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2010年与2011年教材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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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税法总论(章名发生变化) 本章基本没有发生变化,只是把教材上的一些说法规范化,对有的段落的语序进行了调整。一、在教材 19 页(三)的最后增加:“5.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城建税、烟叶税、及暂缓征 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其目的是对某些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特定调节作用。二、教材 22 页,从“2004 年 6 月 30 日-倒数第二段”替换为新内容,没有什么实质的东 西。第二章 增值税法 一、教材 34 页,删除“增值税的作用”。 二、教材 35 页,删除“一、征税范围”下面“(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上面的部分内容。 三、教材 36 页,新增:“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

2、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 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 号)有关精神,上海期货交易所将试 点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开始执行。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 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保税交割标的物,仍按保税货物暂免征收增值税。 ” 四、教材 39 页, (4) 、 (5)的全部内容删除, (6)变成(4) ,同时增加内容“融资性售后回 租业务中承租方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 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

3、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资产时,资产 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 五、教材 41 页,增值税起征点前面增加内容“(19)财关税200955 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 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 策的通知规定自 2010 年 6 月 1 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 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 压机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六、教材 43 页,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全部内容替换为 “一、一般纳税人

4、的认定及管理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超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睁应税销售额,是指纳 税人在连续不超过 l2 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 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其中稽查查 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题最期笔售 额。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 2个

5、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3非企业性单位。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二)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以取得法定资格。为此,l994 年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制定实施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 。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以 后,为了适应贯彻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完善增值税税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方便基层税 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和需要;(国家税务总局新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 法 ,自 2010 年 3 月 20 日起执行 1.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 人资格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

6、,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 分局。 纳税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 40 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见附件 1,以下简称申请表) ,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报 期,是指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 (2)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 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告知纳税人。 (3)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 束后 20 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

7、项通知书 ,告知纳税人。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 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 1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申请表 (见附件 2) ,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 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 事项通知书 ,告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 请表 ;逾期未报送的,按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 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个 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

8、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 行为的企业,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 1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 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 项通知书 ,告知纳税人。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 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符合此规定的纳税人按照下列程序办 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

9、印件; 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 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 ,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对申请资 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 确认。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

10、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实地查验的范 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4)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 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告知纳税人。3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戳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4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 的当月起),按照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 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 3

11、0 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 资格认定的纳税人。5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三)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1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1)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 商贸批发企业。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 80 万元(含 80 万元)以下、职工人数 在 10 人(含 10 人)以 F 的批发企业; (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 l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

12、在 10 万元以上的; 骗取出口退税的; 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 3 个月;其他一 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 6 全且。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税关 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 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其他一般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 40 个工作日内,制作、 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 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

13、次月起执行。 3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4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1)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 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2)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 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 25 份。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

14、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 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5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 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 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 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6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 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 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

15、 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退还纳税人。7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 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 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 “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 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 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8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

16、数 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 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 证留待下期抵扣。9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 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 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 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 税务事项通知书 ,告知纳税人。 七、教材 45 页, “三、新办商贸企业.”的内容全部删除。 八、教材 52 页,在“(二)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的最后增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增值税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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