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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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点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其内容可以概

2、括为五个方面。一、依法治国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二、执法为民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公平正义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目标。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维护公益、摒弃邪恶、弘扬正气、克服

3、己欲、排除私利,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及时高效原则、程序公正原则,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四、服务大局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五、党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要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考点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一、 “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

4、提出2007 年 12 月 26 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三个至上”的重要观点。二、深刻认识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大意义1.在法律思想史上第一次划清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界线,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指明了政治方向、明确了历史使命、提供了科学方法、奠定了思想基础,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发展。2.“三个至上”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本质要求。 3.“三个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坚持“三个至上”,必须体现在社会主义法

5、治理念的各个方面,必须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各个领域,必须落实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各个环节和全部工作之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 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把握社会 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 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 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

6、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 髓髓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党的领导是 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 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这是我们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经 验,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建设的经验,借鉴现代法治理论合理成份的基础 上形成的基本理念。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反映了我国社会主 义国体和政体的特点和要求。我们只有全面把握这一核心理念,才能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 本质内涵。公平正义是

7、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法治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一是要有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 从。所谓“良好的法律”,就是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所谓“普遍的服从”,就是法律 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到全面的实现。现代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 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 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人类 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 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出来。高

8、度重视、科学分析、正 确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减少社会风险和动荡,至关重要。解决公 正问题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坚持依法、及时、合理解决的原则, 采用教育、协商、调解、司法等方法。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 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 社会主义立法要体现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愿望,使正义的要求法律化、制度化,使 实现正义的途径程序化、公开化。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任务就是要保障在全社会实现 公平正义。由于我国封建传统的影响,人们在思想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实体公正、轻程 序公正的观念,特

9、别是在执法环节,一些执法人员片面追求事实真相,重口供、轻证据, 违反法定程序,甚至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因此,我们必须大力提倡和强调实体公正与程 序公正并重的、全面的公正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人权是人之作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 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人权来源于人的理性、尊严和价值。基本人权则是当 代国际社会所确认的一切人所应当共同具备的权利。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之 所以被宣布或确认为权利,不仅是因为它们经常面临着被侵犯、被否定的危险,需要社会 道德的支持和国家强制力量的保护,而

10、且是因为人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和动力。现代 法律就是保护人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和强制力量。正是人权体现了现代法律的精神,正是人 权保障奠定了现代法律的合理性基础。在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年代,中国共产党领 导人民推翻一切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政权,就是为了争取和实现人权;在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改革开放的时代,随着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不断完善,社会 利益多元化和社会矛盾复杂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中国共产党作为长期执政的党要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突破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理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高

11、度 重视和维护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高度重视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 难问题,把工作重点从调整对立的阶级关系转移到承认和保护社会利益多元化的政治关系、 经济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等权利义务关系上来,转变重政权轻民权的观念,克服“防 民”思想,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和依法执政的能力。当前,在刑事司法领域,一些执法人员还 存在着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观念,习惯于有罪推定,忽视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 因此,我们必须着力提倡打击与保护并重的观念,增强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的意识。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任何社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求有一定的权威,

12、而法治社会的政府权威是置 于法律权威之下的权威。宪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权威则是 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关键。在现代法治国家,有的宣布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 威,有的宣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都把树立法律权威作为实现法 治的重要内容。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立法建立具有客观性、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期 性的法律制度。如果法律可以随时随需而改,因人因地而异,那就根本没有法治可言。另 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执法、司法和守法保证任何个人、组织和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内活动,特别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违法必究,有效地防止任 何人或组织享有

13、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实质内涵就是要使社会主义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我国宪法第五条 对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做了明确的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 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 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 当前,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要 特别强调维护法制统一、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反对把个人或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的 法律工具主义。 监督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

14、的内在机制监督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机制法治的意义就在于,既能充分地利用国家权力促进和保障公民权利,又能防止国家权 力的滥用和腐败,保证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正确行使权力,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 人民谋利益。社会主义法治防止权力滥用和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基本措施就是建立结构合 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把决策、执行等环节的 权力全部纳入监督制约机制之中,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运行。任何权力不 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实行法治就是要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在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 民

15、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 监督。我们还要努力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把民主监督、党组织 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督 体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的方法和途径是多样的,最重要的是保证各个监督系统的 整体协调和依法进行,必须实现监督工作的法制化,健全监督法制。要树立权力接受监督 制约的观念,必须全面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反对重配合、轻 制约的做法,反对排斥监督的司法专横主义。自由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和尺度自由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和尺度自由是人从自然

16、力和社会关系的束缚下获得解放,人的内在尺度与客体的外在尺度相 互转化、相互统一的进步状态。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创造实现和保障人类自由的社会前 提。社会主义法治就是创造和保障这种不断发展着的自由的社会控制系统。只有坚持以人 为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才能保证人的尊严、价值和主体性得到尊重,保证人的能 动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才能创造一个充满活力的、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古代法治 的根本缺陷在于,普通公民没有成为法治的主体,法治只是统治阶级治国安邦的工具, “依 法治国”演变为“依法治民”,难以跳出人治的范畴。现代法治的优势和成功之处在于,国家 不仅要依靠法律的强制力、规定性来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更重要的是用法律来限制国家 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权力,以平等地保障公民的权利,使普通公民成为法治的主体。随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我们必须把公民权利(个人自由的法律表达)作为 构成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本位性要素。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 的体现,而且是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乃至整个社会发展的一项重 要指标。近二十多年来,每一项重大制度的改革实质上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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