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我国民法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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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讲 龚卫东我国民法体例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编 人身权 第三编 物权 第四编 债权 第五编 财产继承权 第六编 民事责任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涵义(二)民法的语源(三)民法的分类1、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2、狭义民法和广义民法3、普通民法和民事特别法第一章 民法概述2、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公 民之间、法人之间及公民和法 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一)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财产关系的概念2、财产关系的分类(1)不具行政隶属性质纵向财产关系(2)具有行政隶属性质的纵向财产关系(二)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1、

2、人格关系2、身份关系案例分析 三、民法的调整方法(一) 事前调整(二) 事后调整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 本法 二、民法为权利法 三、民法为私法 四、民法为市民法 五、民法为实体法第三节 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联系 一、民法与商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和商法是普通法和特别法,都是基本 法;而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和商法是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商法就是调整企业内部关系(商事组织)及对外关系(商事活动) 的基本法。 二、民法与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 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民法与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又称亲属法,是调整

3、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和。 四、民法与劳动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五、民法与行政法行政发是规定国家行政机构的组织及其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l案例分析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和效力 一、民法的渊源1、成文法(1)民法典(2)其他有权机关的民事立法文件:A宪法中的 民法规范;B民事特别法;C行政法中的民法规范;D其他 规范性文件;E 最高人民法院就民事问题所作的意见和批 复;F其他有关机关 的解释。2、习惯3、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二、民法的效力(一)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即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二) 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即地域上的适用范围(三) 民法对人

4、的效力即对人的适用范围案例分析案情摘要原告杨金刚原系被长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关押的 囚犯。1992年11月4日晚,杨在看守所的电视室看电视, 而另一囚犯刘某违规擅自在监舍用汽油烧水,不慎引燃 汽油桶着火。刘某当时即将燃烧的汽油桶抛向电视室, 燃油溅到杨金刚身上,致其全身多处烧伤。第一看守所 当即将杨送医院抢救,共住院3个月,花费医疗费8400元 。1993年6月,杨金刚转院作截肢手术,右小臂截除23,成终生残废。1993年6月11日,杨金刚写报告要 求提前释放治病。1993年8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1993)长中刑执字第86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杨金刚 的余刑。案例 杨金刚诉长沙市

5、公安局损害赔偿案l 杨金刚被释放后,经第一看守所出面联系,被安排 到长沙市某工厂当门卫,后因其工作失职,被该厂退回原 籍。杨所在村的村委会照顾其实际困难,动员全村集资为 其建了两间土砖房。至此,杨原来就职的工厂亦停发了其 工资。经查,长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在杨金刚烧伤事故 发生前一周刚向全体人犯进行过防火安全教育并查缴了危 险晶。但囚犯李某仍在事故发生前三天偷了一火炉藏于监 舍;而囚犯刘某见同监舍内一油漆工的床下藏有汽油,遂 偷去烧水,致使事故发生。原告杨金刚起诉要求法院判令 长沙市公安局偿付生活费、继续治疗医药费共计8万元,或 者给予安排工作。l 被告长沙市公安局辩称:杨金刚烧伤致残并非被告

6、 的直接责任所导致;原告起诉亦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 实事求是公正裁决。审理 此案由长沙市西区人民法院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审级:二审。 长沙市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长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对人犯将汽 油带入监舍查禁不严,给监舍及被监禁人员带来隐患,有一定责任。但第一 看守所并未直接致伤杨金刚,杨金刚也无证据表明第一看守所直接对自己实 施了人身伤害,故对杨金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杨金刚 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杨金刚不服上诉。诉称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责 任性质及判决方面均有错误,要求二审法院改判由长沙市公安局赔偿生活补 助费、治疗费、整容及假肢费等共8万元。被上诉人长沙市公

7、安局辩称:看 守所在事发前已对人犯进行了防火安全教育,申明监规并全面搜查了违禁品 ,肇事者是囚犯刘某而非长沙市公安局。事发后,因肇事者刘某身无分文, 长沙市公安局出于人道主义,积极做了善后工作,除花费上万元为杨金刚治 病外,还为其联系安排了工作。杨金刚为达到让长沙市公安局长期供养的目 的,在第一看守所养伤时即有自残的想法和作法,并且因此不按时治疗,故 意违反医嘱,导致伤势恶化而截肢。对此后果,杨金刚应自负其责。l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审理后认为:1992年11月23 日,犯人杨金刚被犯人刘某不慎烧伤,事故的肇事者是刘某。 长沙市公安局对此负有监管责任,但不是此次事故的侵害行为 人。杨金刚以

8、人身伤害赔偿为由,要求长沙市公安局负侵权的 民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其请求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 范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0条规定:l“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 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 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从本案 来看,原、被告双方经营化工厂虽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但双 方均承认有口头协议,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虽未投 入资金却共同贷款经营,因此应认定合伙关系合法有效成立。既 然如此,对于合伙协议有约定的事宜,若不违法,就应按之处理 ,故陈加侦拖欠李曼原料款

