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律常识汇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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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图教育在线 行测冲刺班内部讲义 华图教育在线 第 30 页 共 47 页 下篇下篇 常识判断常识判断 大纲变化:百科常识、侧重考查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力大纲变化:百科常识、侧重考查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力 【备考方向】 1以法律为主,其他百科常识为辅。 2考查考生应知应会的能力,答题时切忌浪费过多的时间! 附:法律知识专题附:法律知识专题 专题一专题一 行政法行政法 一一 行政法基本理论行政法基本理论 (一一)行政行为行政行为 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职权,直接或者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重点掌握:重点掌握:(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区分标准:是否针对特定人、特定事, 是否可反复

2、适用及具有普遍约束力。(2)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 (二二)委托行政委托行政 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行为, 被委托的组织行使权利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 义作出,责任也由委托机关承担,因此受委托组织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被委托组织不得再 将权力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都可以委托实施。 二二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时效(一)行政处罚时效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治安处罚6个 月)。行政处罚的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对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 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 表(二)行政

3、处罚的实施程序( 表 1) 简易程 序简易程 序 一般程 序一般程 序 听证程 序听证程 序 适用适用 条件条件 违法 事实 确 凿; 处罚 有法 定 依据 ; 对公 民 50 元以 下 、对 单位 1000元 以下 罚款 或 警告 不 适 用 简易 或 听 证 程 序 时 责令 停产 停 业、 吊销 许可 证 或执 照、 大 额罚 款 重要重要 制度制度 要 表明 执 法身 份, 可以 由 一人 执 法, 当场 决 定处 罚 说 明处 罚 理由 ,包 括行 政 处罚 的 事实 、理 由 和依 据; 告 知当 事 人的 权利 ,包 括 陈述 、 申辩 、申 请 行政 复议 和提 起 行政 诉

4、讼等 权利 ; 给 当事 人 陈述 和申 辩机 会 ; 制 作笔 录 ; 填 写预 定 格式 、编 有号 码 的行 政 处罚 决定 书 ; 备 案; 执 行 。 调 查检 查 :至 少 2 人执 法并 出示 执法 证 件 做 出决 定 :由 行政 机关 负 责 人( 集体 ) 作出 决定 。行 政 机 关及 其执 法 人员 在作 出行 政 处 罚决 定之 前 不依 照本 法的 规 定 向当 事人 告 知给 予行 政处 罚 的 事实 、理 由 和依 据, 或者 拒 绝 听取 当事 人 的陈 述、 申辩 的 , 属于 行政 处 罚程 序违 法 处 罚决 定 的交 付或 送达 对 上述 几 类案 件

5、, 行政 机 关在 做出 行 政处 罚决 定之前 ,应当 告知 当事 人有要 求举 行听证 的权 利, 当事人 要求听 证的 ,应 当在行 政机 关告知 后3日 内 提出 , 行 政 机关 应当 组织 听 证; 当事 人 不承 担听 证 费用 。 行 政机 关 应当 在听 证的 7日 前 ,通 知当 事人 举 行 听证 的时 间 、地 点; 除 涉及 国 家秘 密、 商业 秘 密或 者个 人 隐私 外, 听证 必须 公 开进 行; 听 证应 由 非本 案调 查人 员 主持 听证 ; 当事 人有 权申 请听 证 主持 人回 避 委 托听 证 :当 事人 可委 托 1 至 2 人代 理 重要重要

6、时限时限 处罚 决定 书 须当 场交 付 当事 人不 在 场的 应在 7日 内 送达 处罚 决 定书 申 请期 限 :应 在被 告知 后 3 日内 要 求听 证 告 知期 限 :行 政机 关应 在 听证 7 日 前通 知 华图教育在线 行测冲刺班内部讲义 华图教育在线 第 31 页 共 47 页 三三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 (一一)设定许可的主体及规范性文件设定许可的主体及规范性文件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许可; 2.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和决定的形式设定许可;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 批准的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经

7、济特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设定许 可; 4.省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临时性许可。 有关事项尚未制定法律、 行政法 规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 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 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四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 (一一)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略) (2)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的;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8、的;内部行政行为。 (二二)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表 2) 类类 型型 被被 申申 请请 人人 复复 议议 机机 关关 说说 明明 条条 块块 管管 辖辖 县级 以上 政 府职 能部 门 同级 政府 或 上一 级主 管部 门 国安 机关 虽 是政 府组 成部 门 ,但 此处 除 外 省级 以下 政 府 上一 级人 民 政府 如上 级无 地 级市 政府 ,地 区 行署 可复 议 条条 条条 管管 辖辖 垂直 领导 机 关 上一 级主 管 部门 海关 、国 税 、金 融、 外汇 管 理、 国安 自自 我我 管管 辖辖 省部 级单 位 原机 关自 己 对

9、复 议决 定 不服 ,起 诉或 申 请国 务院 终 局裁 决 政府 派出 机 关 设立 该派 出 机关 的政 府 包括 行政 公 署、 区公 所、 街 道办 事处 三 类 部门 派出 机 构 该机 构所 在 的主 管部 门或 该 主管 部门 的 同级 政府 如是 垂直 领 导部 门的 派出 机 构作 为被 申 请人 ,则 复 议机 关仅 包括 其 所在 主管 部 门 被授 权组 织 直接 管理 该 组织 的机 关 但被 授权 的 国务 院直 属事 业 单位 以部 委 论 多个 行政 机 关 其共 同上 一 级机 关 复议 机关 是 同级 政府 或共 同 上级 主管 部 门 特特 殊殊 情情 形

10、形 继续 行使 被 撤销 的机 关 职权 的机 关 其职 权继 承 机关 的上 一级 机 关 视继 续行 使 职权 的机 关为 被 申请 人处 理 即可 五五 国家赔偿国家赔偿 (一一)国家赔偿概念国家赔偿概念 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活动, 分为行政赔偿 和刑事赔偿。 (二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造成损害的, 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 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造成损害的, 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 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 关;

11、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造成损害的, 委托的行政机关 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 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 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 机关复议的, 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 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三三)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犯罪事实或没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人错误拘留的, 作出拘留决定机关为赔偿义 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 无罪的,作出原生效

12、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 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华图教育在线 行测冲刺班内部讲义 华图教育在线 第 32 页 共 47 页 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重要提示:重要提示: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 应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受委托的组织、 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四)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

13、)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 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第三人致害;(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不可抗力致害等;(5) 精损害不赔偿;(6)只赔偿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赔偿。 六六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 (一一)行政诉讼管辖行政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的商标行政 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处理的专利行政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 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 大、复杂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

14、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 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证券行政案件;其他重大、复 杂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 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 制人身自由地。 补充:补充:

15、“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 病的除外。公民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定居地之前,如无经常居住地,仍以原户 籍所在地为住所。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 法院管辖。 重要提示:重要提示: 专门人民法院不审理行政案件, 也不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 的案件。 (二二)行政诉讼被告表(表行政诉讼被告表(表 3) (三三)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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