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控制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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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动控制设计规范(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自动控制设计规范(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第 7.1.1 条条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自动控制,包括参数检测、参数与动力设备 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设备联锁与自动保护以及中央监控与管 理等。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系统和设备运行时间,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其 具体内容。第第 7.1.2 条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自动控制:一、采用自动控制可合理利用能量实现节能时;二、采用自动控制,方能防止事故,保证系统和设备运行安全可靠时;三、工艺可使用条件对室内温湿度波动范围有一定要求时。第

2、第 7.1.3 条条 在满足控制功能和指标的条件下,应尽量简化自动控制系统的控制环节。第第 7.1.4 条条 采用自动控制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做到系统和管道设计合理, 防止运行调节时各并联环路压力失调,其调节机构特性应符合要求。第第 7.1.5 条条 自动控制方式的选择,应根据使用条件及要求,采用电动式、气动式、电 动气混合式。第第 7.1.6 条条 设置自动控制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具有手动控制的可能。第第 7.1.7 条条 采用自动控制时,宜设控制室,当系统控制环节及仪表较少时,其控制台 屏可直接布置在机房内。第第 7.1.8 条条 高层民用建筑和生产厂房的空气调节系统,

3、当其数量较多时,可设中央和 区域两级控制。检测、联锁与信号显示检测、联锁与信号显示第第 7.2.1 条条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有代表性的参数,应在便于观察的地点设置检 测仪表,当采用集中控制时,其主要参数应设置遥测仪表。第第 7.2.2 条条 对下列部分或全部参数的测量 ,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必要的检测仪表:一、采暖系统的供水,供汽和回水干管中的热媒温度和压力;二、热风采暖系统的室内温度,送风温度和热媒参数;三、送风系统的送风温度和热媒参数;四、兼作热风采暖的送风系统的室内温度、送风温度和热媒参数;五、除尘系统的除尘器进出口静压差;六、空气调节系统的下列参数:(1) 室内外温湿度;(2) 一

4、、二次混合风温度;(3) 喷水室或表面冷却器出口空气温度;(4) 加热器出口空气温度;(5) 送回风温度;(6) 加热器进出口热媒温度和压力;(7) 喷水室或表面冷却器用的水泵出温度和压力;(8) 喷水室或表面冷却器进出口的冷水温度;(9) 空气过滤器进出口的静压差;(10) 水过滤器进出口的静压差;(11) 变风量系统风管的静压。 注、1、当室内外湿度无检测要求时,不可设湿度仪表。2、布置检测仪表时,应考虑仪表共用不着的可能性,避免重复设置。第第 7.2.3 条条 空气调节系统温湿度敏感元件和检测元件的装设地点,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室内,应装设在不受局部热源影响的、有代表性的、空气流通的地

5、点, 仅局部区域要求严格时,应装设在要求严格的地点;二、在风管内,宜装设在气流稳定管段的截面中心;三、机器露点温度的敏感元件和检测元件,应装设在挡水板后有代表性的集团, 并应避免辐射热、振动、水滴和二次回风的影响。第第 7.2.4 条条 空气调节系统的回风机、控制设备及仪表,应与送风机联锁,必要时,通 风和除尘系统的通风和水力除尘装置等,应与送风装置等,应与有关的工艺设备联锁。第第 7.2.5 条条 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接地。第第 7.2.6 条条 空气调节系统的通风机、水泵和电加热器等,并应设工作状态显示信号。第第 7.2.7 条条 多工况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其运行工况及调节机构的工作状

6、态显示信号。第第 7.2.8 条条 排除剧毒物质或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以及甲、乙类生产厂房的 全面排风系统,应在工作地点设置通风机运行状态显示信号。自动调节与控制自动调节与控制第第 4.3.1 条条 空气调节系统的调节方式,应根据调节对象的特性数、房间热、湿负荷变 化的特点以及控制参数的精度要求等进行选择。第第 4.3.2 条条 过渡季节需要调节器新风量的空气调节系统,采用双风机时,可通过回风 阀控制新风量(新风阀可不控制),但新风阀面积应按全新风核算,且应使新风管段 的压力损失小于全新风时系统总压力损失的 15%。 注:系统停止运行时,新风阀应能自动关闭。第第 4.3.3 条条 室温

