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习[ppt演示模板、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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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 实施条例XX年X月XX日一、有关背景1、我国的民办教育已经有了相当的发展。n2002年底, 民办学校有6.12万所,在校生达1115.97万人。其 中,高教机构1202所,普通中学5362所,职业中学1085所,小 学5122所,幼儿园4.84万所。不论在学校数还是在校生上都已 远远超过了50年代的私立学校。n2003年全国民办学校共7万余所,在校生1416万人。其中幼儿 园5.55万所,480.23万人;小学5676所,274.93万人;初中 3651所,256.57万人;职业初中54所,2.28万人;普通高中 2679所,141.37万人;中等职业学校1377所,7

2、9.31万人;高 等学校175所,81万人;其它高教机构1104所,100.40万人。 培训机构10631个,393.81万人次。 2、我市的民办教育事业成为新的增长点。近年来我市在全面 巩固教育“两基”和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基础上,坚持深化 办学体制改革,力促民间热心教育人士继续捐资办学,引导民 间资金投资办学。一方面加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宣传力度 ,一方面切实帮助民办学校解决发展中的实际困难,民办教育 已经成为我市教育发展新的增长点。据统计, 2003年全市各 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数有350所,固定资产已经达到15亿元以 上,在校生总数6.75万人,比上年增加了1.19万人。其中,民 办高校

3、2.06万人,中等职业学校0.9万人,中学1.58万人,小 学0.31万人,幼儿园0.9万人,其他教育机构1万人。3、面临新世纪泉州教育的全面振兴。作为海峡西岸中部枢纽城市和福 建省三大中心城市之一,泉州正在建设学习型城市,而构筑全民终身 教育体系的任务已经历史地落在我们身上。泉州教育如何也能够成为 辐射全省教育的一个中心城市,无疑必须全面振兴各级各类教育事业 。全面准确掌握一法一条例,对于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新世纪初泉州 教育事业,加快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是至关重要的。今后教 育的振兴发展能否坚持两条腿走路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 方针;能否正确贯彻20032007教育振兴行动计划,

4、办好让泉州 人民满意的教育,让全省各地人们向往的教育事业,大力发展民办教 育无疑是必然的选择。泉州对此需要有共识。不仅从事民办教育的人 要有共识,管理者要有共识,公办学校的校长教师也要有共识,还要 千方百计让所有关心教育事业的人士都有共识。4、面临依法促进和依法规范民办教育的双重任务。面对变化了的新形势,对当前和今后影响教育改革发展的一些重大问题,我们一方面作 深入的调查研究不够,对工作的预见性和决策的科学性还存在许多不 足,另一面我们对法规的研究学习也很不够。特别是对民办教育的快 速发展我们的认识跟不上、管理也跟不上,民办学校自身也存在不少 困惑与困难,办学体制改革中有许多亟待规范的问题 。

5、现在,既有需 要依法加强管理、依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问题,也有依法继续 推动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继续发展的问题。 现在,我国的民办教育已经 面临难得的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新的激烈竞争。今后15年我国 单高等教育的需求,尚缺1300万个学位,高中则缺近3000万个学位。如果再考虑到人们生活小康之后对高质量教育和选择性教育的需求越 普遍的趋势来看,民办教育的发展将有极为广阔的前景。2002年教育发展情况(2020年预测)n全国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普通中等专业学 校、技工学校、成人高中、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共有学校3.28万 所,在校学生2908.14万人。高中阶段毛入学率42.