9、24410元一事应一并解决。至于合伙债 务,我国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明文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原、被告双方对合伙债务4万元及利息应 各自承担一半并负连带责任。案情摘要 l1990年2月,何耀玉以股金6000元,何永刚以股金2000元,陈雪 莲以股金2000元,杨善华以股金1900元共同出资,口头约定按股 分红,合伙开办吴忠市展望计算机服务部,并以何永刚的名义办 理了营业执照,但何永刚在巴浪湖农场经营服装,未参与合伙企 业的经营管理,而是委托其兄何策治进行管理。1990年2月至6月9 日(含6月9日)期间,何策治亲自管理合伙企业的财务,在6月10日 何策治将财产交给陈雪

10、莲管理至1991年2月合伙终止为止。1991年 1月下旬,杨善华和陈雪莲提出退股,合伙企业即请银南地区第二 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认为发生短款334194兀,盈帮365588 元。杨善华邻回股本1900元和分红款59449兀。吴春市展望计 算机服务部认为短款发生在陈雪莲经营帐日期间,所以要求陈雪 莲赔偿。陈雪莲对此不服,提出退还股本和利息、分配合伙盈余 的要求,并起诉到法院。案例案例 陈雪莲诉吴忠市展望计算机服陈雪莲诉吴忠市展望计算机服务部合伙合同案务部合伙合同案l 审理l 本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宁夏回族自 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l审级:二审后经

11、再审。l 一审法院认为,经过聘请审计事务所鉴定,短款发生在原告经营帐日期间,因此应由原告承担 责任。一审法院根据上述理由,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雪莲的诉讼请求;鉴定费200元由陈雪莲承担。l 一审判决后,陈雪莲不服,提出上诉,认为自己管帐期间没有短款,如果短款也是发生在何策 治经管帐目期间,因此应由何策治承担责任;原审判决錾实不清,要求二审法院重新审查合伙企业帐目 。l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聘请银南地区第二审计事务所对被上诉人的帐目进行清查是在何策治 及上诉人的参加下进行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处适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

12、(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l 上诉人陈雪莲不服终审判决,在申请再审中诉称:自己经手帐目期间没有短款,短款是何策治 经手帐日期间所致,判决由上诉人以股金和分红款抵偿短款不公正,要求否定短款、退还股金、分红款 及利息和被扣发的工资,分配更改基金并赔偿损失。再审法院在审理中,将吴忠市展望计算机服务部的 原始财务单据收集清理,委托宁夏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作财务鉴定。其鉴定结论如下:短款共计3281 97元,其短款责任分别为:何策洽管帐期间收入6笔,计23931元,支出26笔,计2204923元,应结余 188123元,实际无结余,属于短款。再审原告管帐期间,收入6笔,计4003707元,支

13、出63笔,汁 3834647元,应结余169060元,实际结余28986元,短款140074元。该鉴定结论是在何策治和再 审原告的参加下,共同在财务单据上互相签字认可后,经鉴定人计算得出的,是再审认定事实的依据。 合伙终止日才,对再审原告投入的股本、分红以及利息和更改基金的分配均未作处理,而继续由 现再 审被告占用。根据鉴定,再审被告盈利474371元,按原合伙人以投资比例分配的约定,其投资总额为 11900元,经计算其分配率为3986,再审原告投资2000元,应分红79726元;合伙更改基金3542 74元,经计算其分配率为2977,陈雪莲应分得 59540元。陈雪莲的股本和分红款计2797

14、26元应 当计算利息,计息时间从1991年3月1日起至1993年4月30日止,计26个月,利率以其贷款和终止时预提 利息的月利1248计算,陈雪莲得到利息款91052元。原合伙终止时,当月应付而未付陈雪莲的 工 资34元应补付。 l 再审法院认为:l 1四名投资者共同成立个人合伙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 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50条规定:“当:察人之 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 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 伙关系。”本案中四名投资者对彼此之间达成口头合伙协议均无异议,且

15、以何永 刚名义邻取营业执照,进行共同经营活动,实质上四人自愿成立了合伙企业。l 2再审原告关于退伙的请求应获准许。根据“意见”第52条规定:“合 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书面协议处理;书面撇未约定的,原则上应 予准许”。l 3,再审原告有权要求退还股金,取得分红款等,也有义务赔偿相应的 短款。再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0条、第31条、第32条和第 134条第1款第(三)项、第(七)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1 款、第153条第1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l 1撤销吴忠市人民法院(1992)吴法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和银南地区中 级人民法院(1992)南法民

16、终字第124号民啦判决;l 2展望汁钟:机服务部付给陈雪莲股金2000元,盈利分红款79725元, 利息款91052元,更改基金款59540元,工资款34元;l 3陈雪莲赔偿短款140071元;l 4。鉴定费590元由陈雪莲与展望计算机技术服务部各半负担。l 以上第二项合计人民币433718元,从中扣除第三项短款140071元,尚 余293647元,由现展望计算机技术服务部于本判决送达后一月内付清。 l提示与讨论l 我国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 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由此可见,合伙财产包括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和合伙经营积累 的财产,是合伙的共有财产。任何合伙人非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 意,不能擅自使用和处分合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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