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手引原文仮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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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MBC 通達仮訳 SMBC 通達仮訳 1附件 1: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货物贸易(以下简称贸 易)外汇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 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 ,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 限制。 出口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存放境 外。 第三条 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 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 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第四条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 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 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 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 (以下

2、简称外汇局)依法对本指引第二条、 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外汇局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收 付汇资金流匹配的核查机制,对企业贸易外 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对存在 异常或可疑情况的企业进行现场核实调查 (以下简称现场核查) , 对金融机构办理贸易 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与报送相关信息的及 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非现场和现场核 查。 第七条 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 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 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 外汇局对企业贸易信贷进行总 量监测, 对企业贸易信贷规模实施比例管理。 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报告贸易信贷信付属文書: 貨物貿易係外貨管

3、理手引 第一章 総則 第一条 貨物貿易(以下、 貿易 )係 外貨管理完全化、貿易利便化推 進、対外経済発展促進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国外貨管理条例 基、本手引制定。 第二条 国家貿易国際支払 制限。 輸出受取代金規定則国内回収或 国外預入。 第三条 国内機構(以下、 企業 )貿 易外貨受払真実合法的取引背景有 、貨物輸出入一致 。 第四条 人民元両替業務経営金融 機関(以下、 金融機関 )企業提出 取引真実性及貿易外 貨受払一致性合理的審査 。 第五条 国家外貨管理局及分支機 構(以下、 外管局 )法則本手引第 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規定事項 監督検査行。 第六条 外管局輸出入貨物流 外貨受払資金流検

4、査 構築、企業貿易外貨受払対 総量検査及 行、異常或疑状況存在 企業事実調査行 (以下、 検査 ) 。金融機関取 扱貿易外貨受払業務合法性送達 関連情報即時性完全性及正確性 検査実 施。 第七条 外管局或 検査結果基、企業外貨管 理規定遵守状況併、企業分類 管理行。 第八条 外管局企業貿易信用総量 行、企業貿易信用規模 対比率管理実施。企業規定SMBC 通達仮訳 SMBC 通達仮訳 2息。 第九条 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 重失衡时,国家可以依法对贸易外汇收支采 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 企业名录管理 第十条 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 业名录” (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

5、金融机构发布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 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十一条 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 权后,应当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 记手续。名录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 当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终止经 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 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状况及其合规情况注销企业名录。 第十二条 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 应当 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 承诺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外汇局对新办名录登记的企业实行辅导 期管理。 第三章 贸易外汇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企业贸易外汇 收支包括: (一) 从

6、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 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 支付的进口货款; (二) 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 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 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 (三) 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 (四) 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 (五) 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 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則外管局貿易信用情報報告 。 第九条 国際収支重大 発生、或発生可能性場合、 国家貿易外貨受払必要保障 措置採。 第二章 企業管理 第十条 外管局貿易外貨受払企業 (以下、 )登録管理実行 、 統一金融機関公布。 金融機関企業貿易外貨受 払

7、業務取扱。 第十一条 企業法則対外貿易経営 権取得後、関連書類持参外管 局登録手続行。企業登録情 報変更生場合、外管局登録変更 手続行。企業経営 終止、或対外貿易経営権取 消場合、外管局登録抹消手続行 。 外管局企業貿易外貨受払業務状況及 法令遵守状況基企業 抹消可能。 第十二条 企業貿易外貨受払取扱 場合、貨物貿易係外貨受払業務取 扱確認書署名、国家外貨管理規定 遵守承諾 。 外管局新登録企業 対指導期間管理実行。 第三章 貿易外貨受払管理 第十三条 本手引企業貿易外貨 受払以下含: (一)国外国内保税監督管理区域 回収輸出貨物代金、国外国内保税監 督管理区域支払輸入貨物代金; (二)口座国

