3、信息录入纳税服务科税务登记岗录入 CTAIS 相关信息,按规定认定其为非正常户,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发票管理岗暂停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工作时限要求:3 日内)4、归档纳税服务科税务登记岗将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工作时限要求:30 日内)(三)相关法律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 7 号)(四)相关表格1、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2、认定非正常户实地核实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