7、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0和相对温度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 5%的空气调节系统,当水冷式表面冷却器采用变化量控制时,宜由室内温湿度调节器通过高值或低值选择器进行优先控制,并对加热器或加湿器进行分程控制,冷水系 统宜采用两通阀及改变水泵转速或台数控制。第第 4.3.4 条条 全年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要满足室内参数和节能要求的情况下,宜采用 变结构多工况控制系统。机构的极限位置、空气参数的超限值或分程控制等方式。第第 4.3.5 条条 室内相对湿度的控制,可采用机器在露点温度恒定、不恒定或不达到机器 露点方式;当室内散湿量较大时,宜采用机器人露点温度不恒定可不达到机器露点温 度的方式直接控制室内

8、相对温度。第第 4.3.6 条条 当受调节对象纯滞后、时间常数或热湿量变化影响,采用单回路调节不能 满足调节参数要求时,空气调节系统可采用串级调节或送风量调节。第第 4.3.7 条条 变风量系统送风温度的整定值,应按冷却和加热工况分别确定。当冷却和 加热工况互换时,控制变风量末端装置的调节器,应相应地变换其量调节。第第 4.3.8 条条 控制变风量系统送回风机风量的静压控制点,宜设在系统送风干管末端至 距末三分之一的管段上,送回风机的风量应进行平衡控制。第第 4.3.9 条条 风机盘管的冷水系统,宜采用两通阀变水量控制,且根据系统的水量调节 情况,自动控制水泵转速或台数。第第 4.3.10 条

9、条 设置一次泵和二次泵的闭式冷水系统,末端采用变水量控制时,一、二 次泵运行台数的控制,应根据系统的水力工况、热力工况及水泵的运行特性,采用压 差控制、流量控制和负荷控制,对并联工作的二次泵进行台数控制时,应考虑变台数 运行时的稳定性。第第 4.3.11 条条 自动调节阀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水两通阀,宜采用等百分比特性的;二、水三通阀,宜采用抛物线可线性特性的;三、蒸汽两通阀,当压力损失比大于或等于 0.6 时,宜采用线性特性的;当压 力损失比小于 0.6 时,宜采用等百分比特性的;四、调节阀的进出口压差,应符合制造厂的有关规定,且应对调节阀的流通 能力及孔径进行选择计算。第第 4.3

10、.12 条条 三通混合阀不宜用作三通分流阀;三通分流阀不得作三通混合阀。蒸汽 两通阀应采用单座阀。第第 4.3.13 条条 位于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送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其新风加热宜设防冻 自动保护。第第 4.3.14 条条 风管的自动调节阀,宜采用多叶对开式调节阀。第第 4.3.15 条条 连续供热的散热器采暖系统,必要时,应设置散热器自动调节阀。第第 4.3.16 条条 间歇供热的暖风机热风采暖系统,宜根据热媒的温度或压力高于整定值时,暖 风机自动开启,低于整定值时自动关闭。制冷装置的自动保护与控制制冷装置的自动保护与控制第第 4.4.1 条条 压缩式制冷装置,应设下列安全保护:一、压缩机的

11、安全保护:1、排气压力的高压保护和吸气压力的低压保护;2、润滑系统的油压差保护;3、电动机过载及单相运行保护;4、冷却水套断水保护 ;5、离心式压缩机轴承的高温保护;二、卧式壳管式蒸发器冷水的防冻保护;三、冷凝器冷却水断水保护及蒸发式冷凝器通风机的事故保护 。第第 4.4.2 条条 吸收式制冷装置,应设下列安全保护:一、冷水或冷剂水的低温保护;二、溴化锂溶液的防结晶保护、1、发生器出口浓溶液的高温保护;2、冷剂水的液位保护;3、冷却水断水或流量过低保护;4、停机时防结晶保护;三、冷却水温度过低保护;四、屏蔽泵过载及防汽蚀保护;五、蒸发器中冷剂水温度过高保护 。第第 4.4.3 条条 设计时,宜

12、采用带能量自动调节装置的制冷设备,当其台数较多时,宜采 用能量调节和台数调节相结合的控制方式。第第 4.4.4 条条 制冷设备的运行台数,宜根据实际需要的冷负荷,冷水量或冷水温度进行 控制。第第 4.4.5 条条 制冷机应与冷却水系统的水泵联锁。当采用风冷式冷凝器时,压缩式制冷 机应与冷凝的通风机联锁。第第 4.4.6 条条 制冷装置中,下列主要参数宜设置检测仪表:一、蒸发器的冷水进出口温度;二、冷凝器的冷却水进出口温度;三、压缩机排气和吸气的压力和温度;四、离心式压缩机的轴承温度;五、吸收式制机发生器的蒸汽入口温度和压力,凝结水的出口温度;六、吸收式制冷机屏蔽泵的压力。注:当制冷装置自带检测仪表时,可不另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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