8、外機構国内 口座回収輸出貨物代金、 口座国外機構国内口座支払輸入 貨物代金; (三) 深加工結転国内受払代金;(四)中継貿易受払代金; (五)他貿易関連受払代金。第十四条 企業輸出者外貨受 取、輸入者外貨支払原則SMBC 通達仮訳 SMBC 通達仮訳 3业务,捐赠项下进出口业务等外汇局另有规 定的情况除外。 代理进口、 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 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 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 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 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 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贸易方式、 结算 方式以及资金来源或流

9、向,凭相关单证在金 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并按规定进行贸 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 金融机构应当查询企业名录和分类状 态,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并向外汇局报送 前款所称贸易外汇收支信息。 第十六条 对于下列影响贸易外汇收支 与货物进出口一致性匹配的信息,企业应当 在规定期限内向外汇局报告: (一) 超过规定期限的预收货款、预 付货款、延期收款以及延期付款; (二) 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企业可主动向外汇局报告除本条前款规 定以外的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信息。 第十七条 外汇局对企业出口收入存放 境外业务实行登记管理。企业应当向外汇局 定期报告境外账户收支等情况。 第四章 非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 外汇局定期

10、或不定期对企业 一定期限内的进出口数据和贸易外汇收支数 据进行总量比对,核查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 真实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 第十九条 外汇局对贸易信贷、 转口贸易 等特定业务,以及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等特定 主体实施专项监测。 則貿易外貨受払業務行。贈与係 輸出入業務国家別途規定状況 限。 代理輸入輸出業務代理者外貨受払 行。代理輸入業務、委託者 委託代理協議基外貨代理者振 替、代理者外貨転 可能。 代理輸出業務、 代理者外貨受取後、委託代理協 議基外貨委託者振替 、人民元転人民元委託者振 替。 第十五条 企業貿易方式決済方式及 資金原資或流基、関連 金融機関貿易外貨受払 取扱、規定則貿易外

11、貨受払情報 申告行。 金融機関企業及分類状態照 会規定則合理的審査行、外 管局前款言貿易外貨受払情報報告 。 第十六条 貿易外貨受払貨物輸出入 影響与以下情報 、企業規定期限内外管局報 告: (一)規定期限超過貨物代金前 受前払回収及延払; (二)他報告事項。 企業本条前款規定以外貿易外貨受払 情報自主的外管局報告 。 第十七条 外管局企業輸出受取代金 国外預入業務対登記管理行。企業 外管局国外口座収支状況定期 報告。 第四章 検査 第十八条 外管局定期或不定期 企業一定期限内輸出入貿易外 貨受払総量比較行、企業貿易外貨 受払真実性及輸出入一致性 検査。 第十九条 外管局貿易信用中継貿易 特定

12、業務、及保税監督管理区域 企業特定主体対特定 実施。 SMBC 通達仮訳 SMBC 通達仮訳 4第二十条 外汇局对下列企业实施重点 监测: (一) 贸易外汇收支与货物进出口一 致性匹配情况超过一定范围的; (二) 贸易信贷余额或中长期贸易信 贷发生额超过一定比例的; (三) 经专项监测发现其他异常或可 疑的。 第五章 现场核查 第二十一条 外汇局可对企业非现场核 查中发现的异常或可疑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实施现场核查。 外汇局可对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 业务的合规性与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 和准确性实施现场核查。 第二十二条 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可采 取下列方式: (一) 要求被核查企业、经办

13、金融机 构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二) 约见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人、 经办金融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三) 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 经办金融机构的相关资料; (四) 其他必要的现场核查方式。 被核查单位应当配合外汇局进行现场核 查,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十三条 外汇局按照本指引第二十 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方式进行现场 核查,现场核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出示 证件。现场核查人员少于 2 人或者未出示证 件的,被核查单位有权拒绝。 第六章 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或现场 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 况,将企业分成 A、B、C 三类。 第二十五条 外汇局发布 B、 C 类企业名第二十条 外管局以下企業重点的 実施: (一)貿易外貨受払貨物輸出入 状況一定範囲超場 合; (二)貿易信用残高或中長期貿易信 用発生額一定比率超場合; (三)特定異常或 疑点発見場合。 第五章 検査 第二十一条 外管局企業 検査異常或疑貿易外貨受払業 務発見場合、検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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