6、8%(2020年 为85%以上)。n 2002年全国共有高等学校2003所(普通高等学校1396所),高 等教育本科、高职(专科)在校生1462.52万人。高等教育毛入 学率17% (2020年为32%以上)。n福建省和泉州市也面临同样的情况5、部长言论1n教育部部长周济在该条例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建立名牌民校消灭 公校择校风,在义务教育阶段,要积极推进民办学校教育,以此解决 公办学校在择校问题上引发的乱收费问题。他说,“公办不择校、择校 找民校、名校办民校是一种很好的思路和做法。”n周济说,在义务教育阶段已明确提出,公办学校不允许择校。当公办 学校很难满足每一个人的选择性要求时,就会出现择校。

7、解决择校问 题是与治理乱收费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但很多人希望接受更好 的教育,这时候就可以选择民办学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名校办 民校可以把公办学校的优质资源和社会资本结合起来,可以变成义务 教育阶段可供择校的民办学校。”n民办教育要清醒地认识到教育公益性这样一个基本特性,不要指望在 这里有很大的收益和利润。部长言论2n发展需要规范,规范促进发展。为推动民办教育进一步健康、持续发 展,构建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中国民办教育加快了立法进程,逐步走上了有法可依的法制轨道,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民办教育的法律 体系基本建立。 n民办教育促

8、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民办教育的法 律地位,明确了国家促进民办教育的方针和原则。它规定了对民办学 校的优惠与扶持政策,有利于提高举办者的办学积极性,有利于依法 保障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它通过规范对民办学校的管理 与监督,引导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 育的公益性原则,依法自主办学。 二、对条例的总的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则(13条)n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n办学范围国家机构以外、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n表彰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9、n条例促进亮点一,不要求回报的民办学校,可享受公办学校同 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要求回报的民办学校,可依法享受优惠 政策,这使得“公”、“民”平等,表现出了历史的进步性。n条例促进亮点二,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立招生的范围、标准和 方式,放宽了市场准入机制。n使那些致力于教育事业的出资人得到支持,而使那些以办学为名捞取非法利益的人难以得逞。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n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n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n民办学校的依法办学还必须包括遵循国家相关的教育法规n颁布本条例既是配套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需要,也是民办教 育促

10、进法要求国务院应尽的义务和职责所在n本条例与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规必须具有一致性、规范 性,同时对一些没有取得共识的问题留有余地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继 续保留,并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由原审批机关换发办学许可证。 n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n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n已经依法成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在2005年4月1日前依法向审 批机关申请办理换发办学许可证三、修改学校章程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理事会、董

11、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 、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八)章程修改程序。 n订立章程是必备条件和必经程序n是学校的活动依据和自律文件(一)学校的名称、地址;n唯一性n特定性n排他性n合法性n不损害公共利益n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 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n举办者的办学目的、所实施教育的性质和培养目标的体现n根据办学基本条件确定的招生规模n从学前到高校的选择其中的哪几个 层次n招生对象、学习学习年限、全日制

12、、业余、函授、广电形式、网 络学习等等(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n资产包括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指 明存续期间不得抽逃n来源除了出资还有收费、国家资助、接受捐赠等n对各类资产性质的确保关键在于建立符合法规要求的财务管理和 监督制度(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 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n关于理事会、董事会和理事长、董事长的产生n关于理事会、董事会的人员构成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 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 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或 者董事会由

13、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 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n任期和议事规则:36年;半数通过和多数通过决策、会议召 开方式等等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n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 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 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 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 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n本条例第三十八条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 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 惠政策。 出资

14、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 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 门制定。” (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n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 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 继续办学的。n 章程修改是决策机构的职权,必须记过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般不能随意修改,若有修改应报备并向社会公告。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 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

15、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 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 办学校的; (三)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 标准的; (四)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 修改的; (五)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n不予批准的掌握依据,但是应当书面说明n与第十六条相关的法规条文n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 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n第九条 举办民办

16、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 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 法人条件。 n第十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 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n与第十六条相关的法规条文n会计法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以及会计师的规定;n民办教育促进法十四条(学校章程)、二十条(关于决策机 构组成人员)、二十三条规定参照同类公办学校聘任校长但校长 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n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关于禁止向学生及家长和社会集资 办学的规定n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n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n与第十六条相关的法规条文n教育法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 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n不论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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